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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想道德修养论文范文资料 与主体间性理论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思想道德修养范文 科目:论文参考文献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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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主体间性理论倡导一种全新的主客之间的关系,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在主体间性理论下反思传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主客关系,以此来探索主体间性理论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的实现路径,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关键词]主体间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路径

[作者简介]何林智(1981- ),男,山东德州人,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河南 郑州 450121)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1-0087-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公共基础课.通过课程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向学生传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内化到学生观念中,在大学生健康思想观念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多元的价值观念冲击着大学生的传统价值体系,从而对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提出了更高要求.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的改革,以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主体间性理论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教与学等传统教学方式提供了借鉴,以主体间性理论为指导能够重新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一、主体间性理论及其特征

“主体间性”一词最早出现在现象学家胡塞尔的著作中,胡塞尔提出主体间性是为了批判从笛卡尔开始的主客二分的认识模式.在笛卡尔著名的“我思故我在”的哲学命题中,首先确定了主体“我”的存在,通过“我思”确定了客体的存在,主体是客体存在依据,也是依据这样的思维模式,主体成为主动认识世界的存在,而客体成为被动、被认识的对象.在认识过程中主客二分的认识模式成为自笛卡尔开始西方现代认识论的基础.但是随着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对主客二分的认识模式进行了批判,将在主客关系中主体的主导地位、客体的被动地位消解,从根本上消除二元的认识模式.胡塞尔在《笛卡尔的沉思》中使用“主体间性”取代主体—客体二元的关系.

胡塞尔首先将主体与客体用“自我”与“他我”取代,“自我”与“他我”是两个平等主体,在认识上不存在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在价值上不再像主客二分一样存在着自我与他者两者价值上的高低区分.在胡塞尔看来,任何主体都是作为“先验”的单子共同体的存在,“这种先验具体中的共同体自然适应—相应的公开的单子共同体,这单子共同体我们把它表明为先验主体间性”,这种自我与他者的单子存在之间的先验的类同是主体间性现实存在的基础.在自我与他我之间是一种生成,自我和他者是互为主体的关系,每个自我都在与他者交互过程中,通过将他我内化为自我,达到自我与他我的融合.因此,胡塞尔的主体间性强调的是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同在性、共时性和交互性、统一性.

哈贝马斯进一步将主体间性解释为一种基于“商谈*”的交互主体性关系,哈贝马斯同样用“我”与“他者”的概念取代主客二分,“我”与“他者”之间通过语言的沟通,实现两者之间相互承认、相互注重理解,实现两者交互性关系.由此可见,不管是胡塞尔,还是哈贝马斯都是在否认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二分,在他们看来这种二分是造成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的基础,主体与客体之间认识与被认识、权力中心与权力附属之间关系应该是一种“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平衡、交互关系,通过两者的交往实现各自的“生成”,知识的生成也是在两者交往过程中形成,主体间性的核心内容就是两者关系的平等和相互交往.主体间性理论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供了新的范式,能够重塑课程师生关系和选择全新教学方式,这对于揭示课程教学本质以及更好地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都有着重要启示.

二、主体间性理论下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的分析

当今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一直被认为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通过组织有效的教学活动,将需要教授的知识通过讲解传授给学生,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被塑造成“知识权威”,学生不允许挑战教师的“知识权威”,尤其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特殊性,更是不允许学生对知识内容进行挑战.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并没有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教师作为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的传授者,单方面只是通过灌输的方式,注重学生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的增长,缺乏自身道德修养的提升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致使近年来出现部分教师道德水平下降的现象.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更是缺乏构建合理教学方式的主动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过程单调,内容空洞,教学方式单一.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缺乏吸引力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多元社会价值观念的冲击等,课程本身在教学内容、方式上的陈旧也是造成学生越来越缺乏兴趣的重要原因.

教师教学方式构建的不合理导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大学生主体性更是不足.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学生的主体性逐渐被认识,但同其他专业知识课程的教学不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存在不足,学生不能真正参与到整个教学活动中.当代大学生与以前的大学生相比,在思想意识以及知识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其对知识的接受程度要远远高于以前的学生,并且由于学生学习知识途径不断丰富、手段不断多样化,学生对知识的苛求程度是高于以前的.这意味着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学生潜在的主体性是要高于现在课堂的表现,只是由于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不足没能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参与的主体性.学生只是被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从而导致学生主体性与教学内容和方式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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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主体间性理论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路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思想道德修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思想道德修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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