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慈善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慈善法中的政府促进措施:支持抑或管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慈善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4

《慈善法中的政府促进措施:支持抑或管理》:此文是一篇慈善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慈善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政府促进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究竟在于支持还是管理,这关系到《慈善法》的目标选择和未来发展,故此,通过对慈善法中的诸多政府促进措施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其中仍带有管理的色彩.以培育慈善组织自身能力为目标的促进措施,方可建构未来政府、个人、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

关键词:慈善法;政府促进措施;管理;慈善组织;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016-006

伴随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之近年来诈捐、骗捐等新现象的频繁出现,加之慈善组织信任危机的存在,早在2005年,民政部提议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时至今日,《慈善法》得以在2016年3月通过.(1)从名称来看,从最初的“促进法”转为了一般意义上的“慈善法”.同时,第3条也将“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了《慈善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这也不同于原初意义上的小慈善,即以自愿性救助活动为主的慈善举措.进而,究竟慈善法的定位应当是支持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抑或对这些内容加以控制?本文试图借助慈善法中所涉及政府扶助措施之分析,对这一问题加以回应.由此,也可反思当下我国慈善组织和政府的关系重塑.

一、政府混合促进措施的采用

慈善并非现代中国的产物,但是却一直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慈善理解.西方对家庭责任以及慈善界限的划分认为慈善是“家庭之外”的捐赠,而明清时候的文人则认为他们的亲属关系不仅包括家庭也包括无数亲戚.[1]明代时期中国社会出现的善会善堂,是早期民间人士经营的慈善团体及设置.当然,总体上,这被一直认为是一种民间的善举,而并非国家为主体的事业.此后,育婴堂、放生堂等都是早期善堂的形式.后期,这些民间善堂[2]开始逐渐接受国家、政府的资助,开始被官营化.新中国之后,慈善团体发展秉承着传统文化,一直呈现出各种国家促进、扶助推进的态势.当然,这期间存在着诸多细节上的差异.基于篇幅问题,无法对其一一详解.现代国家更多的表现为财政预算支持下的各种措施之使用.《慈善法》在第5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九章则用了15条对于各种政府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政府补贴作为一种传统意义上较为流行的扶助措施,并不是法条中所规范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多种方式的出现.

(一)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促进措施

大多数国家都对慈善公益事业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慈善组织和捐赠者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且美国的遗产税、利息税、所得税等政策,也推动人们把财富投入公益事业,加速积累公益资源.对此,《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二(四)中有着详尽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这也符合税收制度的本意,税收制度的实施反映了有害的活动强加给社会的社会成本.理想的税收制度在于对不合需要的活动收税,旨在阻却相应的活动,或让相应的成本趋于内部化.例如,如果要鼓励能展开符合成本——有效性的污染减排,理想的税收是对有害的产出或活动征收排放税或污染税.对汽车征税是无效率的,因为它并未考虑不同汽车的排放水平,也没有鼓励采用低污染的发动机.因此,税基和税收水平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也构成了执法成本.[3]反之,对于慈善组织的活动而言,本身这符合社会公益目标,也因此常常是属于税收优惠的对象.我国现行慈善税制在内容上,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一是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二是慈善组织自身活动的税收优惠;三是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四是受益人的税收优惠,这分别被规定于《慈善法》第79—81条.

(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2)这其中包括券、契约、补贴等形式.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在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概括李慷、虞维华、周正、罗观翠等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为履行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责任与职能,通过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契约化“购买”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满足公众公共服务需求的政务活动.(3)“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是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含义的集中概括.[4]在当下中国的诸多领域,包括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均出现了此类方式.

慈善组织是购买服务的常见对象.例如,在社区养老、医疗等领域都存在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方面使得很多社会服务的提供可以转由私主体来实施;另一方面,也使得慈善组织反过来可以依赖这种方式获得政府的资助.

(三)行政奖励

慈善法第91条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38号)中对于奖励制度进行了详尽规定.其中规定,各省(区、市)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作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慈善表彰奖励项目应统一为“慈善奖”,并冠以本省份或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称.各省(区、市)可根据表彰奖励对象的不同特点,在“慈善奖”下设若干奖项.表彰奖励范围以为本省(区、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机构和慈善项目等为主.要突出对扶贫济困类慈善行为的表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法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慈善法中的政府促进措施:支持抑或管理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慈善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慈善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