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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诉前调解机制之我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机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6

《诉前调解机制之我见》:此文是一篇机制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本文所讲的诉前调解机制是指在纠纷在正式进入诉讼之前,附属于法院的专门调解机构负责的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一套机制.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诉前调解是在“适社会化”的理念下得以发展的.近年来,我国的法院不断加强对诉前调解的调研和指导.但是诉前调解制度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所以,研究诉前调解机制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诉前调解机制;法院调解;司法社会化

当前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是将调解和法制以一种很奇怪的方式结合,形成了“审判机关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对中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诉前调解机制的探讨,并结合实践,将理论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联系起来,并提出了构建方案,以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和合法化.

1 诉前调解概念解析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纠纷,由法院安排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过程进行的顺利,则当事人就不需要走法律程序,如果不成功,则需要走法律程序.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正在不断的发展.在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诉前调解的重要性,之后各地法院也创设了相应的制度机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程序的执行部门不同,诉讼调解是由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根据法律程序执行,而诉前调解并不是又法官进行主持,调解人员不会介入案件之中,只需要对程序有一个把握即可.其次,程序的启动基点也不同,诉讼调解是在案件被法院正式受理后进行的程序,而诉前调解是在案件还没有交给法院前进行的程序.

由于诉前调解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因此,诉前调解具有着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规则化特征.调解人员在行使调解工作的时候可以不需要机械性地走法律程序,另外,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规则也可以不适用诉前调解.对于进入诉前调解的调节阶段来说,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里,用法律进行解决问题,可以有较大的运用空间,对于解决诉讼有很大的帮助.

由于调解人员不具有法律上的裁判意义,只能通过自己的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因此,诉前调解人员必须保持立场的中立,调解人员可以由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多数调解人员是退休的法官、公证人等,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公正性.

2 我国的诉前调解现状

在我国古代就存在“官批民调”的制度,指的就是诉讼在未进行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近年来,为了缓解单一的诉讼调解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和诉讼所需的资源较大问题,我国各个地区纷纷推出了以法庭外和解为主体的解决纠纷措施.将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相结合,使得法院更加社会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自从2006年开始实行诉前调解这一政策以来,已经成功解决多件案件纠纷,诉前调解政策的成功由此可见.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纠纷大多数为民事纠纷,类似于婚姻家庭、相邻之间纠纷等.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人员的调解,那么法院就会把案件转交给人民调解工作室.江苏省提出建设健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机制,科学地选择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模式,扩展调解人员的调解功能.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诉前调解机制和国外法律领域相比起来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的发展任重道远.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的建设理论性研究不足,在实践方面发展空间不足.因此,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想要发展的更好,就必须向西方国家进行学习.

3 诉前调解的正当性研究

诉前调解是在“司法社会化”的理念下发展起来的,由于对纠纷解决的经济性,对诉讼资源的节约性使得它逐渐被广泛接受.

3.1诉前调解与司法社会化的联系

西方语境下的法院调解社会化,来源于法治围绕着保障社会成员“接近正义”的权利进行的改革.基本的理念就是通过诉前调解的简单化,来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利用,公民有机会获得具体的正义,即解决纠纷.要从理论上将法院视为纠纷解决者,转变为控制纠纷的复杂体,在当事人所处的场合中给予正义.通过对“司法”和“正义”的解释,把法院解决纠纷转变为社会化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将法院的职能扩大到最大化.法庭审理案件纠纷虽然在法治中占据很高的地位,但它不是法律和公众之间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ADR的广泛应用,为社会公众解决纠纷问题提供了更加方便的方式,扩大了司法的范围,有助于新型非正式司法机制的良好发展.ADR逐渐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

3.2诉前调解与司法能动主义

法院在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社会化的影响下,逐渐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也表明了法院承担起社会的责任.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法院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纠纷.要充分利用司法权力为人民更好地服务.能动主义的法官有责任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助.

当然,随着司法的社会功能不断扩大,司法能动性的限度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对于尚且不具备司法能动主义基础的国家,尤其是我国,考虑司法的限度极为重要.

4 我国诉前调解机制构建的设想

4.1相对强调诉前调解制度

考虑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对程序选择的合意作为解决问题的正当性来源,实际上,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的意识不够.由于很多人走进法院往往是不得已,情绪相对比较对立,缺乏理性判断,不愿调解,因此诉前调解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建立相对强制的诉前调解制度.

4.2强调诉前调解的范围

结合实践经验可知,适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都可以纳入诉前调解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地争议一般都是所承担的义务份额不是法律本身,因此将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的范围是可以施行的.

4.3“群体性纠纷案件”不适用强制启动诉前调解

群体性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拆迁纠纷和劳动争议,在新法中缺失了从旧法获得利益的那部分人,调解往往适应了这部分人的需求,调解的非规则性产生的问题是,使得法律许多权利无法明确,因此,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应该纳入强制诉前调解机制.

5 总结

综上所诉,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的理论研究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实践尝试也尚处于发展阶段.法治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以司法为核心,要以构建法院诉前调解体制为切入点,建立一种多元化的解决体制.因此,科学合理地构建诉前调解机制对于形成我国的法制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珊珊.试析诉前调解程序的运作[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4):130,129.

[2]谢芳.诉前调解的理性思考[J].魅力中国,2011,(8):90.

机制论文参考资料:

激励机制论文

结论:诉前调解机制之我见为适合机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机制和体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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