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相关条款历史沿革》:本文关于历史沿革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在全球进入激烈竞争时代,企业为了维持一定竞争力,唯一正当的方式,是提高研发、供、销能力,换言之,必须采用提高自身实力,同时,加强维护知识产权也是必不可缺少的.
加强对贩卖仿制品、 品等有伤害知名品牌价值的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正当健康竞争环境;对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律师不仅要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在承办知识产权案件时,一定按法律程序办事,以下为新修订的条款内容.
一、严厉打击冒用知名品牌表示的假冒商品
将冒用知名品牌商品进行进出口贸易行为者,给予刑事处罚
民事规定 未变更
第2条第1项第2号
将自家商品的商标、设计等相关说明,和知名品牌商品的表示类同,甚至直接使用,并将其进行进出口贸易、贩卖、展销等,或通过电信网络系统进行提供,则均属违反该条款行为.
刑事规定(增加)
第21条第1项第3号
利用他人知名品牌商品或名声,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知名品牌商品的名声;这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者属于第2条第1项第2号的规定.
凡属于上述者,则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对其法人处以3亿日元以下的罚金.
二、禁止贩卖复制品
加大对贩卖仿制品、复制品的处罚力度
第2条第1项第3号
仿造他人商品款式并将其进行进出口贸易及展览、销售等行为.
所谓商品款式——是指外形、色彩、质感基本和他人商品相同.
所谓仿制——依据他人商品模样和款式,复制出和他人商品一样的商品.
刑事处罚(增加)
第21条第2项
凡属以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者,如第2条第1项第3号列举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者,均处予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日元,并追究其法人的法律责任,处和罚金1亿日元.
三、《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仿制商品的概念
根据现有的他人商品款式,制造出和其完全相同的商品
四、增加对非关税 物品的处罚力度
从海关入手,阻止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品输入
五、新条款设计的处罚对象和行为
六、增加对企业法人处罚条款
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公开使用或兜售者,将追究其法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国对泄露商业秘密给予刑事处罚状况比较
历史沿革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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