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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董论文范文资料 与独董败诉证监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独董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3

《独董败诉证监会》:本文关于独董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10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包括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四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1993年开始,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他公司代持“皖能电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等股票.2007年3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鸿基公司说明有关情况.3月19日鸿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代其他公司持有“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发布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度报告时,鸿基公司存在未将上述三种股票收益计入报表、未披露上述股票虚假代持法人股出售和资金划转情况等问题.董事局审议2006年、2007年、2008年年报时,董事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未对法人股事项提出异议;审议2009年年报时,董事陈凤娇、何祥增未对法人股事项提出异议.鸿基公司2010年报称,代其他公司持有的上述三种股票,权益属于该公司.证监会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鸿基公司2007年3月《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对公司及董事长等责任人员作出处罚的同时,对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四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可添等四名原告认可鸿基公司在2006年至2009年的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原告作为鸿基公司独董,应当勤勉尽责,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四人在审议相关年报时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且深交所2007年3月向鸿基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之后四人对涉案的“代持股”问题并未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故证监会认定其未尽监督义务,未勤勉尽责,应当对鸿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点评:

周可添等四名独董因未能提供其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等免责证据,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受到处罚:这对于独董明确责任意识,切实勤勉履责是有力的警示和借鉴.

独董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独董败诉证监会为关于对写作独董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独董辞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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