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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弥合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环境风险治理中公众和专家分歧和弥合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弥合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28

《论环境风险治理中公众和专家分歧和弥合》:本论文为您写弥合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现代社会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形式各异的风险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各国行政机关承担起风险治理的大部分责任.但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导的风险规制背离了传统行政法治的核心理念——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环境社会风险是客观实在和主观建构相结合的产物,专家和公众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及评估的方法存在较大的分歧,由此形成了专家模式和公众模式两种治理决策模式.这两种治理模式各自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弥合两者的分歧需要对环境风险治理机制进行重大变革.具体应从行政机关的自我变革、成本效益分析的运用、环境治理机制的创新——反身环境法三方面展开.

关键词:环境风险;治理;专家;公众;反身环境法

作者简介:蔡文灿,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和经济法(福建 泉州 362021).

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DF3;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6-0088-11

一、问题缘起

从2007年厦门PX(对二甲苯)项目,到2012年四川什邡钼铜项目、江苏启东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再到2016年湖北仙桃垃圾焚烧项目,近些年来,我国多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公众 工业项目、环保设施项目的事件.民众对PX、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等闻之色变,采取激烈抗争的方式迫使地方政府放弃相关项目的实施.个中缘由众说纷纭,大致有公众环境权利意识增强、地方政府利益驱使暗箱操作、企业违法经营损害公众生命健康等因素,上述因素确实反映出了我国当前环境风险治理中的难解之困.但根源应当是环境风险治理中专家知识和公众认知的分歧,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决策差异.

在评估各类环境风险对安全的威胁方面,公众和专家对治理优先次序排定的见解是大相径庭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环保署和民间机构曾对两者的排序进行过初步调查,目前我国实务机构和理论界尚未对此作出权威性的调查.作为个体的人,不分国籍,其对生命、健康的追求是一致的,因而美國的调查结果可资借鉴,结果大体上和我国现状基本吻合.具体调查结果如下表:[美]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宋华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8—29页.笔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温室效应排序目前应当会有所变化,但具体到公众个人差异不大.

风险治理一般是指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可能造成大规模、不可逆转的危害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并通过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等方式来减轻、控制、消除风险.赵鹏:《风险社会的自由和安全——风险规制的兴起及其对传统行政法原理的挑战》,《交大法学》2011年第1期,第52页.实践中,风险治理的责任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承担.传统上,行政机关必须准确无误地执行立法机关所设定的规则,保证形式合法,即“传送带理论”[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2页..步入给付行政时期,行政裁量权扩张成为常态,行政机关通过引入“专家”理性为行政裁量的合理性确立依据,形式合法转向实质合法.然而,风险规制活动不仅无法通过执行立法上的确定规范而合法化,也无法因符合“专家”理性而合法化.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是考验治理机构的最大问题,在既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风险之确定存在的情境下,治理机关的应对往往陷入两难境地.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一方面,行政机关若采取行动,可能因为高估风险而犯了“过度规制”的错误,对私人权利造成不当的侵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若不采取行动,可能因为低估风险而犯了“规制不足”的错误,从而没有为公众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政府“规制不足”,就是行政不作为,没有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政府“过度规制”,则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传统行政法治背景下,这两类行为都不具有合法性.杨小敏、戚建刚:《风险最糟糕情景认知模式及行政法制之改革》,《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第2页.但在法无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这类错误并没有违反明确的行政法律义务,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并不具备行政法一般意义上的“违法性”“可责性”.

正是由于专家和公众对环境风险的排序存在上述差异,治理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1.治理机构运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风险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例如,治理机构赋予拯救一条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的价值,却存在着相当的变数,可能因风险项目或治理机构的不同而迥异.2.不同风险治理项目之间的冲突及协调问题.特定的治理机构一般会专注于其负责的项目,无意中会忽略其在治理该项目时可能给另一个风险项目的安全或环境带来影响.3.或许是最为重要的,对小风险的治理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它给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害超过它欲预防的风险,因为风险评估可能会遗漏和治理相抵消的破坏性因素.结果正如美国法官史蒂芬·布雷耶所言,“当规制针对的是较大的风险时,这些较小的事和愿违是无关紧要的;然而当规制针对的是微小的风险时,这些较小的 影响所产生的折抵结果,意味着一个成本高昂的标准.”[美]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第33页.长期来看,环境风险治理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困扰,知识的欠缺、预判没有确切根据以及沟通上的困难.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所要治理的风险类型的选择.治理机构往往本着“宁可失之谨慎”的原则,当公众声称某物质有危险时,规制机构很难不加以回应.因此风险是否纳入治理范围有时是出于政治的、舆论的原因而非科学上的选择,专家的意见只能作为治理的参考依据.

二、环境风险认知和行政范式选择

(一)环境风险的客观实在和主观建构

以风险是否在行为人主观选择范围内来划分,风险可分为自愿性风险和非自愿性风险.自愿性风险是指行为人自己选择的,而且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般也仅局限于行为人的风险.非自愿性风险是指超出行为人主观选择范围的,非行为人自身力量所能控制的风险.对于自愿性风险,法律或者不直接介入,或者由代表个人意愿的私法调整,公法一般不直接强制规制,即使有部分涉及,也只是要求提供有关风险的信息,由行为人自愿选择,譬如采取警示标志、风险提示等形式.对于非自愿性风险,行为人个体是无法控制的,某些风险对于群体、甚至人类整体而言也是如此,超出个体力量的风险已然成为影响社会公众生活的公共性难题,需要由公共力量来应对.具体到环境风险,根据其产生的根源,可以分为自然界自身产生的环境风险和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风险.

弥合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环境风险治理中公众和专家分歧和弥合为关于弥合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弥合顾城想要表达什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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