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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论文范文资料 与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审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间借贷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1

《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审视》:这是一篇与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我国刑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在入罪思路上侧重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怠于对公民借贷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并且在司法领域,对集资诈骗罪的判定往往简单粗暴,容易造成错误的出罪入罪.本文从民间借贷为切入点,结合吴英案,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解析,明确二者界限,以期规范民间借贷,并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界限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72-02

作者简介:章志豪(1991-),男,浙江温州人,*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现今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带来民间资本的逐渐丰厚;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也更加强烈,且民营经济大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导致其很难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也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由此在融资方面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同时企业的资金需求也造就了民间金融的扩张.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这使得民间借贷的盛极一时,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中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发挥了正面作用,一方面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即非法集资现象,更有不法者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涉及多数人的借贷集资行为,非常容易造成纠纷,因为以借贷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集资,此行为既属于民间借贷,又属于非法集资.由于关于民间集资缺乏法律规制,以及刑事民事认定标准上的差异,导致民间借贷的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相混淆,固实有必要明晰这两个概念和行为.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法现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仅限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以外的财物.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承诺的回报仅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就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获得回报.①

学界的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②在集资诈骗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对方陷入了“行为人属于合法集资”、“行为人属于正当集资”、“行为人的集资取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有回报”等认识错误,并足以使对方由于此认识错误而“出资”,则这种行为就当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③对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只能进行实质的限定,而不可能穷尽其具体表现.

集资诈骗罪还要求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

二、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集资诈骗罪的集资行为与民间借贷的集资有相似之处.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要以集资行为的实施为前提.集资一般都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为基础,民间集资行为的实质就是由多个独立的借贷之债组成的集合融资行为.④当民间集资在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要明确民间借贷集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将构成要件中的相关概念厘清,将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与之契合,才能正确认定.

(一)集资诈骗罪中的“公众性”

在集资诈骗罪中犯罪对象具有“公众性”,即社会公众,符合行为对象人数众多,不分职业、领域、年龄的限制的广泛性;公开进行虚假宣传、舆论造势的公开性;行为对象不局限于特定个人或单位的不特定性.集资诈骗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社会公众,其社会危害性大,而法律允许面向特定对象的民间借贷是因为其涉及人数有限、不具有公众性、借贷双方社会地位相对平等,不易产生欺诈行为.

法律是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要理解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就得先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为何.立法者之所以限制集资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集资就是因为其认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对集资者不了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因而很容易受到欺骗.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具体范围.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是处理合法民间借贷、普通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标准.在集资诈骗中,对于集资行为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第一,吸收资金的主观态度,若行为人吸收资金无特定指向,只要能吸收资金,无论从哪里吸收都符合其主观意愿,即具有“公众性”;第二,吸收资金的方式,向社会散布集资信息或口口相传等传播性的方式发布信息,对社会公众进行要约邀请.第三,吸收资金的对象,不是少数几个或小范围内的人员,而是社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人,涉案人数多,而且还包括不存在基于信任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

(二)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难以从外观上进行观察和证明,再加上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寻找托词编造理由.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另一方面通过犯罪人的客观行为进行考察.

现在大多只能通过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行为手段、后续表现等各个方面的证据来进行事实推定,这主要依靠的是法官的经验与逻辑,会对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真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偏差.严格集资诈骗的主客观认定标准,规范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抑制过度的司法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关系着其行为的定罪量刑.在实践中对此要注意:第一,不能由结果倒推意图,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将非法集资所得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不能仅以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间借贷论文参考资料:

民间故事期刊

民间故事杂志

民间文献

结论: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审视为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间借贷还不起钱后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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