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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间借贷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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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涉及面广、受害人数多、金额巨大等特征.本文在梳理现行法律不足、借鉴境外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应跳出“谁损害,谁赔偿”的传统损害赔偿模式,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供给者的作用,构建集放贷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互助保险、 责任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救助基金于一体的受害人救济制度.

关键词:放贷人准入;互助保险; 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救助基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4-0044-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4.08

一、问题的提出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民间借贷规模达到了5.28万亿,相比2011年增长18%[1].比较活跃的地区,如浙江省温州市,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金额高达90.12亿元[2];珠三角地区,2011年的民间借贷就已高达数百亿元[3].

毋庸讳言,民间借贷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地替代的作用.由于相关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民间借贷主体的失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民间借贷的风险传递性和扩散性越来越强,它不仅影响着国家金融秩序的宏观调控、社会稳定,也会给民间借贷的参和者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如湖南曾成杰案非法集资案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①[4].福建龙岩天成集团董事长黄水木“卷款十亿出逃”事件中,登记债权人达200余人,金额近10亿元.吴英案虽然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非法集资金额为7.7亿余元,且被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5].温州借贷危机的影响面更广,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和民间借贷,其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2011年1月至8月期间,案件数同比增长25.73%,涉案金额50多亿元,同比增长71%[6].

在上述案件(事件)中,曾成杰、黄水木、吴英等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追求,但由于借款人缺乏足够的兑付能力,致使相当多债权人未得到充分的赔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依照“谁损害,谁赔偿”的民事损害赔偿规则,受害人固然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借款利率通常过高,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所得往往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只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方式填补经营亏空.一旦资金链断裂,债务就成为借款人无法承受之重,受害人的损失就可能无法得到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被“谁损害,谁赔偿”、个人责任自负等观念束缚,而应秉持“有损害,就有救济”的理念,在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之外,探求设立第三方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能的制度安排.

二、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的正当性

从类型化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可分为消费型民间借贷和经营性民间借贷,前者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且金额有限,利率不高甚至没有利息的约定.在经营性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是禁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而参和其中的.正因如此,当出现借贷危机、约定借款利息甚至本金都难以收回时,有些人认为出借人是咎由自取,应当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后果.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应当看到,民间借贷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涉及面广、受害人数多、金额巨大等特征,将民间借贷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完全分配给当事人,这是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同时应当承认,政府在民间借贷风险管理和控制中的地位和职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面对规模化的民间借贷受害人,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对政府职能模式的探索,我们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所以将改革目标落脚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因为我们意识到政府不仅负有建设、发展经济的职责,还应当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那种过分偏重于经济建设,忽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模式,不仅远远满足不了公众的需求,而且诱发了贫富差距加大、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不和谐的因素较多等诸多副产品.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大幅度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政府职能中的地位和比重,使政府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模式出发,政府应当正视民间借贷的风险,对民间借贷受害人作出积极的回应.民间借贷虽然是因市场需求而兴,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主体的融资困难,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万能的,当出现了市场不能自行化解的民间借贷风险时,政府就应当发挥“有形之手”的调节作用,为民间借贷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享受有尊严的生活.

(二)政府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对大多数人而言,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完成了生存权的自我实现;对处于某种特定状态的人而言,他们有权借助“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的模式实现生存权[7].据此,当民间借贷受害人陷入困境、危及自身及近亲属的生存时,国家对其实施必要的救济,是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在僵化的正规金融融资规则面前,始终难以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借贷形式多、借贷方式灵活、借贷手续简便等优势,使得民间借贷在短时间内异军突起和此同时,并获得了高速发展.其间,虽然出现了因约定利息太高等因素引发的企业倒闭、债权人跑路等恶性事件,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民间借贷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也是民间借贷的受益者.西方法律谚语云:“损之所在,利之所归”,国家既然享有了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就负有对因民间借贷致损的人进行救助的义务.

民间借贷论文参考资料:

民间故事期刊

民间故事杂志

民间文献

结论: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为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间借贷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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