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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政府土地收入管理国外综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收入管理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3

《政府土地收入管理国外综述》:本文是一篇关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近二十年来,土地收入越来越为我国政府所重视,并在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进行科学的土地收入管理,使土地收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可持续性,成为政府部门及学术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长久以来,土地收入在国外众多国家的政府财政收支中占有重要地位,深受政府部门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梳理国外有关土地收入管理的研究,对于我国土地收入管理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系统回顾和梳理了国外土地财政的相关理论研究,及土地价值捕获、财产税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进展,为我国推进政府土地收入管理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土地财政,土地价值捕获,财产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7)07-0071-80

1 土地财政相关理论研究进展

1.1 前古典时期的政府土地收入思想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财富的代表,很多税赋以实物形态呈现,地租收入是政府的主要土地收入来源.

关于政府土地收入的理论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古希腊色诺芬的著作《雅典的收入》中,探讨了增加雅典财政收入的各种途径和可能性,第一个提到的就是雅典的土壤及其增加收入的可能性.

1.2 古典学派的政府土地收入理论

早在17世纪后期,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其名著《赋税论》中首次提出地租是土地上生产的农作物所得的剩余收入,并指出由于土壤肥沃程度和耕作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产地距市场远近的不同,地租、地价因而也不同,为级差地租理论初步奠定了基础.

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杜尔阁在1766年发表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一书中指出,土地“纯产品”是由农业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向土地取得的财富,但却为土地所有者占有,这就是地租,初步揭示了地租和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居民分为工人阶级、地主阶级和资本家,有3种基本收入:工资、地租和利润.亚当·斯密的观点有些混乱,一方面承认地租是劳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说地租和利润不是依赖工人的劳动,而是当作独立源泉由土地和资本产生.

詹姆斯·安德森最早研究了级差地租理论的基本特征,被马克思称为“现代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大卫·李嘉图在1817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一书中,集中阐述了地租理论,提出地租产生的两个条件:土地的有限性、位置差异及土地肥沃程度,并研究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虽然大卫·李嘉图、安德森在级差地租理论上都有重大贡献,但他们都否定绝对地租的存在.

1.3 亨利·乔治的土地税思想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以及土地的私有化,国家手中的土地数量大量减少,并且多用作非营利性的公共用途,加上政府职能和支出范围的拓展,依靠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直接获取土地收益的地租方式已无法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土地收入也随之发生变化.学者们对政府土地收入的研究重心逐渐由地租收入转向土地税收.

1879年,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Henry George)在其名著《进步和贫困》中提出,对于非个人劳动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全部归公,而且实行单一的土地税,满足政府的财政收入,征收单一土地税是社会为所需的公共支出筹集资金的手段,征收合理的土地税是繁荣经济的基本要素.他还认为,因土地的弱供给弹性,土地增值税不会导致效率的损失,还有利于促进土地按“最好”(最节约使用)和“最高”(最高價格)的原则使用.

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出版了《Land Use

and Taxation》一书,中文名为《土地利用和税收——实践亨利·乔治的理论》.书中9位作者分别从不同学术角度阐述了19世纪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亨利·乔治关于土地税收的一些思想和观点,解释了为什么亨利·乔治关于土地利用和税收问题的基本思想今天仍然具有影响力.亨利·乔治认为,土地税可以迫使土地所有者以更理性的方式利用土地,即遵循土地最佳利用原则,或是将土地出卖或出租给愿意以最优方式利用和开发该块土地的人.书中考察了美国及其他国家在征收各种形式的土地税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和政治方面的问题,认为近年来实行的以收回公共部门所创价值(土地价值溢价回收或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的土地税征收制度非常成功,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土地税既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又是刺激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该书还阐释了土地税收对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地方公共财政、政府间关系及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作用(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2004).

1.4 20世纪关于财产税的理论认识

国外关于财产税的税收归宿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观点:一种观点是“受益论”,由汉密尔顿(hamilton,1975)等人首先提出,并由菲谢尔(Fischel,1992)和汉密尔顿(hamilton,1983)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最早源于Tiebou(1956)利用“用脚 ”式的公共品私人提供,认为财产税是一种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制定出能够使当地居民受益的财政决策的受益税.“受益论”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家庭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可流动性及严格的分区制造成的地方房屋价值的资本化.“受益论”的主要观点是:房屋业主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受益人,因此,他们希望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及土地使用等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使他们获得的净收益(具体表现为住房价值的最大化)最大.另一种观点是由米耶史考斯基(Mieszkowski,1972)提出的财产税“资本税”观点,后来经由希佐(Zodrow)和米耶史考斯基(Mieszkowski)(1986、1997)进一步拓展为财产税的新论.财产税新论在批驳传统财产税局部均衡分析的基础上,对哈伯格(Harberger,1962)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进行了调整,并将其运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财产税新论的观点主要有:财产税是对地方资本所征收的扭曲性税种;财产税税率的差别导致了全国资本存量的无效率配置.这一模型由于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对财产税收入的使用而缺陷明显,但希佐(Zodrow)和米耶史考斯基(Mieszkowski)(1986)经过改进模型后认为,即使在上述新论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各种Tiebout类型的特征,只要允许资本由于税率差异而产生流动,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资本存量固定不变,该模型的结论就仍然成立.更进一步,威尔逊(Wilson,1986)证明,由于担心财产税税率过高而导致本区域资本的流出,因此如果公共服务的支出是源自于财产税收入的话,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选择过低的公共服务水平.总体来看,关于财产税“受益税”和“资本税”的结论都是基于标准的经济学模型,并且每个模型基于很强的假设,因此,假设和现实情况的吻合程度就成为比较两种观点正确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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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政府土地收入管理国外综述为适合收入管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收入管理案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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