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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比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征收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9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比较》:本文关于土地征收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土地征收制度的中外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等方面.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立法、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及征收补偿程序方面都存在不足和缺陷,借鉴国外较成熟先进的土地征收制度,应从立法、完善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征地程序等方面对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征收补偿,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7-0023-30收稿日期:2016-05-17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取得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并给予经济补偿的行政行为.在私有制国家,征收土地是公权力人对私人土地财产权的一种割让,在我国则表现为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各国(地区)土地征收制度的相似点表现为:土地征收是政府的特有权力,征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必须是因公共目的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国又有自己的特点,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具体而言,中外在土地征收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土地征收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程序四个方面.

1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

1.1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

无论各国实行何种性质的经济制度,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权都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土地征收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以强制方式取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涉及相对人的私人财产权益,所以必然有其权力的法源.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宪法基础的分析对比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一般都能在宪法中找到权力的法源,如表1所示.

公共利益原则是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要件之一.公共利益在市场中无法自动实现,政府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目的政府可动用土地征收权,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权的依据和界限.公共利益的界定,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土地征收范围,这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禀赋及潜力、国体政体、法律制度等有关.

1.2 国外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

世界各国都把土地征收的目的限定于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即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发动土地征收权.这也是防止公共权力无限扩大而损害私人财产权益的一种关键措施.但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对“公共利益”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公共利益”的多种定义体现了每个社会私有土地拥有者的权利和公共土地需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列举式是在和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中详尽地列出在哪些“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发动征收权.最典型的是日本、韩国、印度、波兰等.实行这类方式的大体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

列举式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在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穷尽性”地列出了所有35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权的“公益事业”,并且几乎每种“公益事业”均相应有一部法律来约束,政府没有任意行政权,没有超法律限制,没有特殊条款或保留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因公之名”而为私益发动征收权的现象.二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情况,在土地法中列出12种可以发动土用权的条件,但没有“穷尽式”地列举,有保留条款或特殊条款,即11条规定的“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并且在前10条中规定得也不甚严谨,如“国防军事建设”“交通事业”“公共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建筑物”“教育、学术和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城市再开发事业”“有关国家经济政策实施的事业”等,这种范围可宽可窄,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概括式是在和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仅原则性地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方可发动土地征收权”,但到底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未加以明确界定,例如澳大利亚、美国(各州情况不尽相同)等.实行这类方式的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在“概括式”的国家,也不存在“因公之名”而为私益(或部分公益部分私益)而发动土地征收权的可能.实行概括式的国家、有一两种方式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一是利用议会法律来规定何者为公共利益,如澳大利亚规定,“公共目的”是指议会有权力制定法律来限定的和国家土地有关意图的任何目的.二是通过法院来判决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判例法系的基本特点之一).

1.3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是直接关系到被征地者经济利益的敏感问题,甚至直接关系到补偿的公平性和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因此能否正确合理地处理征收补偿问题,是一个国家(地区)土地征收制度发展完善和否的标准之一.

从具体情况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中国香港等,是站在被征地者利益的角度上进行补偿的,对由于征地造成的当前和将来的以及相关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当于被征收土地市场价格的赔偿;而另一些国家则是通过立法来控制补偿价格,如新加坡是以规定的或宪报公布日的市场价格中较低者为标准进行补偿.瑞典的土地征收补偿是以10年以前的土地价格为准.有的国家对于原业主不做迁移的地上物,以及对相关和相邻业主造成经济上、使用上、就业上的损害,也都列为补偿范围.如果业主希望自己迁移地上物,则迁移费也属于补偿范围.这种相关补偿的全面程度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公平的重要方面.此外,韩国的债券补偿方法是比较独特的,根据韩国《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如果土地征收项目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土地公社及由总统指定的(如道路公社等)的政府投资机构时,只要土地所有权人愿意或当事人不在的不动产,其补偿金1亿元以上的部分可以采用债券的形式进行补偿,一般债券的偿还期限在5年以内,其利率也高于债券发行时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采用债券方式进行补偿是解决政府征地过程中资金不足的有效方式.

土地征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比较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土地征收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8年土地征收新政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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