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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益分配论文范文资料 与分配正义视角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收益分配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7

《分配正义视角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收益分配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学界存在三种争论: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分配正义”理论要求把土地增值收益放到城市化过程中考虑,其制度创新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政府公益性征地要处理好公益界定问题、公平补偿问题以及补偿落实问题;政府非公益性用地要引入谈判机制,允许农民和用地单位进行收益补偿谈判;非政府用地则应该允许土地“同地同权”,并结合各地的实践创新进行分析.只有坚持“分配正义”才能保护农民分享城市化收益,以及为城市化、工业化提供土地资源.

〔关键词〕 分配正义,土地增值收益,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078-05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15年末,全国城镇常住人口占全部人口比重为56.10%,而1979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仅为19.99%.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伴随的必然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对城市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而这一切赖以形成的基础是土地的提供,因此土地的非农使用便成为伴随城市化进程最重要的经济现象.这一现象背后,则充满了摩擦、矛盾以及利益博弈.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非农使用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征地拆迁,而拆迁往往涉及对农民的利益补偿.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等,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1 〕41按照土地每亩每年产值1000元计算,每亩土地补偿不超过3万元,加上各种安置补助补偿总额每亩不超过10万元,而政府转手用于商业用地每亩达到238万元均价①,这中间土地增值收益差额属于农民的不到5%.在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背景下,无疑这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归了地方政府,也就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垄断征地权主导城市化”的必然逻辑.这种“强征地+低补偿”的模式使得农民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研究表明,农民大约只得到地价5%~10%的补偿,村集体大概得到25%~30%,其余60%~70%为地方政府所得②.

围绕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学界进行了广泛的争论.大体上分为三种意见:涨价归公、涨价归私以及公私兼顾.“涨价归公”最早起源于亨利·乔治,他在其名著《进步和贫困》中指出“土地涨价中隐含的社会不公”成为了土地涨价归公的思想根源.国内学者华生和贺雪峰都是“涨价归公”的拥护者.华生指出:“土地涨价归公,即由社会分享,不论是国外的私有土地,还是中国的公有土地,不论是城郊的集体土地,还是城区的国有土地,统统都是适用的.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是土地用途和规划即土地空间开发权改变后还能独占增值的依据.” 〔2 〕82贺雪峰则从孙中山“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思想中提出“地利共享”的分配思路,他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定位置的土地会因为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建设,而具有超出之前农用价值的增值收益,这部分增值收益只和土地特定位置有关,和经济发展有关,而和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无关.等因此,土地非农用的增值收益应由全民共享.” 〔3 〕 “涨价归私”的主张者主要包括郑振源和蔡继明等.郑振源认为:“集体土地是集体农民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就是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按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完全的补偿.” 〔4 〕蔡继明则认为,即使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未来社会(就是我们今天的社会)土地归国家所有,那也要由国家收取地租.但是在没有把土地收归国有之前,级差地租一定要归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所有,在我国,应该归农民所有. “公私兼顾”的提出者是周诚教授,他提出“私公兼顾论(制)”,其核心内容为:“公平分配农地自然增值——在公平补偿失地者的前提下,将土地自然增值的剩余部分用于支援全国农村建设.” 〔5 〕徐元明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要让失地农民同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此,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项目、金额应当能够支撑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不仅要保持原来的水平,而且要更加有保障.” 〔6 〕汪晖和陶然则根据西方“增值溢价捕获”(Land Value Capture)理论并结合浙江“折抵、复垦指标”“待置换用地区”的土地发展权模式,提出保障农民土地发展权,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分配,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土地利用、人口、劳动力跨区配置的效率,从而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平等.

“涨价归公”的合理性在于区分了城郊农民和远郊农民,事实上中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确实存在城郊农民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可能,以至于近年来出现近郊农民坐等拆迁的现象,而远郊农民却因为土地区位远离市区,土地难以增值,出现了拆迁补偿过低,加之政府拆迁安置不当,使得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困境.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分配不公就否认农民的财产权利.正是目前的征地模式导致了中国当下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导致了征地模式不可持续.这种征地制度完全“刚性”,忽视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财产性权利,通过制度安排抑制过高补偿、提高过低补偿,进而改善收入分配以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好处.“涨价归私”则恰恰相反,它在肯定农民财产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土地增值收益的本质.土地增值收益本质上是地租,地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区位影响,和农民的劳动无关,加之政府通过“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把“生地”变成“熟地”,以及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从而导致土地增值.因此,地租理应在政府、农民以及开发商之间合理分配.尤其是在当下中国财税体制尚未改革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涨价归私”将会使地方财政失去重要来源,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公共品的供给,故“涨价归私”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综合以上分析,“公私兼顾”才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正确方向.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就是以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因此,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就是要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这不仅具有重大的政策意义,更是抓住了解决土地制度矛盾的核心.它一方面增加了征地制度的弹性,另一方面使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得到保障,体现了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汪晖、陶然提出的土地发展权模式只是“公私兼顾”的一种模式.中国土地问题的复杂已经超乎我们的想象,没有任何一种模式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和效率兼顾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尝试结合以上三种主张的优劣,坚持“分配正义”理论视角下提出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新思路,并结合各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创新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土地制度的顺利变迁.

收益分配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分配正义视角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收益分配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项目收益如何分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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