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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象论文范文资料 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抽象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7

《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该文是关于抽象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近年来,“网络”“网络暴力”等公共事件频频出现,这显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在我国,对具体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已有一段时间,但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则几乎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一部分专家学者开始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探索,但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法律救济等仍需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行政执法领域从传统之实体领域向虚拟之现实公共领域转变,这无疑又增加了行政执法之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之背景下,我国之法治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执法乱象依然存在,稍作总结,其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尤其是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越来越重要之今天,以抽象行政行为主导的各种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但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之数量在我国出现逐年上升趋势,其危害不亚于任何其他行政行为.据此,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进行讨论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2-0150-05

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等影响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除了公民不守法、社会监督弱化等原因外,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是其主要根源.在互联网执法的时代背景下,以行政主体之执法对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影响到公共利益为标准,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方式主要存在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之分,相比于前者,后者具有很强的抽象性、隐蔽性、危害性、复杂性等特点,对于后者的规制难度更大.有鉴于此,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规制是良法善治所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问题的提出

(一)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

何为抽象行政不作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负有法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义务之情况下,其尚未履行抑或是超过一定期限后仍不履行之消极表现”[1].有学者认为,所谓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之机关尚未履行或迟延行使改职权且尚未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具有适法性和适应性之规范性文件之不作为”[2].也有学者认为,抽象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本负有对包括规范性文件在内之行政法规范履行适时的立、改、废职责,却迟迟不履行该职责,最终导致相对人抑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受损之不作为”[3].

从上述学者的定义可知,他们普遍一致认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就是有规范制定权的机关不对相关规范进行立、改、废的活动,其实质就是相关行政主体未做出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是指具有行政规范文件制定权的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其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权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职责并对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

1.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相关主体不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诸如不依法制定解释型规范性文件、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执行性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这里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抽象行政不作为不包含修改或废止等行为.其原因在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可以根据法理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效力位阶冲突解决原理得以实现.

2.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在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不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或在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的申请下,不履行相关行政职责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抽象行政不作为表面看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实质是抽象行政不作为.原因在于:第一,此种行为不同于上述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第一层含义.前一层含义的前提是尚未存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而后一层含义的前提是存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第二层含义上的抽象行政不作为是由不履行行政职责引起的,且对社会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三,第二层含义上的抽象行政不作为形成的实质性要件大致包括:在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申请或行政主体明知某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存在,但却采取放任态度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结合形式,既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具有行政不作为的属性.其本身除具有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处分性、强制性、行政性、外部性的特点之外,其具有自身的特征:

抽象性.抽象性首先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人或事未制定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而无法实現行政目的和影响不特定对象行政法上权益的行为.倘若相关主体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就构成抽象行政不作为.抽象性其次是指在上位法有规定或是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规定的基础上,行政主体接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或是行政主体明知存在某类违法行为等情况下,却不依法做出处理的行为.如,机关在接到某小区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报警后,不对该违法活动进行处罚或持放任态度的行政违法行为.

隐蔽性.隐蔽性是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又一大特点,其表现是:首先,基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及其影响的间接性,进而使得抽象行政不作为本身的隐蔽性及其危害的隐蔽性.其次,隐蔽性表现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被动性与消极性.根据行政法理,行政权是一种积极的、连续性的以及能动的服务公益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责.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在接到相关违法活动的后或依职权发现违法活动后不进行相关执法活动以及其不制定相关规范文件以使得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时,公民因很难参与其中将最终导致权利受损.再次,隐蔽性体现于行政主体执法的技术性与专业性.随着科技进步,行政执法所要求的技术性与专业性越来越高,这无疑把原本处于劣势地位之行政相对人排除在参与行列.诸如此种情形下,立法机关有时亦难及时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其最终结局是不仅损害了法治之权威,亦损害了之基础[1].

抽象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抽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抽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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