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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垄断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垄断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5

《论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垄断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则之间欠缺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而且相关规则也过于简单、笼统.而针对垄断协议违法性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如何理解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由此建构具有逻辑一致性和适用普遍性的垄断协议违法性分析模式,有助于反垄断法在理论领域的拓展和实务领域的应用,增强其可操作性.该分析模式以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反垄断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包括六个分析步骤.

关键词:垄断协议;违法性;分析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257 5833(2014)04 0110 10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与竞争的矛盾日益显现.我国虽于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然而由于垄断案件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反垄断法》要真正进入常态化、规范化和成熟化的法律实施阶段尚需《反垄断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①.本文认为,建构一套逻辑清晰、体系完整的分析垄断问题的模式方法对于实现上述目标非常重要.由此本文结合2012年在上海市发生的我国首例限制转售案件,探讨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以便为《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约定:锐邦公司经销由强生公司提供的可吸收缝合线,但是锐邦公司销售该产品的不得低于强生公司指定的销售.后来在某医院的招标采购中,锐邦公司将投标制定得低于强生公司指定的最低.强生公司由此采取没收保证金、拒绝供货等方式对锐邦公司进行惩罚.两家公司由此产生纠纷.锐邦公司认为,强生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最低转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应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该案历经一审和二审,其中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则推翻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胜诉.作为反垄断法领域为数不多的进入司法诉讼阶段的案件,该案件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法院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分析垄断行为的明确、清晰的思路.法院仅仅指出,要证明被告的垄断行为,需要进一步考察经销合同项下的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上下游竞争水平、该条款对产品供给数量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至于上述因素与证明垄断行为间具有何种逻辑关联,法院并没有明确说明参见(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与此相对,法院在二审中则明确提出分析垄断协议的基本思路.法院认为,在对限制最低转售行为性质的分析判断中,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的动机、限制最低转售的竞争效果,这四个方面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也是法院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行为的基本方法参见(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然而针对法院二审判决分析垄断问题的思路,仍然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首先,该分析模式的逻辑结构并不清晰.法院虽明确该模式有四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并没有阐释这四个考量因素是基于何种逻辑关联建立起彼此之间的联系.其次,该分析模式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该分析模式的四个考量因素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第一、第二因素虽然表述相对清晰,但也不是一个明确、直接的判断标准,第三、第四因素则仅仅指出该分析思路的参考因素,并没有内含任何的判断标准.再次,该分析模式耗费司法资源.比如,该模式的第一个因素就要求法院考察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这需要法院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去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判断相关市场的各种商业证据、行业经验.如果法院面对每个反垄断法案件,都首先进行这种分析,会耗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综上所述,法院的分析思路还存在若干不足,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 建构分析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构分析模式的必要性在于: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则之间欠缺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而且相关规则也过于简单、笼统李剑、廖红伟:《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这给实务界理解、适用反垄断法带来很大困难.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反垄断法》第13条第二款是判断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实质要件尽管二审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在二审中法院却强调支持一审法院对《反垄断法》规则的理解适用.在一审中,法院指出,强生公司限制转售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但是《反垄断法》第13条第二款还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依此规定,原告应对被告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即在法院看来,第14条仅是对纵向垄断行为的形式要件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才是判定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实质标准.,那么该款规则与《反垄断法》其他规则之间如何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是有关垄断协议的具体规定,其中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第15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从法条的排列顺序,可就这三条的逻辑关系做如下分析:首先,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第13条第一款或第14条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应规定,则接下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第15条豁免条件的规定.如果符合第15条规定,则不受《反垄断法》制裁;反之,则依《反垄断法》制裁.然而由于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使得上述简单的逻辑分析思路并不能完全成立.如何理解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应该说,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诸如固定市场、限制转售等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那么这两条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符合第13条和14条规定的行为都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即都符合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那么再单独设置第13条第二款就似乎显得有点多余,有同义反复之嫌;反之,如果符合第13条第一款和第14条规定的行为也未必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则意味着第13条第二款的“排除、限制竞争”标准是一个不同于第13条第一款和第14条的实质标准.这个实质标准也意味着不能仅凭经营者行为对市场的消极影响就确定这些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是要全面衡量这些行为对相关市场带来的利弊影响,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在锐邦诉强生的二审判决中,法院的分析思路也恰恰印证了本文的观点.法院不仅明确指出垄断协议应当以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而且详细的探讨了本案限制最低转售行为的竞争效果,并指出,本案限制最低转售协议限制竞争效果明显,而促进竞争效果不明显.这实际上就是全面衡量限制转售行为对相关市场的影响,然后做出判断.参见(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此外,也有学者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法院的上述审理思路提出质疑.参见刘旭《从“锐邦诉强生”案看〈反垄断法〉对限制最低转售的规制》,http://law.tongji.edu.cn/index.php?classid等于2434&newsid等于3350&t等于show,2013 06 08.然而这样的理解又与《反垄断法》第15条的豁免条款存在冲突学界对《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存在两种认识.第一种理解认为属于豁免条款,第二种理解认为属于适用除外条款.目前学界通说观点认为是豁免条款.有学者指出:豁免与适用除外应区别而论.适用除外一般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经济领域,而豁免一般是针对具体行为;适用除外的具体情形不需要反垄断法专门列举,多由其他特别法规定,而对于豁免,反垄断法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机制;豁免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而适用除外则不是.参见许光耀《合法垄断、适用除外与豁免》,载王艳林主编《竞争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而本文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的规定只是在附则中存在.即《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法律豁免的基本逻辑在于首先承认垄断协议的违法性,即确定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已违反《反垄断法》,然后基于第15条的规定,考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特别是当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超过消极效果时,则可以确定垄断协议得到豁免,即因此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唐要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从法律豁免的角度考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问题应与豁免问题完全分开.因为前者涉及垄断协议能否成立的问题,后者则涉及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整体效果是否利大于弊的问题.可是如果将《反垄断法》第13条第二款作为实质审查标准,那么就意味着在考虑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并将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黄勇:《中国法下的垄断协议》,《中国法律》2009年第2期..这样的思维方法不但与法律豁免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而且也造成了反垄断法规则在逻辑结构上的矛盾已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第14条与第15条之间的逻辑矛盾,认为客观上存在着法律解释的困境.参见黄勇、刘燕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转售维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除此之外,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过于简单,很多与垄断协议违法性问题有关的问题在规则中都没有涉及.比如,“排除、限制竞争”的标准是否考虑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许光耀:《〈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经营者对、产量的控制行为是否与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联系起来,即是否考虑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经营者协议对相关市场兼有利弊两重效果时,如何权衡分析垄断协议的违法性.正是由于《反垄断法》规则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探讨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具有必要性.

垄断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垄断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垄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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