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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中游论文范文资料 与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长江中游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1

《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本论文为您写长江中游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长江中游城市群围绕武汉、长沙、南昌以及合肥四座中心城市,涵盖了武汉城市圈、 环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以及环鄱阳湖城市群在内的多行政区域.城市群由多个独立的行政区域组成,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利益冲突,建立一个相互协调共享的行政执法机制解决其间矛盾,是实现“同饮一江水,共谋发展路”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长江中游 城市群 行政执法 协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

作者简介:李灵杰,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66

一、引言

2006年4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指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继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后,党、国务院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我国新阶段总体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意见》出台之后,长江中游省市多次进行合作与交流,而且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此次在武汉举行的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第五届会商会上,四省会城市共同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合作行动计划(2017年-2020年)》,将在更大范围、 更宽领域开展更高水平的交流合作.四省市在地理位置上相互毗邻,跨行政区域的战略合作具有地缘、历史和社会的基础,同时也符合国家统一的战略布局,四省市的深入合作既是民心所向又是大势所趋.

二、研究意義

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合作,各自为政不可能实现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的目标,只有明确了各省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主体、合作方式以及责任追究方式,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构建稳定的经济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优化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发展环境

企业经营的困难,不仅仅在于应付莫测的经济环境和强大的竞争对手,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也是为之垢病的重要原因.行政执法权作为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其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长江中游城市群深入合作的重要目的就是抱团取暖共同寻求机会发展经济,通过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完善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优化市场环境,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需要明确行政主体的执法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主要矛盾,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极其容易造成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引发各种冲突和矛盾,因此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顺利建立.结合我国的历史现实和外国实践,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应当放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将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最终达到以行 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从下而上开展的本土规则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有效途径.在推进长江中下游城市行政执法协作的新形势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加强自身建设,而且对构建一个和谐发展的城市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各地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法律的实施是由每个现实中拥有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来完成的.历史曾无数次的证明,任何被授予公共权力的执法主体都面临着滥用权力的危险,这种危险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权力的腐败.防止权力被滥用和权力的腐败,仅仅依靠执法人员的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明确执法责任、规定执法权限,从而对执法权力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崭新的方式,这种方式从实践中产生,自下而上的成为了我国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普遍规范.通过对四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期望得到一种更为高效的行政执法方式, 促进四省市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建立提供保障.

(一)适用范围

四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和规章中均明确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如《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3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第3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并适用本条例.”一般来说,各地方行政制法规和规章均规定本法律文件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基于对四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和规章中有关适用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今缺乏一部统一的法规和规章统筹四省市的行政执法,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行政执法协作不能单独依靠某一行政区域内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就能实现,需要四省市共同商议制定一部适用范围更广,囊括长江中游城市群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为主体

在四省市的行政执法责任相关立法中,均使用“行政执法机关”而非“行政执法主体”来表述行为主体.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中最主要最常见的行为主体,但它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执法主体,如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等.因此,用行政执法主体来表述行为主体则会更加的准确.首先,因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就是责任的落实,而只有当行为主体拥有行政主体资格时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次, 虽然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行政执法主体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执法,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归属于所代表的行政执法主体,但是从行政机关内部关系来看,行政执法人员也是独立的执行主体.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当然也是行政执法主体.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所以还应当单独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条件、考核等进行立法.

长江中游论文参考资料:

长江丛刊杂志

结论: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长江中游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长江中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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