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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建论文范文资料 与村干部抢栽抢建行为性质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抢建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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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郊农村的征地问题也越发成为引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因为农村土地征收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一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征地过程中抢栽抢建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矛盾与犯罪问题屡见不鲜.在其中一类特殊主体——村干部的抢栽抢建行为就更是引人注目,争论焦点集中于对这种行为的性质界定,在笔者看来,村干部抢栽抢建行为符合刑法中贪污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入刑.

关键词:村干部;抢栽抢建;涉农贪污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59-02

作者简介:张迪,女,天津人,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当今中国社会,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是一大热点问题,在征地过程中滋生的腐败现象也屡见不鲜.笔者所处区属于环城郊区,区内存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因位处城郊结合地带,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在实践中,不少村民在获知即将征地的消息后,采取抢栽、抢建的行为以期多获得一些补偿款.“抢栽抢建”一词最早出现在正式文件中,是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第三部分第九条“等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此文件之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法规文件,打击抢栽、抢建行为.其实从文件的用词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在正式公示告知后,被征地农民仍进行的抢栽、抢建行为,当前政府的态度是严厉打击.这些年,也有不少被征地农民因为抢栽抢建被以诈骗罪入刑.

然而还有一种情况,令政府大为头痛,正所谓世上并没有不透风的墙,尤其是在比邻而居的中国农村,在正式征地之前,往往会有大量“小道消息”流出,面对巨额的利益诱惑,也有不少村民大胆一搏,在征地公告出来前,也就是在确知证实的征地范围前,部分村民根据流传出来的小道消息,抢栽抢建,而古语有云:“空穴来风,其必有因”,往往这些流传出来的小道消息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因为正式公告并未张贴,政府又难以在行政、刑事方面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令有心人大发横财,令老实守法的村民心感不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一类特殊主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成员——的此种行为更是格外引人关注,对于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提前获知消息后而进行的抢栽抢建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并无定论,多以诈骗、滥用职权、职务侵占、贪污等罪名入罪,在笔者看来,此种行为应该以贪污罪入刑更为相宜.

对于抢栽、抢建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实践中并无争议,近年来也多有对村民的抢栽抢建行为以诈骗罪入刑的案例在先.其实比较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可以发现,三者的行为表现方式比较类似,而且犯罪主观方面也几乎相同,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因此当抢栽抢建的主体是村委会、党支部成员的时候,事情的性质就不能简单的以诈骗罪来考量.诈骗罪是一般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村干部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成员,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属于村民中的一份子,在征地过程中其所承包土地也有可能被征收,自身利益切实相关.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如何界定村委会、党支部成员的身份呢?

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的过程中,村委会、党支部工作人员,也就是俗称的“村干部”,他们是一类特殊主体.在实践中,土地征收问题上一般矛盾多发,同时施工人员往往难以掌握征收土地的实际产权情况,而相应的村干部们详尽的了解相关村内的具体实际情况,同时拥有广泛群众基础,可以居中协调矛盾,因此为了更好的开展征地工作,地方政府一般会委派村干部,对征地工作进行配合.在此过程中村干部的主要职责一般是帮助施工方指认征收地块的承包人,协助施工方对被征地地块进行地上物的登统工作和土地丈量工作,联系土地承包人到场参与调查、跟土地承包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调村民与施工方之间的矛盾.可以说,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村干部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他们串联起征地的各个环节,没有村干部的协助,农村土地的征收工作是难以进行的.而正因为他们特殊的作用,在征地工作正式启动前,这些村干部都会先一步确知征地的具体消息.俗语有云:有钱能使鬼推磨,面对巨额的经济利益,部分鬼迷心窍的村干部就会利用自己先期得知的消息进行抢栽抢建,骗取征地补偿款,也在所难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针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中列明七种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其中第七条便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那么村干部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征地补偿工作,是否算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呢?这就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的理解问题.一般而言,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指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能及其运作的过程中,对所经历的程序、环节,以及所处理的事项和解决问题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据此定义而言,在征地过程中,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村干部绝对符合“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的要件.也就是说,符合了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提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那么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提前获知了征地面积与范围,而进行抢栽抢建行为,是否可以算作利用那个职务上的便利呢?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这样解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由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而村干部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所主管、管理、负责、承办的就是被征地块的具体事项,由此可以看出,村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过程中,提前获知征地范围,甚至是征地补偿标准,是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的.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农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成员在协助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征用的工作过程中,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即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前获知征地范围与征地补偿标准,在所征用地块上进行抢栽、抢建行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注释]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卢平临.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土地征收补偿费类型犯罪的性质认定——从一起村“两委”虚报侵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谈起[J].法治社会,2013(11):91.

[2]朱力,汪小红.现阶段中国征地矛盾的特征、趋势与对策[J].河北学刊,2014,11,34(6):123-128.

[3]吴海彬.如何治理征地过程中抢种抢栽抢建行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4-10-28(007).

抢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村干部抢栽抢建行为性质认定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抢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抢建房拆除有没有补偿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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