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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航空难论文范文资料 与马航空难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治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马航空难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8

《马航空难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治理》:这篇马航空难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2014年的两次马航航班空难事件探讨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面临的新挑战.首先对现有基本法律和组织架构加以简要回顾和评析,主要包括当前基本条约体系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能.其后则根据两次空难事件所引发的具体安全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马航370航班失联事件不仅提出如何保持对民航客机不间断跟踪、乘客身份文件标准及识别等技术性问题,同时也牵涉到国家间海上联合搜救行动的相互协调.另一方面,马航17航班在乌克兰东部冲突地区被击落事件则涉及民航航班飞越冲突地域上空的安全可靠性问题,需要重申国家所承担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义务,并有必要将这一义务施加于非国家武装团体;同时也应对地区冲突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造成的影响做审慎评估;该事件还触及防空导弹技术和装备扩散问题,需要缔结或修订国际条约以扩展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预防对民用航空器的武力攻击.

【关键词】马航空难民用航空安全治理

【作者简介】薛磊,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海洋与极地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81/V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15)01-0139-13

【DOI编号】10.13851/j.cnki.gjzw201501009

对于国际民用航空业而言,2014年注定将成为难以忘却的一年.在发生的几起空难事件中,马来西亚航空公司370航班失联事件与17航班在乌克兰境内被击落事件至今仍谜团重重,其所牵涉的利益和冲突已经超越单纯的民用航空安全问题.总体来看,诚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专家所言,“民用航空仍是安全系数最高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上述空难事件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这一事实”.然而,马航航班两次空难事件反映出当前国际形势变化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新挑战.具体而言,马航370航班失联事件和17航班空难事件分别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提出新的议题和挑战,本文将分别探讨这两起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就370航班而言,其失去联络的事实再次向国际民用航空监管规则和从业人员提出如何保持对民航客机不间断跟踪的问题,同时也牵涉到国家间海上联合搜救行动的协调问题.就17航班而言,其在乌克兰东部冲突地区被击落的事实使人们对民航航班飞越冲突地域上空的安全可靠性产生质疑.这一事件也要求国际社会重申国家所承担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义务,并且有必要将这一义务施加于非国家武装团体.这些挑战已经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形成重大威胁,相关国际法制度和规则以及相应的国内立法需要对上述威胁做出回应,以确保民用航行安全,追索各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在空难救助方面提供更加清晰的、可操作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制度基本架构

(一)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条约体系

总体来看,现行国际民用航空管理体系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所组成,包括: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补充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以便探测的公约》;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北京公约》,尚未生效);201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尚未生效).

在上述条约中,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是具有奠基意义的基础性条约,为国际民用航空的国际制度建设、组织管理以及法规和标准的嗣后发展确定了指导原则和基本架构.该公约在尊重国家主权及管辖权与保障国际航行自由及安全二者之间达到适当程度的平衡.国际民用航空飞越的空域分为两类:一是国际空域,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及公海上空空域;二是国家领空,包括国家领土,如陆地、岛屿、内部水域、领海等区域上空空域.多数情况下国际民用航班需要飞越多个主权国家的领空.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不得侵犯的主权及管辖权,任何国家的任何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都必须尊重空域所属国主权,尊重该国有关空域管理的管辖权.各国政府有权以适当方式拦截或驱离侵犯其主权和管辖权的航空器.另外,该公约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国际民用航行提供便利,该义务事实上对国家的管辖权施加了一些限制.缔约国有义务为经其允许飞向、飞离或过境的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提供空中航行服务,并需要保证其空中航行服务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所建议的标准或实践相协调.当航空器在其境内发生事故时,该空域所属国有义务提供协助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芝加哥公约》签订之后,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民用航空快速发展,但也面临诸多安全威胁.早期较为明显的威胁主要体现为劫持民航客机的行为,这也是1970年《海牙公约》产生的基本背景和原因.该公约的主要成就在于将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罪行提升为国际犯罪行为,因而要求各国在其刑法中规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然而,该公约中关于所谓“自由战士”的条款却在国际反劫机行动方面出现了重大的漏洞,这意味着很多劫机罪犯可以利用所谓“具有政治目的的政治犯罪”而逃脱引渡乃至追诉.该条款是冷战中两大集团对立的时代背景的直接反映,事实上也刺激和包庇了很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和罪犯.当然,这一漏洞在之后一系列针对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的公约中得以弥补.特别是在2001年“9·11”事件之后,以安理会相关决议为指导,任何针对平民所实施的恐怖犯罪,无论其目的是什么,都不能逃脱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依据法律进行的追诉和引渡行动.

马航空难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马航空难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治理为关于马航空难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马航17空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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