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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诉讼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6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文是一篇民事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刑事诉讼中,并从刑事领域向民事领域扩展.根据国外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中国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设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构建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具体确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引入二分法理论,非法取证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等.

[关键词] 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5-0053-04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收集的一项和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能够证明或者部分证明待证事实,但却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1]如离婚诉讼案中,妻子主张诉讼请求的证据是其丈夫和第三者的出轨行为的录像等等.这样的证据能否为法官所采信?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的案例凸显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矛盾,同时引出了是否应当建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而中国立法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存在缺失状态,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理论性太强,缺乏操作性.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探讨,着力追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各种冲突的平衡点上.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知,证据所证明的是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但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的是证据的证据能力,而不是证明力.

非法证据在中国法学界虽对其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三种非法形式:(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也就是本文所研究的非法证据是指第三种,指证据取得的程序或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乎法律的规定.由以上可以得知,民事非法证据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其非法性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所实施的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最先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和禁止 等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进行取证时对公民人身等权利的侵犯,并作为实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手段.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合众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中都得到了实施[2],自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成为美国全国法的一部分,在联邦和州均予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刑事诉讼中,后来逐步从刑事领域向民事领域中扩展.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大相径庭的.首先,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前者规范的是公权力机关,而后者规范的是具有平等诉讼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前者较后者应该更加严格.其次,划分取证行为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不同:公权力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事诉讼中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3]

二、中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一)民事诉讼领域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确定了由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责任,但对关于审查出的非法证据应如何处理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文规定,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诉讼实践中处于缺位状态.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复[1995]2号)和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司法解释,虽然一定程度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现有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是原则性的,在现实操作中实现的概率几乎为“零”.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月第28卷 第5期陈绍会,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学理概况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制度中诉讼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达到诉讼的目的之间的竞争.对一个目标的肯定往往意味着对另一个目标的否定,选择一种价值的同时不得不舍弃另一种价值,保护一种利益会不可避免地损害另一种利益.[4]而且,这些相互冲突的目标、价值、利益均有其合理性,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好坏之分、轻重之别,所能区分和辨析的,充其量也只是在特定情势下,哪一个目标更具有紧迫性,哪一种价值更值得珍视,哪一种利益需要优先保护.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非法证据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关系到对不同利益的抉择.在中国,当前学术界对其取舍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一律排除说

该学说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就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诉讼程序获得的,其获得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通过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故应一律排除.同时,一些台湾学者从整体法规范的角度说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一律排除,他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是整体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应对违反实体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否则会造成国家法律体系的矛盾.

2.真实肯定说

该学说所持观点倾向于追求案件客观真实性,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冲突时,以牺牲对程序权益的保护为代价换取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即该学说主张将非法证据的内容和取证手段相分离、区别对待,即使非法证据的取证手段不得当,但其内容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那么此非法证据应当作为诉讼证据.该学说重视的是证据的客观性,而忽视了证据的法律性,和台湾学者所持的“法规范分离说”(即实体违法性和诉讼程序中利用该证据无直接关系)相一致.

3.排除加例外说

该学说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但不宜一概禁止,应当设置若干例外.如诉讼一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法或者主观上不存在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动机,即无恶意或善意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在“紧急情况”、“国家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下,仍有证明力,以期实现诉讼法上的更为重要的价值,包括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健康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基本人权的保护等.

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关于对写作民事诉讼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北京民事诉讼费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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