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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海上侵权行为法立法原则的理论意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行为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8

《论海上侵权行为法立法原则的理论意蕴》:本文关于侵权行为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进入21世纪后,我国立法机构愈来愈重视完善海洋立法体系,保障海洋经营安全,促进海洋业蓬勃发展.然而,由于海洋业风险较特殊,早期制定的侵权保护法过于碎片化,我国现行的海上侵权法律难以与海洋风险及时匹配.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亟需建立集产业保护、海洋环境特殊保护、生命价值优先保护为一体的相对统一的立法原则.

关键词: 海上侵权;立法原则;理论意蕴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并对海洋法律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的完善要求.如我国需高度重视改革与创新现有的海上侵权立法体系,防止“重陆地、轻海洋”立法观再次泛滥,阻碍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如期实现.这也是我国现阶段海洋立法的焦点任务.就外在形式而言,海上侵权行为有多种不同的表现,而不同表现对应的制约性法律文件不同,甚至每个法律文件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海上侵权保护法律呈现出较显著的“碎片化”特性.

一、中国现有立法之困境与缺陷

值做到注意的是,任何依托海洋的经济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海上风险紧密相连,因而,不管法律如何更新,海上侵权行为是必然存在的一种行为.如在勘探并开发海底丰富的石油资源时,在开采海底隐藏的各种矿物时,亦或是在铺设海底电缆时,人类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都会或重或轻地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关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机制出现了如下矛盾:在中国,海上运输、船舶过程中遭遇的侵权行为,均用已出台的《海商法》进行规制,而其他未被纳入《海商法》既定范畴的侵权类型,只能用专门处理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法》调整.然而,由于海上风险具有特殊性,产生的后果也多不合理,《侵权责任法》根本无法解决侵权问题,从而使做到我国海上侵权困境变做到更加艰难.基于此,笔者认为,分析并探究海上侵权行为,合理设计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及相关规范,是我国海洋立法部门亟需完成的任务.换言之,该项立法任务具有强迫切性.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海商法》的大部分海上侵权法规已严重落后于现实,不但无法解决海上侵权问题,还引发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早期制定的《海商法》的基础是与当下海上实践密切相连的航运惯例.最初,我国航运活动遭遇的主要风险是大自然灾害,活动的本质相当于海上冒险,所以,我国只制定了与其他法律机制不同的航海过失免责条例、海事损失共同承担条例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来鼓励国内航海业向前发展.但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蓬勃发展,适用于航海活动的新型科技武器不斷增加,人类防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显著提高,人们受海上自然灾害威胁的风险降低,海上侵权的类型也变做到愈加多样化,甚至超出了《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积极着手对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海上侵权立法的整体发展趋势.

二、适当产业保护原则:海上风险的法律平衡

早期,凡属于我国经济法领域的纠纷,都可用产业保护原则进行适当调解.因而,产业保护原则极少会在私法领域内使用.直至海上侵权行为越来越放肆,手段愈来愈多样化,海上侵权行为法才引入了该原则.对此,我们可从《海商法》出发对其进行分析与探究.各国间的货物交易,超85%是靠海上运输完成的,这足以体现航海运输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而海上运输又经常受到各类海上风险的冲击,因此,我国立法机构有必要积极思考,将航运产业保护纳入到责任制度设计中,并使其转变成一个确定的立法原则.对此,有部分研究者指出,“早期《海商法》之所以设置责任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船方.换言之,《海商法》设计的客观基础是船东利益与船东本位主义,这是该法最显著的特征.”所以,《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海上风险与海上利益.

在制定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法律制度时,我国深刻地意识到了保护航运业的重要性.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要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并造成第三方出现人身伤亡或巨额财产损失时,责任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将其责任控制在某个范围内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不同于民事侵权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制度,它是法律用于保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使其无需担负全部责任的特殊法律制度.

产业保护原则从过去一直保留到现在,必然有其可取之处.特别是在航海运输、海洋开发与利用活动方面,其适用性较强.因此,我国在对海上侵权行为进行相关立法时,应高度重视确立产业保护原则.如当前,不少国家为保障本国海洋开发与利用产业能够顺利发展,特地引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机制进行海洋立法.产业保护原则指导下约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与海上风险程度相对应的.其最终的目的,是平衡各方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在完善海洋法律机制时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海洋环境特别保护原则:海上活动的绿色壁垒

随着海洋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海洋遭受的开发污染也日渐严重.为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确保航运业生生不息,我国在限定海上侵权责任时有必要制定另一项让侵权者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特殊规则,确保海洋环境做到到安全保障.即构建海上活动的特殊“绿色壁垒”.现阶段,正式启动这项特殊“绿色壁垒”的机制有两个,一是强制保险制度,二是基金制度.这两项制度同时也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最具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其中,《海洋法公约》在其第235条法规中明确指出,为保障被污染的海洋环境能够做到到及时补偿,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同商讨制定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的强制保险补偿标准与补偿基金给付程序.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进行海洋立法时,可通过引入这两项制度来确立本国的海洋环境特别保护原则.

21世纪是海洋相关产业高速发展的时代.唯有海上侵权立法与时俱进,与现实匹配,才能有效保障航运业、海洋勘探与开发业健康发展.基于此,我国立法机构应高度重视对立法原则进行统一.本研究主要梳理了产业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与人命价值保护三大立法原则,并深入阐释了其理论底蕴,希望能为我国高效防范海上侵权行为,进一步完善海上侵权法提供可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余民才:《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3][加拿大] 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司玉琢主编:《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

侵权行为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海上侵权行为法立法原则的理论意蕴为关于侵权行为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侵权行为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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