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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里因论文范文资料 与孩子在幼儿园里因打闹受伤谁该承担责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里因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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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彰,法学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财税法与金融法研究会理事.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重现

5岁的早早和4岁的妞妞是某市曙光幼儿园中班的两名学生,2016年6月,早早与妞妞的监护人分别与曙光幼儿园签订了入园协议书.同年12月17日上午9时,早早与妞妞在课间互相打闹嬉戏,早早将一块积木扔到了妞妞的右眼上,导致妞妞右眼受伤,教师发现妞妞大哭后,立即将她送到校医务室治疗,并且及时将受伤情况告知其父母.妞妞的父母先后带妞妞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9592元、交通费2040元以及住宿费1000元.为给妞妞治疗,早早的监护人垫支过561元,曙光幼儿园垫支过10000元.

经法医鉴定,妞妞的右眼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伤残程度为10级;妞妞伤后1个月需营养补助,伤后3~4个月需护理;伤后使用的药物均为外伤病人临床对症处理用药,无明显不妥之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法医鉴定结论无异议,对此次鉴定收费3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支出180元、营养费支出249元以及残疾赔偿金9508元等也无异议.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害人早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早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损,依据法律,其监护人是赔偿主体.此外,由于曙光幼儿园对在园的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曙光幼儿园如果无过错,则不是责任承担主体;如果有过错,就会成为本案另一责任承担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妞妞受伤时间为上午9点左右的课间,幼儿园应当预见未成年人之间的打闹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在事发当时,幼儿园并没有安排老师在现场看管,且未将积木放置于幼儿无法接触到的地方.因此,曙光幼儿园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成为本案另一责任承担主体.

妞妞的合理损失为:原告妞妞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39592.58元;护理费参照相关标准,按1人次4个月计算,应为6767.67元;交通费、住宿费,分别酌情确定为2040元以及1000元.妞妞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身体上、精神上都遭受一定损失,被告曙光幼儿园和被告早早应当赔偿妞妞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酌情确定为4000元.除此以外,双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賠偿金以及鉴定费的赔偿无异议,予以认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一、原告妞妞的医疗费39592.58元、护理费676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249.37元、残疾赔偿金9508元、交通费204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63637.62元,由被告早早的法定*人赔偿30%即1909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61元,应赔偿18530元;由被告曙光幼儿园赔偿70%即4454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应赔偿3454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妞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原告的法定*人负担280元,被告的法定*人负担820元,被告曙光学校负担22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校园暴力事件是典型的侵害人身权的体现,是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虽然只是嬉戏打闹而非暴力事件,但其结果仍旧造成了其中一方身体受损.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在我国,未成年人侵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以年龄做出了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的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据此,当幼儿在幼儿园期间遭受身体侵害时,幼儿园应当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的职责,如果无法证明,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徐彰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家长应在入园前,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小朋友天性喜爱玩闹,家长需要对其强调:在幼儿园中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要注意动作幅度,尽量不要产生危险行为.万一在打闹过程中发生了幼儿受伤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并请老师转告家长.

第二,幼儿园方面要在不侵犯幼儿及教师隐私的前提下,尽量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保证做到监视全覆盖.这样做的好处是:首先,能够监视幼儿园里的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怠于行使教育、管理职责,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教师能够立即发现现场;其次,基本掌握园内幼儿总体安全情况:最后,万一发生伤害事件,幼儿园方面能够及时地保存现场证据,厘清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方,并起到证明幼儿教师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的作用.

第三,老师应注意提高警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可能会对幼儿造成侵害的设备、设施,如本案中的积木,或是其他材质比较坚硬的玩具,应将其摆放到教师可控制的范围内.教师在暂时离开幼儿时,也应当及时将该类设施收起,或放置于幼儿无法接触的地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里因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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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孩子在幼儿园里因打闹受伤谁该承担责任为关于里因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里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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