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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观论文范文资料 与客观归责之提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客观范文 科目:期末论文 2024-02-13

《客观归责之提倡》:此文是一篇客观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我国具有通说地位的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还是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有着比较严重的缺陷,难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以条件说为前提,通过三要素“是否创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否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和“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进行规范的判断,从而进行归责,具有明确“归因”和“归责”并且判断过程规范合理的优越性,无论是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对于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都有着极强的意义,客观归责应当在我国被提倡.

关键词:客观归责;因果关系;合理性;提倡

一、引言

众所周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实行行为和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因果关系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在刑法的司法实践当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从刑法学的发展来看,关于因果关系的相关学说理论层出不穷.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基本上是沿袭苏联的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理论上,也沿袭了苏联的理论,即必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偶然因果关系.

二、几种学说及评价

1、必然因果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在刑法中,實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必然的联系,而没有偶然的联系.如果说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话,是不能对这个实行行为的主体归责.

2、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中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必然因果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另一种力量,最后造成某种结果,换句话说,两个因果关系偶然交错在一起,产生某种结果,最初的现象和最后的结果之间,就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

3、条件说.此学说是德国、日本等国的通说,它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行为即无结果,即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在判断因果关系上,如果某一行为的产生不存在结果同样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和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亦然.

4、原因说.此学说认为,在多数条件(因素)之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他则为单纯的条件,都不是引起结果的原因.只有这个引发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相当因果关系说.此学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和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从条件说中分离出的一种学说.

这五种关于判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在全世界中林林总总各种学说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但这几种学说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足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但是,在遇到一些相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一个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一个甚至多个介入因素时,必然因果关系就显然无法解决问题了.并且,从哲学的角度上说,世间万物都具有联系,是普遍的,然而,在联系当中,具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从这方面考虑,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在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偶然因果关系.反观条件说,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但它也存在着很大缺陷.条件说是把所有和结果相关的原因行为都纳入了因果关系之中,那么极有可能无限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原因说在理论上看似合理,但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难度极大.首先,关于认定那个主要的原因的标准是什么,就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意见,总结起来有五种观点,分别是必要原因说、有力原因说、优势原因说、最终原因说、异常原因说.以上各种学说用形而上学的观点来考察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避免扩大刑事责任而只承认一个原因,却将共同原因和多因一果排斥在外,忽视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片面观察问题,严重脱离实际,失之空疏,难免有轻纵犯罪之嫌,不足借鉴.最后一个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此学说的主张主要基于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这种经验本身就包含一定的主观性质,而刑法学是一门规范的科学,定罪量刑必须要有客观的依据,用一个主观性较强的,规范性质很弱的理论来决定归责问题,并不是一个值得令人信服的方式.

综上所述,现有的理论对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来说,足以判断其因果关系,但是遇到复杂问题,有些时候依然“爱莫能助”.因此,在1970年由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首次提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被台湾、奥地利等国家和地区通用.纵然在因果关系的理论中,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可以完美解决所有问题.但从目前来看,客观归责理论也许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了.下文将详细论述.

三、客观归责理论之介绍

客观归责理论简单来说就是三句话,即,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结果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换句话说,一个人实行了一个行为造成了一个后果,首先看此行为是否制造了一个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然后,这个风险是否实现了,最后判断造成的结果符合构成要件,那么,这个行为就需要对结果负责.实际上,这三者之间是一种有位阶层次的,一步一步进行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可以分层次来看这三个原则.

1.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

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是要过问何种行为所隐含的危险逾越法秩序的界线.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危险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所制造的一个特定的危险情况,那么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可以将此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当然还需要剩下两个层次的考虑).

2.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如果行为人的确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允许的风险,那么下一步还应该判断,这个风险是否已经实现.事实上,判断风险是否实现比较容易,关键在于,这个风险的实现是否属于因果流程的常态,如果是反常的引起了风险的实现,则不能进行归责.其次,如果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两者有着极高的关联性,那么依然可以判断此风险和结果之间具有可归责性.

客观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客观归责之提倡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客观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主观和客观的实际例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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