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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法经济学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经济学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3-29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法经济学分析》:本文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显著的制度供给过剩.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权力监管模式下监管机关的粗放型制度供给以及金融监管的行政化.改变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状况,应当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将金融监管由权力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并合理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法经济学;市场化;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6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理论是以制度供给为重点的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的重要内容.从制度供给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供给主要依赖于创新主体的形成及其相互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 诺思认为制度创新要形成两级创新主体,即初级行为主体与次级行动主体,并认为制度创新需要两级行为主体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

、知识基础与创新成本、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诸如统治精英或上层决策者的政治经济成本收益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 更具体的论述,请参见:速水佑次术郎,弗农·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M].郭熙保,张进铭,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5.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利益集团权力结构的力量对比及其制度供给的成本收益比较成为制度供给的前提条件,制度供给不再仅仅是一个需求诱致的过程,而是一个强制性的过程.这种制度供给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外在行为规则、程序性规则和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门指令.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无疑符合上述特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颁布金融法律法规是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的主要方式.

根据梯伯特(Teaboat)定理梯伯特定理是由公共财政学家梯伯特提出并证明的,其内容为:如果允许自由移民,那么在一般均衡状态下,各国政府所实行的制度将与其监管的人民的偏好相匹配.这意味着,一个坏政府将找不到臣民来统治.引申到金融方面则为:如果资本可以自由流动,那么在一般均衡状态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推行的制度将与其管理的资本偏好相匹配.这意味着,一个监管不善的当局将找不到“臣民”(资本)来监管.,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必须与监管机关所监管的资本偏好相匹配,必须因需而供.由于政府对金融监管资源的分配与金融市场对监管制度的需求相去甚远,强制性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会造成不必要的监管(监管过度)即供给过剩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中显得尤为突出.以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供给为例,在市场准入方面,除了通过《商业银行法》进行规制外,还通过《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20多部规章从注册资本、净资产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税前营业收入、*流量、法人治理结构等多方面进行重复规制

除《商业银行法》、《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之外,还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

;在具体业务如负债业务经营上,除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第19条,《商业银行法》第3章的原则性规定外,国务院还在《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等行政法规中进行了详细规范;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还通过《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名目繁多的部门规章对其加以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在没有能力采取针对性监管的情况下,通过加大监管资源的投放,供给大量可能本不需要的监管制度来实*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会给金融市场带来诸如监管资源配置劣化、监管资源供非所求和监管成本加大等危害,浪费金融监管资源,并且更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

对于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我国学者主要研究其制度变迁、理论逻辑和抽象问题例如:江曙霞等在《中国金融制度供给》(2007)中从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析,制度初始禀赋、政府效用函数与中国金融制度供求非均衡分析等方面,探讨了中国金融制度供给的基础理论;仲伟周等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演进的非均衡分析及其政策含义》(2012)中认为,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过度行政干预与监管寻租现象、市场准入的过度限制等制度供给过剩问题;李成等(2009)也从理论上认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功能性供给不足”和“制度性供给过剩”双重失衡的问题,认为过度干预是监督制度供给过剩的重要原因.

,很少结合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实证分析.因此,有必要在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法经济学角度解释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现象,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效率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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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法经济学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经济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经济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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