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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优先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税收优先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税收优先权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4

《论税收优先权》:本论文可用于税收优先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税收优先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为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但是,有关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法律设定税收优先权,根据现行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保障方式、存在的漏洞、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思路作简要的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 法律保障 法律冲突 解决方式

一、税收优先权概述

(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

1.税收优先权的性质.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税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税收在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其优先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就标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权是以特定不动产和动产为客体,而法定优先权系存于债务人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之上,两者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具有对世效力,具有物权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税收优先权的种类.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两种.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税法上的优先权主要是指一般优先权,然而也决非不可能出现特别优先权.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船舶吨位的优先权即是一种就船舶价值有限受偿的特别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现状

1.《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赋予税务机关特定的民事权利,依靠民法的债权规则解决相关的税收争议,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次革命性突破,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这一规定过于粗糙、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现有的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其他部门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1)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我国《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我国《公司法》第195条、《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2)是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

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3)《海商法》规定了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员死亡的赔偿请求等海事请求优先,以及《民用航空法》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二)我国税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先权在不同权力之间的冲突中被弱化.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物品或其他财产时,常常发现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已被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查封、扣押,而对税务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二次进行查封、扣押.甚至有些司法或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涉税的违法行为,但以种种借口阻碍税款的入库甚至挪用税款,这里不同的权力冲突產生了税务执*能弱化的后果.在税款优先和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中,税款优先就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

2.税收优先权在纳税人违法操作下被架空.很多纳税人在破产清算或违规操作中,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漏洞使税收优先权被架空.有些地方推行所谓的“无震荡破产”,即先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在这类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离退休职工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都随着工资、劳保费用被归了第一清偿顺序,且数额十分巨大,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完这些不尽合理的费用之后,能够用于清偿税款的也就为数不多,有时连这些费用的支付都不够,更别提清偿所欠税款了,这就是我国特有的“零破产”现象.还有少数企业申请破产的主要动机,就是借机摆脱大量的税款以及其他债务,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这种情况下的税款优先更是空中楼阁.

三、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税收优先权的相关法律体系

1.消除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体系的内部矛盾.应对《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将附担保物权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将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且应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税收及附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税*权与附担保物权的债权间的受偿顺序依《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然,为了不使担保物权制度受到过大的破坏,可以规定在用破产财产清偿担保债权之前清偿其他费用或债权时,应遵循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优先,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为后的顺序.

税收优先权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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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税收优先权为关于税收优先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税收优先权案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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