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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要件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要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起诉要件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06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要件》:本文是一篇关于起诉要件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我国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自 2005年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被提起的次数并不多,尚未真正发挥出该制度的价值.股东代表诉讼是为解决公司经营者、控股性股东滥用公司内部权力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受损,赋予股东代公司求偿的机制.提起诉讼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因此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来说,原告需要什么样的资格,要经怎样的前置程序,受案费用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是首先

应当考虑的问题.这类问题也决定了原告股东能否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起诉要件 前置程序 受理费用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起诉,所得赔偿归公司的一种诉讼形式.又因股东的这一诉讼权是自公司的诉权派生而来,故又称派生诉讼或传来诉讼.

1 原告资格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原告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是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原告资格若过于严格,会使很多受到损害的股东不享有该诉权从而得不到保护.而若过于宽松,则可能造成滥诉,干扰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为了平衡二者,各国(地区)立法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由于各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传统不同,限制条件也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通过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两个方面进行限制.

1.1持股时间要求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 7.41条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1条规定,起诉的股东必须在被告造成公司损失的不法行为时以及提起诉讼时两个时点,皆为公司的股东,这样的原则被称为“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并且美国法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须在提起诉讼时直到法院做出判决时,连续不间断地持有其代位行使诉权的公司股份.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抑制“购买诉讼”的行为,防止有些人在获悉公司受到不法行为后为勒索公司或谋取私人利益而购买该公司股票来提起代表诉讼.由于没有人会预知到何时会有不法行为发生,因此也不会有人购买公司股票只是为了等待代位诉讼的诉权而谋利.不过问题在于,该原则的适用虽然有利于杜绝“购买诉讼”,但其所限制掉的诉讼可能并不全是在不法行为发生之后为了谋取私利而取得公司股票的行为.换言之,同时拥有股份原则虽然抑制了无价值的诉讼,但是对一些有价值的诉讼也是一种抑制.

因此,美国法为了避免这一原则在适用时的僵化,也对一些情况做出了例外性的规定,这些例外主要表现在.

公开理论.规定在美国法律协会所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中第 7.02条,认为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须是在违法事实被公开之前取得公司股票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违法事实发生后,但该事实未被公开或该股东得知消息前,股东也可以获得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违法行为持续理论.即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是一个继续延续的行为,那么,即使是在不法行为发生后,同时在其行为延续中,取得股票者所诉称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法定取得理论.即如果股票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且其前手在不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取得股票的人可以继受前手的股东地位而提起派生诉讼.例如,因继承而取得股票的人.

不同于美国法的同时拥有股份原則,日本法是对最低持股时间做出了限制,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连续持有该公司的股票 6个月以上.由于法条中并没有要求原告股东须在其所诉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持有,这样一来,即使有人是在获悉董事或其他公司管理人做出不法行为的事实后,为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只须等待法定的 6个月,即可具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另外,日本公司法还规定该 6个月的持股期限限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缩短,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代表诉讼这一方面有特殊规定的话,股东是有可能在小于 6个月的持股期间内就获得了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较之,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时间要求最为严格,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214条规定原告股东须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一年以上,而对于是否需要在所诉的不法行为发生时就持有,我国台湾地区同日本法一样,都没有在这一方面做出要求.

1.2持股数量要求

关于持股数量,各国(地区)同样也不尽相同.有的采取单独股东权,例如美国和日本,有的采取少数股东权,例如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

美国法采取单独股东权,并没有对最低持股数额做出限制.从理论上讲,即使原告股东只有一股,但只要满足本文上述的同时拥有股份原则的时间条件也具备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样,日本法对于持股数量这一方面也没有限定,只要符合连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6个月这一条件,即具有了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不同的是,日本在对持股数量方面仍做出了允许公司章定的说明,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满一个单元的零散股东不能行使代表诉讼的起诉权.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少数股东权,即须持有已发行股票总数的 3%,加之上述一年的持股时间要求,可以说台湾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门槛为最高.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也多出现企业舞弊案件(尤其是上市公司),而少数股东则于经营舞弊案中,遭受了巨大损失.但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要求又过高,以致从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至今,实务上很少有代表诉讼的案件提起,该制度形同虚设,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以此,我国台湾地区于 2018年 4月颁发的关于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中,欲对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第 214条进行修改,将持股时间的要求从继续一年以上改为继续 6个月以上,将持股比例的要求也从 3%降到了 1%.这样看来,修正草案中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规定已经与我国大陆地区的非常接近.

1.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司的适格股东,无论持股多久,持股占比多少,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满足连续持股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条件,才能获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股权转让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可以对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不作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公司,其股权转让相对自由,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权交易存在一个公开市场,任何人均有机会购买到股票.因此,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上的要求来防止代表诉讼的滥用.

起诉要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要件为适合起诉要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起诉要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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