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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论文范文资料 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未成年人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8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证》: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未成年人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上海法院基本上全面贯彻落实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并展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与实践特色,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以成年人为基础建立起的罪刑体系,而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正是为认定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事实而建立的证明体系,这就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无法纳入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中,这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人格责任论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落实.因此,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在证据种类上区分未成年人的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未成年犯罪人量刑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应为独立的新证据.法院在量刑时在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前提下,首先按照定罪程序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質做出正确的认定,然后再根据《刑法》第17条和第61条等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对未成年人作一个刑罚的裁量结果,最后再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中反映的的内容对涉罪少年的刑罚从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回归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修改,包括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和刑种或刑度的修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少年犯罪;社会调查;品格证据;上海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4-0052-06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以成年犯为基准建立起来的罪刑体系,即《刑法》在设置定罪量刑情节、《刑事诉讼法》在设置证据种类及其适用程序时,都是以成年人为模式进行的.因此,我国尚未形成专属于未成年犯的量刑规范化体系,对于未成年犯往往是比照成年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2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社会调查制度全面实行已近五年之久,但是不仅在理论中,而且在实践中,有关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和适用程序,尚无明确统一的标准.本文结合实证研究,对完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实行概况

本文选取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为研究对象.一中院辖区包括长宁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松江区、徐汇区、奉贤区、金山区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只有长宁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少年庭,其他没有少年庭的法院都会将涉少刑事案件移送至有少年庭的法院审理.

(一)建设成效考察——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全面落实

各法院均要求对涉罪少年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并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调查结果.当然,也存在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等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例外情形.

1.注重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调查的平等性和隐蔽性两方面.

(1)平等性.国内有些地方,对外地籍涉罪少年不开展社会调查[1].但是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各法院无论对本地或非本地籍未成年人都会开展社会调查,有区别的只是调查方式.有些地方以书面调查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式,但是书面调查在具有操作简便、成本较低优点的同时,由于调查者不直接接触调查对象,也会具有所取得信息在可靠性、准确性和针对性上都不如直接调查的缺点[2]86.目前上海地区的调查方式采取熟地主义,具体操作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实地走访.针对生活场所、社会关系较固定的本地或非本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前往其生活、学习、工作等社会关系地,向亲友、老师和同事等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并笔录化.二是函调,针对交际范围较少的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调查员在本地很难找到熟悉其情况的社会关系人,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为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采取函调形式请求未成年人户籍等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

(2)隐蔽性.调查员在调查时一般不显露身份,而是穿着便服,以不影响到未成年人声誉、隐私的方式到社区进行走访.少年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审理原则就是不公开原则,它所要求的不仅是审判机关应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司法机关应当消灭其犯罪记录,还要求办案过程中所有知悉涉罪少年身份的人员都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其信息.其基础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以期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因此,以隐蔽方式调查,避免对未成年人生活、入学、就业、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具有合理性.

2.法院居中裁判.主要体现在法院不再亲自开展调查和调查报告随案移送两方面:

(1)不再亲自开展调查.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起初阶段,法院会参与调查,一般由办案法官或者法院的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但是这种方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判:法官作为调查主体,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个人的主观色彩,导致先入为主[3]81,造成先定再审、合而不议[2]86.面对理论的诘难,上海法院逐步由法官或法院专职调查员调查转变为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涉罪少年的社会调查.2010年“综治委意见”以规范形式肯定了该做法,明确了第三方社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地位.

(2)调查报告随案移送.公检法三机关和综治委均出台过司法解释以规范调查主体,且范围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主要贡献在于社会调查制度的确认,但其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在实施层面上缺陷较大[4]101,可能导致三机关各行其是、调查报告内容不统一.为避免混乱,实践中一般在侦查阶段就开展社会调查,调查报告由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诉讼阶段已完成了调查,后诉讼阶段原则上不需再调查[5]198.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便会将社会调查报告附随案卷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

3.对调查报告的作用和内容理解一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调查报告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有观点提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前科劣迹可以起到定罪作用,比如,报告记录的先前盗窃次数会成为认定多次盗窃依据[6]68.各法院对其予以否定,认为前科劣迹是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要调查的内容,而不是调查报告的专有内容,调查报告专属内容仅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与定罪无关的情况.此外,随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前科劣迹已无影响犯罪认定的余地.二是调查报告不应包含量刑建议.法院均认为社会调查员没有调查案件事实的权力,调查案件事实的权力通常属于机关,刑罚裁量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既然社会调查员没有相应的事实调查、刑罚裁量权,加上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也就无法提出合适的量刑建议.

未成年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证为关于对写作未成年人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未成年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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