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律师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认罪认罚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律师制度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1

《认罪认罚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律师制度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速裁程序试点催生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随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使得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发展.值班律师制度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非凡,但是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定位依然存在争议.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强调其“量刑协商职能”和“见证监督职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值班律师将与指定律师、委托律师一起构成我国刑事辩护的三足鼎立局势.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法律定位;准辩护人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65-03

作者简介:张维凤(1993-),女,汉族,江苏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速裁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①,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制度.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部分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决定在2年速裁试点结束后将刑事速裁试点地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试点工作②.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在吸收速裁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值班律师制度③.但是,从试点实际情况[1]来看,值班律师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定位不清、适用率低、法律职责模糊等.在当前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侧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重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分析.但是本文认为,明确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是其发展与完善的首要要求.鉴于此,本文拟就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展开研究.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要研究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首先必须明确其概念.值班律师,是指由国家财政出资保障,由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派主体,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类型为选择标准,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值班律师作为制度运行的主体,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免费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救济制度[2].与《速裁办法》仅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案件相比,《试点办法》规定除了三类案件以外,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极大地拓宽了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是在《速裁办法》中,但这并不是一个毫无历史渊源的制度.《速裁办法》将其表述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办法》中沿用了这一概念.因此,从广义上说,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下的一种新概念,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但是其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有存在差异.

(一)获取援助的要求较低

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另一种是因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法院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虽然一种是依申请,一种是依职权,但是两者的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无论从程序上还是提交材料上都必然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拒之门外.但是申请值班律师的要求相对而言低很多.根据《试点办法》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任何处于被羁押状态且没有委托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值班律师的帮助,并且不论其是否已经认罪④.

(二)应急性程度高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值班律师最重要的优点是其具有一般律师所不具备的应急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律师,这时就存在一个时间节点.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委托社会律师还是接受传统法律援助,都会造成有权获得帮助与实际获得帮助间的一段空白.值班律师可以随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不需要负责的程序或者满足特殊条件,具有传统法律援助律师所不具备的便利性.

(三)援助范围、人数更广

同时,与传统法律援助只针对一案、针对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同,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更为宽泛的帮助,会参与到不同的案件中为不止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无论从服务方式还是服务内容上都区别与传统法律援助,具有多样性.

所以,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律援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3]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

(一)职责定位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值班律师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适用值班律师制度.但是相对来说,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更为活跃,其在审前阶段的作用要大于审理阶段的作用.因为根据两院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审中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因此其在庭审过程中所能提供的援助非常有限.但是在审前阶段,根据《试点办法》,值班律师不止可以提供法律咨询,释明程序,还可以在侦查阶段全程参与旁听询问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并与检察机关协商,同时还可以见证具结书的签订.因此不同于速裁试点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身份,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值班律师更是参与主体,具备“见证监督者”身份和“量刑协商者”身份.

律师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认罪认罚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为适合律师制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律师制度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