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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益分配论文范文资料 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收益分配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问题》:本文关于收益分配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摘 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已进入收关阶段,一直以来收益分配问题都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人们关注的热点,从各地试点经验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面临以下问题:“入市”和“征收出让”两种模式下政府所获收益不平衡、集体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权益做到不到保障、分配管理监督机制缺失、收益分配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保障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制定集体内部分配办法、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五项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

2013年11月15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解决当前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稳定房价,活跃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系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各方利益,是入市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也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的核心问题[2].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分析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過程中的收益分配问题,探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的对策,以期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

1.现状分析

1.1入市基本概况

自2015年8月19日,浙江德清县全国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功入市交易以来,截至2016年4月,全国15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又陆陆续续入市成交了278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主要以协议和挂牌为主,入市方式主要有就地入市和调整入市两种,用地类型包括工业、商业和教育(私立)用地等,累计入市总面积约3823亩,成交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相比“征收—出让”模式下的入市方式,平均每亩农民集体可多收益6.4万元.

1.2收益分配的现状

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获得的收益具体怎样进行分配,各地做法不一.比如成都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级政府主要依据政府系列政策相关规定收取土地费用,以此来收回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和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剩余部分归农民集体所有[3].贵州省德江县《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中规定:60%的流转收益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30%的流转收益金由村集体统筹,10%的流转收益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4].媚潭县的分配方式是政府先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2%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再减去土地流转成本后,净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做到,用作村集体经济再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5].而在河南省长垣县,政府主要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收取5%—30%不等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部分若属于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若属于村组所有,由村委会提出分配草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还有一些地方除了政府提取的一部分收益外,将剩余部分全部存入银行的专业资金账户.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2.1“入市”和“征收出让”两种模式下政府所获收益不平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情况下,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来取做到,如河南省长垣县,根据不同的用地类型提取5%—30%不等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另一种是通过提取相关地费的形式获得,如成都市根据土地产权的不同流转方式按照成交价款或基准地价向土地受让方收取10%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和2%的耕地保护金.而在“征收出让”方式入市的情况下,从土地出让金中扣除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和土地开发成本,政府将获得剩余部分的全部收益.两种方式相较而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政府获得的收益远远低于“征收出让”情况下所获的收益,也就是说直接入市情况下农民获得的收益要远远高于“征收出让”情况下所获的收益,这将导致未来政府很难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

2.2集体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权益难以保障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如何在集体成员之间分配的问题,无论是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中,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提到最多的就是由村委会提出分配草案,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备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村委会干部等少数人决定分配办法,大多数农民并没有参与到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只是被告知分配的结果,对于有异议的地方也没有办法有效的反映出来,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被少数掌权的人私自占有,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权益,更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严重亵渎.

2.3分配管理监督机制缺失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在分配中缺少明确的监督依据.虽然各地政府根据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提出要对入市交易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但在各地方入市交易过程中,政府的地方性入市方案并没有对监督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说明,这就难以保证入市分配的公平及透明.比如,在集体成员内部收益分配方面,依据村民自主管理的原则,很有可能会出现农民要求将集体收益一次性“分光吃净”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干部意图将集体收益全部投资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两种极端现象.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决策权往往掌握在村委会干部少数人手中,在缺乏管理监督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产生腐败问题,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收益分配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问题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收益分配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收益分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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