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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诉论文范文资料 与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应诉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3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是一篇与应诉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我國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这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具有重大意义,积极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发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不足,现有的立法还不完善,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消极应对、缺乏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势在必行,其完善路径需要多个方面加以考量.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要加大从法律的层面对此加以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务院出台司法解释用来界定出庭行政首长层级和案件范围;需要地方政府和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亦或者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完善配套制度;需要新闻传媒方面强大宣传力度,着重优化外部司法环境.总之,构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2-0065-05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迎来了颁布以来的初次修改.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固有价值

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说过:“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晴雨表,直接反映群众的法制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由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一个小范围的地方实践发展成具有法律基础的基本制度,其重要价值和作用不言而喻.

(一)有助于法治化政府的建设

打造法治政府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目标.和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指出要加大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力度,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出现和落实正是科学有效地保障和健全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这两大体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集中体现.如果忽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则很难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一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将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在坚信其对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与建设法治政府有重大作用的同时注重其化解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最新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出了一定要求,该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就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若不履行该职责即负责人不出庭,等待他的则是相应的法律上的处罚.整体上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可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反思其自身所处单位现阶段的执法情况,从而得知行政机关所做的何种行为会给人们带来不便以及找出工作的整个过程中依旧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将司法审查程序落实到行政机关实践工作中去,也进一步加快了问题从被发现到被解决的进程.此外,还有利于行政机关执政能力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熟知的民众想要告官却见不到官这一尴尬处境.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全国范围内部分省市积极地响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上海、浙江、江苏等地更是相继建立该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法治化水平,实现了勤政为民的目标.同时,出庭参加应诉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更好地掌握本单位执法活动的一些真实情况,并为了解老百姓真正的需要提供了途径,这对于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深远意义.”[1]

(二)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提升

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正是司法公正.首先要大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出庭应诉,如果长时间放任这种行为继续下去,后果将很严重.但是如果能够更加妥善地解决行政争议案件,法官也能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来掌握案件的实情,继而做出更合理的判断.“这样不仅使得原告更加期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增加了人民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感,而且从另一个侧面彰显出司法权威得到了大力提升,这些提升与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状况形成鲜明的对比.”[2]94-104

(三)有助于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伴随着科技的持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水平也得到了质的飞跃.在日常生活中发生行政纠纷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大多数人将行政纠纷诉诸法院,希望通过司法程序使得自己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民告官的“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常处于比较弱势、被动的地位,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实则使行政相对方改变以往常态,减弱了相对人心中可能存在的抵抗心理.同样地,负责人出庭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和解与调解的实现,和解、调解方式正是众多的能够从实质上解决纠纷的途径的其中之一.得益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有效沟通的机会得到了增加,双方更加趋向于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从而避免持续纠纷状态 .一些想法和相应诉求可以让行政机关及其他人员从心理上重视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负责人则在闭庭后对下属人员提出加强依法行政水平高效有序的要求并进行督促,从而将压力转变为动力.行政机关履行出庭应诉这一义务的意义即“当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地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解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使得行政纠纷可以及时地得到妥善解决”[3].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的制度设计稍显粗陋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初次进入施行阶段,但实践中与此配套的相关制度仍然处于一个模糊的立法空白阶段,很多法条中的表述仍旧值得商榷.

应诉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应诉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应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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