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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论文范文资料 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程序、补偿和效率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征收范文 科目:mpa论文 2024-03-24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程序、补偿和效率》: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土地征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个人利益的加总,在个人利益不能够总是完全一致的条件下,公共利益只能够在立宪层次上实现,公共利益的判断需要进行成本收益计算.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需从不同角度加以完善,在程序上,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听证会来界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补偿上,把补偿作为征收的前提条件而不是附带条件,制定补偿确定的原则条款;在效率上,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分析每一项土地征收的成本和收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阿罗不可能定理;立宪经济学;公平补偿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7007808

一、引言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基本前提,即只有当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满足公共利益这个前提时,国家或者政府才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虽然各国家对这一前提的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比如美国称为“公共使用”、德国称为“公共福利”或者“公共福祉”、日本称为“公共福祉”、法国称为“公用”、俄联邦称为“为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但是都强调土地不能够被国家或者政府随意征收或者征用.中国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前提.目的是避免国家滥用征收权,最早是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文简称《宪法》)中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后来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2004年《宪法》修正之后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后文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文简称《土地管理法》)中也都明确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

虽然各国家都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但是对公共利益尚没有确定的内涵及清晰的界定.各国家对公共利益这个前提条件,有的国家采用列举法,罗列各种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如日本;有的国家采用概括法,只给出一个笼统的原则,如美国;还有的国家列举法、概括法并用,给出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再给出一个笼统的条款,标明还有许多未列举的其他情况也可能符合公共利益.但是,无论是采用哪种方法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什么是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是什么”的问题,因为列举法虽然列举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各种情况,但是所列举的情况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能否穷尽各种情况、出现了新的情况怎么办等无法解决.概括法面临着公共利益可能被随意界定的问题,在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没有或者难以达成共识,其中“公共”一词就面临着争论,以至于有学者明确提出,“公共利益”这个词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根本没法界定.但是,既然各国家都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行使征收权的依据,那么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公共利益的争论,就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对公共利益已有的理论探讨主要是由法学领域学者完成的,很少有经济学角度的研究.本文利用公共选择理论、立宪经济学等理论工具,从两个方面解释了公共利益:一是从立宪经济学角度强调公共利益只能够在立宪层次上实现,是不确定主体的不确定大小的利益.二是从效率角度强调公共利益的成本收益计算,并非所有的公共使用都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前提,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才符合.中国未来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除第一部分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二部分利用公共选择理论讨论个人利益如何加总成公共利益;第三部分从效率角度讨论公共利益,将补偿作为公共利益的唇齿条款;第四部分讨论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阿罗不可能定理及其可能的突破

董丽娃和李增刚[1]指出,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产品,是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某个个人的利益,它不同于私人利益.既然公共利益是公众的利益,而公众是由单个个人组成的群体,那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什么关系?公共利益是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还是个人利益的加总?

(一)从个人偏好到社会偏好:阿罗不可能定理视角的个人偏好加总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利益是个人偏好的实现,社会利益是社会偏好的实现.Arrow[2]在1951发表的《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中证明了不存在一种机制能够将个人偏好加总成为社会偏好,被称为阿罗不可能定理.其实,早在阿罗之前,孔多塞就证明了这一点,被称为孔多塞悖论.例如,一个社会中有甲、乙、丙三个人,有三个候选方案A、B、C供选择.甲的偏好序为A>B>C,乙的偏好序为B>C>A,丙的偏好序为C>A>B,按照多数票原则来 ,可能产生的结果为A>B>C>A>B>C等的无限循环.这就是说,即便按照多数票原则也无法将个人偏好加总成为社会偏好,更不要说按照一致同意原则了.因为按照一致同意原则,加总成的社会偏好应该和每个人的偏好序至少不冲突,因此,只要个人的偏好不一致就不可能加总成为社会偏好.这表明,只要个人利益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那么在个人利益基础上就不可能形成社会利益,也就不可能形成所谓的公共利益.不过,如果所有个人的利益都一致,在个人利益基础上形成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就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只可惜,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很少能够出现,而且即便个人都能够从某项事物中得到正的利益,利益还可能存在大小的问题,这也会导致相对利益冲突.最后通牒博弈就表明,即便两个人都可以得到好处,如果两个人所得到的好处存在较大差别的话,合作也不能够达成.如果阿罗不可能定理成立,那么“公共利益”就不能够成立.不过,阿罗不可能定理是一个静态的、确定的个人利益基础上证明的结果,如果考虑到布坎南[3]对决策的操作层次和立宪层次的划分以及个人利益的不确定性和不确定个人的利益问题,可以找到一种一致同意的机制把个人偏好加总成为社会偏好.

(二)从操作层次到立宪层次:公共利益是立宪层次上个人利益的加总

土地征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程序、补偿和效率为适合土地征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2018年土地征收新政策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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