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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论文范文资料 与古希腊罗马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罗马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3-31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本文关于罗马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奠基时期,是西方法治传统的源头.理性主义并不起源于文艺复兴或启蒙时代,早在该时期它就渗透在自然法思想之中.本文分析了理性主义内涵及功能的变化对古代自然法产生的影响,阐述了理性主义对自然法学说的重大意义.

关 键 词:古代自然法;理性主义;自然法思维;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5-0124-06

收稿日期:2015-01-10

作者简介:陈记平(1988—),男,河南信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律史.

理性对古代自然法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为古代自然法提供了丰富的内容,而且成为了自然法普遍效力的根据.一方面,理性能力作为逻辑的根据来说,它的功能在这一时期不断发展和完善,由认知功能到实践功能再到批判功能,最终成就了自然法的标志性思维,为西方法学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理性作为立法的能力,由神的理性经由自然理性而达到人的理性,塑造了不同阶段的自然法面貌.西塞罗提出自然法是由符合人类本性的正确理性所发出的命令,这为启蒙时代“个人理性”的复兴提供了论据.

一、理性与古代自然法的起源

理性的含义正如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那样难以揣测,有古代辩士的“说服”理性,有苏格拉底的“获取知识”的能力,也有柏拉图“智慧”品质的理性.尽管各家理解不同,但都体现出一种共通的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主义不苛求对理性概念的统一理解,而是要形成一种有利于人类思想进化的思维方式,以对抗蒙昧主义;它还意味着一种对人类共同理想的追求,描绘出一幅完善的人类生活图画,以对抗怀疑主义.因此,理性主义说是对古代凡是承认“理性”学说的抽象概括.从抽象概括中我们发现,理性并不是自然法学说的专有概念,它往往作为各家的出发点,运用于*学、宗教、数学、几何学、天文学等各种领域.并且理性主义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观念之前,只是后来经过改造后才成为自然法的核心概念,并具有了与其他领域的理性相异的特征.

希腊第一位哲学家米利都的泰勒斯提出了令当时世界咋舌的观点,即“万物源于水”,尽管这个朴素的对世界的认识带有宗教色彩,但这标志着人类开始尝试对蒙昧迷信的反抗,为理性时代的开启做了准备.当然,他之所以敢于超越当时普遍流行的神创世界的观念,也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便是人类自觉意识的兴起,它要求对世界的认识要经得住逻辑的批判,因此而产生了对神话的怀疑.这种“自觉意识”最初表现为“说服的理性”,这是希腊人所具有的一种朴素信念,它为希腊的政治提供了基础.他们相信“政府最终依凭的是说服而不是强力”.[1]产生这种信念的原因在于希腊人早期的观念,这种观念经由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而被广泛推行于各城邦.他们认为,“在全人类当中,唯有他们才被赋予了这种理性的能力,而且在所有的政体中,也唯有城邦这种政体才能使这种理性能力得以自由发挥”.[2]当然,这种观念所体现的是当时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运用的理性.但也蕴含了古希腊人乐于观察和反思的能力,他们不再相信所谓的“王权神授”之观念.在认识领域中取而代之的便是用科学思维解释世界.所以,泰勒斯又被认为是科学的鼻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最早的理性只是意味着人的自信心的增强和人类思维方式的科学化.

自然法的学说是在理性主义盛行后而最早出现于赫拉克利特的哲学中的.赫拉克利特也通过理性主义解释世界,将万物归结于火:“这个世界等既不是由一个神,也并非由一个人所造,很早就是,现在也是,将来也是一个永存的火”.[3]正是如此,赫拉克利特被后世许多学人奉为自然法思想的始祖.因为他发现了在变动不居的世界背后,还隐藏着一种“永恒的和谐”.在各种不同的人世间法律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种“神律”,它使各种法律彼此协调.因而一切法律均须适合于这种宇宙内永恒的共同法律.人订的法律是经常变化的,神律是永恒不易的.人类共同生活,除了恪守自定的法律外,更要尊崇“神律”即宇宙内共同的法律———自然法.[4]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理性主义的最初含义与自然法最初的理性概念迥然不同.泰勒斯的理性不过是一种自觉的认识,他相信可以借助人类的逻辑思维认识世界.赫拉克利特的自然法“理性”则具有特定的内容,它被称为“逻各斯”,所有的规律原则都根源于它,实定法也受它决定.不过,早期的理性主义对自然法的产生也有很深的影响,因为正是理性主义认为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中存在着可以认识的“本原”,才会使自然法致力于发现一个普遍永恒的法则.

二、自然法内容的发展与理性

尽管早期的自然哲学家力图走出神话时期的蒙昧主义,但很多自然法的内容还是沾染了神性.理性虽然出现了,但永恒正义的法则还需要假托于神才能被广泛接受.赫拉克利特正是借“神”来阐释其“自然”“理性”概念的,“神就是昼和夜、冬和夏”,[5]在他那里,宙斯、逻各斯、理性、自然都是同一物.他指出:“可在这个世界里发现广大的非人类智慧——一种‘理性’或智慧的语言.我们应当按照这种‘自然’之道来铸塑我们的生命,这种宇宙的规律,这种智慧或有序的大能便是‘神’.”[6]在古希腊甚至罗马早期,实定法也要服从神的命令.“在希腊人看来,所有的法律都盖有神的印章.早期日耳曼人也同样是这样想的:他们的法律在原始时代带有一种强烈的神圣性质.等在罗马人中间早期的法律也都是神法”.[7]就连早期的戏剧也要诉诸于“神”的自然法.①

直到苏格拉底时代,理性仍然带有神话色彩.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是神的法律,高于人定的法律.他说,我服从他人的意见,我更服从神的命令.但他的弟子柏拉图不满足于这种对终极正义的神学似的阐释,作为唯心论和理念论者,柏拉图相信正义是一种品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训练获得,因而他主张护国者阶级要进行体育和音乐的训练,而统治者必须是具备思辨智慧的哲学王.他一反求诸神性的常规,在人性中发现了理性,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行.当遵循理性发出的命令时,实定法就是正义的.然而,柏拉图的这种理念正义的主张却受到了其弟子亚里斯多德的批判,他认为,实物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只有准确反映外在自然秩序的法律才是自然法,这种自然秩序包括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尽管他没有明确提出把自然法看成是由自然理性发出的正当命令,但他求诸于自然秩序的思路,而非神学论、理念论,这为后来的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理性的概念做了准备.

罗马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古希腊罗马自然法和理性主义为关于罗马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罗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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