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制度缺陷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其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制度缺陷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7

《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其完善》:本论文为您写制度缺陷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存有以下缺陷: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小,遗失物有偿回复之场所范围过小,未将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规定为例外情形.本文认为,为了兼顾所有权保护以及交易安全、便捷,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应将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占有脱离物”,使遗失物有偿回复之场所范围涵盖“公开交易场所”,规定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物权归善意受让人所有.

关键词 遗失物 善意取得 范围

作者简介:王奕心,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40

一、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

(一)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小,违背法律*观

将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中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规定为“盗窃、遗失等其他非基于原所有权人之意思而丧失物之占有”,乃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例:《德国民法》第935条第一款规定:盗窃之物、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可善意取得.《瑞士民法》第934条将被窃、丢失等其他违反本意而使原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之物规定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而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将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遗失物,未规定盗窃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该条款,这违背了人们的法律*观.这是因为,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伤害了人们的正义情感,且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该行为的受害人,而事后的销赃行为,也使得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带有了恶劣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本身善意与否也是值得怀疑的.

(二)我国遗失物有偿回复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实践,不利于交易

《日本民法典》第194条,“台湾民法典”第951条规定: “盗赃或遗失物,如善意受让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处获得,则原所有权人(原占有人)需偿还其支出的价金,才能回复其物.《瑞士民法》第934条第二项将有偿回复的范围限定于“被拍卖或经专营商人转卖”,《德国民法典》第935条,《法国民法典》第2280条对遗失物有偿回复之场所范围也有规定.可见,近代国家将遗失物有偿回复之场所范围大致分为:

1.拍卖.

2.公共市场,即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买方卖方为商品交易而集合的场所 .

3.贩卖同种之物之商人,即以贩卖与遗失物同种类的商品为业的人.

而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价款.”即遗失物有偿回复之范围为“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但该规定有关于“拍卖”之有偿回复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其原因在于我國除1997年《拍卖法》,与拍卖相关的立法大多体现为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性规定.且就普通人商品交易而言,除极为稀少、贵重的物件外,往往无须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拍卖程序,如此一来,我国商品交易量大,而通过拍卖程序进行商品交易的数量极为稀少,自然,将有偿回复场所范围为通过拍卖程序取得的规定在实践中被适用的可能性低.

我国遗失物有偿回复的范围限定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换言之,仅受让人交易的对象为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时,善意受让人才能从原所有权人处获得补偿.然而大量的夜市,摆摊,沿门沿路的叫卖杂货之人、*者,大多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自然也无法提供营业资格的证明.

(三)未将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等作为例外情形

“盗贼或遗失物如系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请求回复.”该条款近代各国法律皆有相似规定,例《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二项,《瑞士民法典》第935条,“台湾民法”第951条等,然而,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却未将金钱或无记名债券作为遗失物不可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这违背了金钱、无记名债权的本质属性,使得其职能不能发挥.

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承担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的职能,且流通性是其本质属性,故法律必须允许金钱在人们之间自由流通,并确保具有最大的安全性.换言之,法律须保证不能让善意受领金钱的人陷入被调查所受领的金钱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麻烦中,因而,流通中的金钱若被交付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原占有人不得请求回复.

另,若允许原占有人得以请求回复金钱,一方面,善意受让人在受领金钱前,需调查金钱的权源,以确保所受领的金钱不会被他人行使物权回复权.另一方面,我国规定,对于遗失物,被害人或遗失人享有两年的回复请求期.一旦被害人或遗失人在两年的法定期内行使回复权,那作为诉讼标的的金钱必然不能流通.如此,势必会影响金钱的流通性,无法发挥金钱的职能.无记名证券与金钱的职能、性质类似,故不做赘述.

二、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至“占有脱离物”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将遗失物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对于遗失物含义的界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宜扩大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至“占有脱离物”,其理由为:

1.将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占有脱离物”具有理论基础

德国法律第935条第一款 规定:“从权利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权人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第932条至第934条的规定取得所有权.”《法国民法典》典第2279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例外的情形动产系遗失或被盗窃.《瑞士民法》第934条、台湾物权编修正草案初稿亦有相似表述:“动产系被窃、丢失等其他违反本意而使原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可见,各国立法普遍将占有脱离物作为善意取得的例外.

制度缺陷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其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制度缺陷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制度设计缺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