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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述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总则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29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述评》:这篇民法总则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的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是《民法总则》中唯一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大体说来,与1986年的《民法通则》相对比,与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客体相对比,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相对比,2017年《民法总则》的“知识产权条款”既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知识产权条款”与1986年《民法通则》

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于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设立了一个第三节“知识产权”,以四个条文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1在这方面,2017年的《民法总则》虽然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却更好地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特点.2

具体说来,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知识产权.例如,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或者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等权利.又如,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再如,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然而,2017年《民法总则》则是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例如,民事主体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专有权利.

显然,从客体的角度规定知识产权,有利于在必要的时候,对知识产权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例如,按照原有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对应于“注册商标”,以及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显然,“商标专用权”没有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按照新的规定,民事主体就“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则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包括了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又如,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涉及的客体仅限于作品、专利(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册商标.至于2017年的《民法总则》,则在上述客体的基础之上,还列举了未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显然,以列举客体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不仅符合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事实上,2017年《民法总则》以列举客体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也便于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灵活采取对于相关客体的保护方式.例如,按照1986年《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专利权受到保护.按照我国当时和现在的《专利法》,这里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然而按照2017年《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专有权利.在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方面,国际上通常将有关“发明”的权利称之为“专利”,而将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称之为“证书”.这样,2017年《民法总则》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列举方式,就为我国未来将有关“发明”的权利称之为专利权,而将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称之为“证书”,留下了空间.

应该说,我国1984年制定《专利法》,将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一律称之为“专利权”,反映了我国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时至今日,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发展变化,同时有关三种专利的申请量也已经达到了300万件左右.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应当适时将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改为证书制度,而非继续称之为“专利”.

除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1986年《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发现权和科技成果权,包括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等.应该说,发现自然界或者人类社会原有的规律、现象或者其他东西,也属于智力活动成果,应当予以鼓励.然而,发现权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则是值得讨论的.至少,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可以在市场上转让、许可的权利,而发现权则不具有这样的特征.至于科技成果权,则是一个不甚准确的概念,其中可以受到保护的那些内容,可以体现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工程设计图等.这些“科技成果”,或者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或者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没有单独规定的必要.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2017年《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关于“发现权”和“科技成果权”的保护.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使用了“民事主体”的术语.其中的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包括了“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显然,现在的“民事主体”的术语,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术语,与原有的术语相对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准确性.同时,使用“自然人”的术语,而非政治性的“公民”术语,也反映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

二、“知识产权条款”与国际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内容的规定,相关的国际公约都是从客体的角度予以列举的.例如,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有关以下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作品、表演、录音、广播,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商业标记,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以及关于其他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3又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4再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以客体或者权利的方式界定了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作品)与相关权(表演、录音和广播)、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5

2017年《民法总则》第123条,显然是在参考了以上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也以列举客体的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内容.根据规定,权利人依法就以下客体享有专有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其中的“其他客体”是一个概括性的規定,涵盖了没有列举但是又应当获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不过,2017年《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似乎主要是参考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例如,突出规定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就显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痕迹.而且,即使是参考《协议》,也似乎遗漏了一些内容.下面略加陈述.

民法总则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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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述评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法总则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法总则全文 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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