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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相对人论文范文资料 与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相对人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1

《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本论文为您写行政相对人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个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它是能够主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可以“倒逼”行政正义实现、使行政法治与时俱进、使行政执法人性化、使行政相对人权利过程化.然而,在我国,基本程序权利概念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尚未有内容构造、基本程序权利缺少程序制度支撑.如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建构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需要诸多具体的路径,主要应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进行梳理、完善行政法上的程序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合理处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关系.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法治价值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1.02

重实体、轻程序被认为是我国传统法治中的弊端,这一弊端体现在行政法治中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有所认知,但并不等于其对程序权利有所认知.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学界乃至于实务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性.如有学者就指出:“在行政法上引入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它不仅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趨势之一,而且对于行政法的观念转型和制度革新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然而,有关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理论构建和法律构建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法治发达国家有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的概念甚至范畴,它是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基础和处理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对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严重制约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法律构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撰就本文,拟对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作初步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的界定

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一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是指使行政相对人能够主宰行政执法过程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这是我们对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的界定.当我们领会该概念时,应当注意两个相关的背景:第一个背景是我国行政法治为行政相对人设置的权利中并没有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予以明确区分.可以肯定地讲,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权利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有关部门行政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如《土地管理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草原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合理利用草原的权利等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7条等..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部门行政法赋予和规定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其权利的主要法律形式 部门行政法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定是比较具体的,常常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的某一方面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这些权利的来源应当在宪法之中.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非常广泛的,这些规定自然而然构成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来源..由于我国部门行政法是成体系的,而且也是比较全面的,所以此类法典所设置的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已经比较周延.另一方面,我国的若干基本行政法典则也在不同行政法治环节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中有些是最为基本的权利,可以被归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之中.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所赋予的行政相对人申辩权、陈述权乃至于拒绝权等权利 应当说,我国法律典则中关于行政相对人拒绝权的规定还是比较狭窄的,从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设立了农民对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等方面的拒绝权,这集中反映在《农业法》第67条.另外也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收缴罚款的拒绝权,这体现在该法第49条中.,这些权利同样有较广的覆盖面,它们也是从宪法及其相关公法制度中演绎出来的.然而,我国行政实在法关于行政相对人上列两个范畴的权利并没有做出合理的类型上的划分,最为关键的是,没有用法律原理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来对这些权利进行科学的内容构造.换言之,我国行政实在法在赋予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时,并没有将其实体上的基本权利和程序上的基本权利予以区分.而客观事实是,这两类权利是能够合理区分的,它们各自所包含的主观和客观价值都是有所不同的.程序权利在当今法治理念下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它与公众的*参与是联系在一起的:“*参与这观念,可指人民参与政治过程,以个人或团体行动,谋求影响政府的结构、公共政策,或政府官吏的选择等具体行为而言的.”[2]这个背景是我们探讨或者界定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实在法基础,也就是说若行政实在法对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已经相当规范,那么我们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界定就显得多余.第二个背景是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一直是学理上的一处空白.行政程序是用以主导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规则和体系,这很容易使人们将行政程序与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勾连在一起,很少有人将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勾连在一起.行政法治实践中若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了某种联系,也常常被框定在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中.“实体法是规定具体个人在具体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则是规定人们为获得适当的补偿而不得不采取的步骤以及不得不利用来确定、宣布或行使诉讼请求者的权利和被告人的义务的方法.”[3]在行政执法中人们并没有将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统一,但客观事实是,行政程序既存在于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之中,又存在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之中.一定意义上讲,没有行政程序就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而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则将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做了“两张皮”的处理.这个背景同样是促成我们界定乃至于框定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概念的缘由.那么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从相对正向的角度观之,究竟包括什么样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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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行政相对人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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