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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打假人论文范文资料 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认定和法律规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职业打假人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4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认定和法律规制》:本论文可用于职业打假人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职业打假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对于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模糊,职业打假人是否是受消法保护也一直处于争议中.2016年《消费者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以“牟利为目的”人排除在消费者范围外,导致职业打假似乎已经进入瓶颈期.但是职业打假本身也有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的好处,因此如何平衡职业打假人的利弊成了必须要考量的问题.法律的态度和民众态度是衡量其利弊的重要方式,本文将二者对照研究从而探讨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范围存在的合理性与法律规制途径.

关键词 消费者 职业打假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衷秀珍、周心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74

一、职业打假人概述

职业打假在我国是上个世纪90年始出现,在当时称之为“王海现象”.职业打假故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索求多倍赔偿牟利的行为.职业打假者的存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界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现实中各个国家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围也没有统一定论.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在美国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者范围内的.但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尚存在分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对于生活需要的解读有人认为职业打假其本质目的在于牟利而非生活需要,不符合消费者概念范畴.国际与国内对于职业打假人态度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现实中对于职业打假者身份认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纵向立法态度的不断转变与横向地方法规态度的不一致.

最初王海的打假行为颇受肯定,职业打假在我国大范围兴起;1998年天津中院一个终审裁决终止了其迅猛发展的势头,职业打假的诉讼败局出现;2014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食品药品领域打假再次兴起,2016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再次将职业打假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职业打假仿佛又陷入了低谷.

地方立法态度也不尽一致.江苏省相关文件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实践中的差异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适用在不断遭受着挑战.《实施条例》征集草案的出台对缓解现存问题以及职业打假者的现状是否真的有作用呢?

二、实施条例前后法院判决的变化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实施条例对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将从实施条例前后法院判决结果和理由的变化分析职业打假人身份在法律上认定的方法与阻碍.以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李金振诉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以下简称李金振诉郑州悦家案) .指导案例23号裁判结果为孙银山胜诉,且支持了孙银山知假买假的行为,且在裁判理由中说明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冬季做出明确限制.这一表述并没有否定知假买假行为,为后来许多知假买假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指导.而在2018年的李金振诉郑州悦家一案中,利津镇在郑州悦家购买已过期的情灌装教堂饼干一盒,诉请悦家公司退换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再审认为食品的损害赔偿需要有损害结果,故不能支持李振军损害性的诉请.且李振金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故其十倍价款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此案与指导案例23号并无差异,但结果却大相径庭.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还有诸多此类案例,足以说明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后法院判决侧重点的变化.

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出现后,法院判决开始关注职业打假人的特殊身份.作为一特殊群体,要求其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甚至以实施条例来否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但征集草案实际上并不能作为限缩消费者范围的法律依据.实际裁量中法官要依靠经验判断购买者是不是“职业打假者”,如果是就剥夺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职业打假者也有可能作为消费者存在,当身份发生竞合时又如何判断、如何取舍是法官在自由裁量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且判决的往复变化也在不断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及时统一该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重中之重.

三、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的意见

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发现,各大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放任已经发展到现状下的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虽然现状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诉讼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但是其对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我们以南京为基点,向外辐射做了一次500人次的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张,回收有效问卷480份.问卷调查发现在职业打假人存在合理性问题上,认为应该鼓励支持,赚钱也没错和不好说的人分别占43.94%和31.06%,民众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较为宽容.另一项关于是否应该将职业打假人视为普通消费者的调查也显示,有近七成的人不反对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在普通民众眼中,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有其社会意义的.与法律的态度不同,民众更看重的是职业打假人为自己带来的效益.调查发现现实中完全没有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人不到10%,而现实中对于遇到假冒伪劣产品选择向有关部门或者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仅占7.58%.可见现实中普通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纵容”,也显示了职业打假者出现的必然与合理性.从商家遇到职业打假人的处理方式的调查中发現,有50%以上的商家选择检查一下是否是自己产品本身或者投放的广告的问题.这说明职业打假人本身的出现对商家也是一种刺激作用,让商家在产品本身和广告上更为谨慎,让产品更为符合实际.同时有46.97%的人认为他们打击了商家的行为,警醒了市场.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仍然有价值.因此如何平衡职业打假的利弊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在中间做一个调节杠杆,用法律规范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不能一棒子打死,合理发挥职业打假人的好处.

职业打假人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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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认定和法律规制为关于本文可作为职业打假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职业打假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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