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诉讼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22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文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内容之一即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虽然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实体公正、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有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对该制度的规定却不够全面和细致,导致其无法完全满足有效实施民事诉讼的需要.本人在参阅他人研究成果及自身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方面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对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作者简介:孟中原,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主要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中圖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60

实务和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端于1995年最高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确立于2002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诉证据规定”).本人着重就非法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具备的价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内涵

实务和理论界一般认为,在形式、来源和获取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或者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们由此可明确一份证据非法与否的三个标准:其一是证据形式不合法,其二是证据来源不合法,其三是证据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割裂开的,而是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往往导致证据来源不合法.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所具有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多方面的价值魅力,因而能够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确立.学者多是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抑制违法收集证据等方面加以褒扬.” 本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权的价值,二是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人权保障价值最初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并以遏制公权违法取证、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目的.在该制度被吸纳进民事诉讼中后,极大的拓展了其保障人权价值作用的领域.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使合法证据得以确认和保留,并以该合法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进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冲突,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则一方面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程序公正的价值,并且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具有通过证明法律事实、制裁违法取证确认实体公正的价值.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通过程序公正取裁实体公正,从而平衡和协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依据民诉证据规定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主要是从实体上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即实体违法或者程序违法两方面来认定非法证据,只要证据符合其中之一即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在实务操作中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应将其限定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的范围内.第二,应当将其限定在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得之证据.凡是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认定其合法性,反之则认定其非法予以排除.第三,在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认定非法证据时,应当既满足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又满足以法律禁止的方式的双重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取证权,保证当事人有限数量的证据不被过度排除.

四、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一)启动主体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仅进行了“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总体性规定,但关于启动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申请启动这一程序的形式却未作详细规定.这也直接导致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在实务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于启动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应借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当事人诉权启动为主、司法机关职权启动为辅”的混合方式.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审查申请,但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对于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而且应当是必须审查、全面参审查,加调查取证的法官不得参与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该案件的审理.同时在法院怠于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时,案件的当事人也应当有权利针对法院提供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审查,以确保涉案证据的合法性.

在责任主体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形式方面,笔者认为应采取“书面申请为主、口头申请为辅”的形式.原则上坚持书面告诉,若当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时间紧急来不及书面告诉,亦允许其口头告诉.但口头告诉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由其本人或其诉讼*人、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书写并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的书面申请.

(二)启动阶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仅规定了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阶段和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并没有明确规定.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我国的民事诉讼阶段大致分为起诉、受理、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宣判等阶段,到底应当在上述哪个或者哪几个阶段启动和排除,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诉讼阶段不确定,会造成诉讼当事人在非法证据排除行为上的盲从,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最终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应属于程序性审查范畴,而非实体处分范畴,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应集中在审前准备阶段和法庭调查阶段.“对当事人收集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审前准备程序阶段为主,以便于当事人明确取证方向,及时、合法地取证,保证庭审举证、质证效果,有效发挥庭审功能”.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从庭前准备阶段开始,因此对法院提供的证据,从时间因素上考虑笔者认为应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排除为宜.

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民事诉讼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事诉讼时效方面论文范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