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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论文范文资料 与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票据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6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这是一篇与票据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 在票据伪造的违法行为中,票据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通常情况下均不需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这在我国是几乎已成定论的观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票据伪造属于表见伪造的情况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被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吗?表见伪造票据的责任追究能否类推适用表见*的责任追究仍然是一个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票据伪造行为,并将票据的表见伪造作为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分别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进行讨论.

关键词 票据 伪造 责任

作者简介:刘乐兮,大连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9

一、偽造票据行为的构成和立法问题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立法采用广义的票据伪造定义:即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任何票据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背书伪造、伪造承兑和伪造票据签发.伪造票据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该伪造行为在基本形式上满足合法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行为首先从形式上看其必须属于票据行为,又因为其没有涉及真实票据关系从而根本上不能成为“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伪造行为”.二是票据伪造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假冒”是指在未得到被伪造人授权之前却已实施或没有得到授权.一般情况下,伪造人的目的是通过票据伪造获利,同时会对善意持票人和被伪造人以及其他负有该票据责任之人造成利益损害;但由于司法实践过程中情况多样,伪造人目的不确定,故我认为可以不列入基本构成要件之中.

我国目前状况是为票据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不管持票人的善意与否.且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其他签章的效力和其真实性不受到伪造的签章的影响.受让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必须连续,所以当无权利人或票据伪造人为获利而将票据转让给后手时,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并将票据背书(伪造背书)给自己,然后再转让给后手;第二种,直接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背书转让给后手.两种方式均符合我国票据法要求的背书连续.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管无权利人如何转让,其伪造票据的法律事实无法改变.这就导致该制度侧重于保护现票据持有人,大部分学者也更注重于探究原持票人和现持票人的利益关系,而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责任关系问题延伸不足.

二、被伪造人的票据责任承担

(一)一般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如果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就不对该票据负责,这是我国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由于伪造人实用的签章不是伪造人本人签章,也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或者没有得到授权的签章,所以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出票行为属于例外,因为出票行为上的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无效,所以导致其他票据行为也不成为合法票据行为,因此持票人没有权利请求付款人支付款项.

(二)特殊情况:票据表见伪造

表见伪造是票据伪造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发生表见伪造可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若票据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关系亲密或较一般人更特殊(如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属于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间接导致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信任伪造人的伪造签章的真实性,且伪造人得到了票据行为的授权而决定接受伪造的票据时,代行式伪造即成立,此时被伪造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有票据责任.第二种,被伪造人委托伪造人保管其本人印章,而伪造人却滥用其保管权,未经被伪造人授权即擅自使用被伪造人印章签据并用于其个人的款项支付,而第三人通过伪造人持有被伪造人印章而错误判断为伪造人已经获得被伪造人授权而接受该伪造票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第三种,由于被伪造人的疏忽大意直接导致的印章被盗,且在印章被盗后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伪造人有机可乘,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以上三种情况是票据表见伪造出现的主要情形,在以上情形中,被伪造人均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损失负有责任,且其票据上的责任不可免除.

根据表见*理论,第三人之所以错误相信伪造人的权利合法性并与其发生法律票据关系,主要原因是由于被*人和*人(无权*人)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而法律规定可以使之法律效果与有权*相同.李伟群教授将被伪造人的票据表见责任认定列出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第三人在客观上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伪造人已经获得代行票据行为的授权;第二,第三人是因为伪造人与被伪造人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错误判断;第三,第三人不知也没有理由指导伪造人没有票据行为的代行权利,且被伪造人在票据被伪造的结果上存在过失.我个人认为可以将第三个条件拆分为两个条件,把第二个关于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关系的条件考虑成不必要条件.因为若票据被伪造人印章被盗,此时尽管不存在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特殊关系,但是表见伪造仍然成立,且被伪造人应负有票据上责任,即有可归责性.具有特殊关系是表见伪造发生的一种情形,但是不足以概括其他表见伪造的特点并成为基本条件,因为在商事票据流通中,留给第三人验证或了解伪造人与被伪造人特殊关系的时间不多,商事活动效率至上,故第三条条件所列的情形更符合实际情况.

(三)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可能性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于不同的票据伪造情形进行分类和对其有区别的追责规定,我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对于某些特殊伪造情况(如上文的表见伪造)对被伪造人进行票据上责任的追究.当善意持票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伪造票据的真实性时,被伪造人也对票据伪造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票据责任以实现对持票人的保护.对于票据的表见伪造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理论观点:表见*类推适用说和权利外观说.表见*类推适用说即是主张采取民法上关于*的表见*规定的方法,将其适用于表见伪造票据案例中,用表见*方法追究被伪造人票据上责任.权利外观说在票据法上的解释以20世纪初的德国学者雅各布为代表,依据其说,在票据授受交付成立后,其债券债务也即随之成立,且不因票据交付契约的灭失或失效而消灭.所以对于信任这一外观、且主观上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善意票据取得人,原债券债务人须按照关系有效存在时一样负担原票据责任.

票据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为关于票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票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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