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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宏观视角论文范文资料 与基于宏观视角对中国金融中税收规则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宏观视角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6

《基于宏观视角对中国金融中税收规则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宏观视角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目前中国的金融税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税法体系的立法层级过低,政府权力过大;金融税收规则相互矛盾,缺乏系统化;事后立法,过重的税负使得金融市场主体缺乏预见性;税收制度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中国应借鉴国外的金融税收做法,建立税收立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确立完整、统一的金融市场基本税收规则,制定具体金融创新产品的税收规则,重整金融市场税收规则.

[关键词] 金融创新;税收规则;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1-0017-05

一、中国金融税法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一)中国现行金融税法的现状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即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一般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中国金融税法无论在传统金融市场收益和行为的税收课征,还是创新金融产品的税收征免,都有很大进步,极大地缓解了长期以来金融税收课征规则缺失的状态,实现了金融市场税负公平,有效地实融市场主体的可预见性.为鼓励金融创新,中国对金融交易市场总体上采取的是轻税政策.在涉农贷款、鼓励中小企业创新以及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目前,中国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中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其中主要分为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营业税的税基是计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是55%.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另外,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面对金融市场如此迅猛的发展,现有的金融税收制度并不能适应大规模金融创新产品,形成了大量的立法空缺.现有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税收规则,有些不符合金融产品本身特性,不仅增加了创新金融产品的税收负担,而且造成了金融税法体系的结构性失调.另外,政策灵活有余而稳定性不够,适应性有余而规范性不够,存在税收规则的缺陷,偏离了实融税收制度体系化的目标.

(二)中国金融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税法体系的立法层级过低,政府权力过大

当前,中国金融税法体系以行政规章为主导,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别或联合作出的规定、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其中也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基本上都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金融税收规则散见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金融税法体系立法层级过低,这与日益进步的金融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符.

由于法律赋予国家税务总局或财政部金融相关税收规则的调整权,无须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这就使得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整金融税收规则中享有巨大权力,该权力涵盖了基本的税收要素、特定金融资产税收规则的明晰化以及特定金融主体或金融收益的优惠待遇的标准,股息、利息等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和股票转让的免税规定.如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降至5%.这一规定改变了营业税基本规则《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5%的税率,同时也降低了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规定的8%的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金融税收规则时通常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但由于其缺乏对金融市场形势、金融产品特性的考量,导致所制定的金融税收规则与监管规则相互矛盾,容易诱发政策性风险.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月

第28卷 第1期郑晓辰:基于宏观视角对中国金融创新中税收规则问题研究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金融市场税收规则及相关政策,主要是为金融市场主体在税负时提供可预见的法律指引.但当前金融税法规则的制定被限制在封闭的行政链条中.本应“人民同意”的税收,被弱化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完全处于行政机关的掌控之下,人大对法律保留、公开行政决策程序以及利益主要相关方似乎没有置喙的余地.[1]政府在金融税收规则制定过程中绝对的主导性地位,使得金融市场对规则的变化过于敏感,促使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过分依赖立法信息,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回报及波动性过于受金融税收规则变化的影响,很容易诱发政策性风险.

2.金融税收规则相互矛盾,缺乏系统化

(1)以金融产品为核心的分散性立法模式

从当前金融税制来看,中国并没有专门出台对金融产品普遍适用的所得税收规则,而是针对每一种金融产品的所得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规则.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金融产品的税收课征有涉及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针对各种金融产品作出规定.除此以外,针对股息和利息也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行政规章.由此可见,中国以金融产品为核心的税收规则模式较分散.这种“一产品一税制”的模式不适应创新产品,不能对金融市场整体税负作统一的衡量,使得相同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税负存在极大的差异.同时,由于金融产品不同的排列组合方式能够取得相同的经济利益,达到相同的经济目的,但不同方式对应不同的税负规则,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从而导致避税型金融产品的产生,很可能驱使投资人将资金投入低税率的市场,造成金融市场整体的不协调.

(2)创新金融产品的立法缺失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传统产品的相关收益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然而,落后的金融税收规则已经不能涵盖各种收益形式.如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内部发行股票等是否构成企业的利润分配而作为股息、红利课征税收没有明确规定.同样,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内涵和外延,是否仅限于基于股权持有而取得的收益,亦未有明确规定.就当前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时,对“转让”行为的界定,金融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发生证券回购的情况下,两次转让行为是否须两次征税等问题,在当前金融税法中没有规定.

由此可见,传统金融产品的征税规则存在大量的立法缺失.从当前金融创新趋势来看,在传统金融产品基础上,对各种金融产品的属性重新分解或组合而形成全新的金融产品成为金融创新的主流.传统金融产品的税收规则的立法空缺,必然无法为创新金融产品的税收课征提供必要的基础性规则,甚至可能导致传统金融产品与创新金融产品各自不同的课税模式,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不利于金融课税规则的一体化与系统化.

宏观视角论文参考资料:

宏观经济学论文3000字

宏观经济期刊

宏观经济学论文

宏观经济杂志社

宏观经济管理杂志社

结论:基于宏观视角对中国金融中税收规则问题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宏观视角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宏观视角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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