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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法总则编纂视角下我国监护制度现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总则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4

《民法总则编纂视角下我国监护制度现状》:此文是一篇民法总则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监护制度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制度,是自然人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监护制度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已无法再适应社会主义新形势下的实际需要.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编纂被提上日程,监护制度的完善也就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集中阐述了监护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内容,围绕监护制度确立以来所暴露的种种缺陷做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了《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下监护制度的完善措施,就该制度的改善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并分析了进一步推动监护制度完善的意义.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监护制度 监护关系

作者简介:汪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7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上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落实,于次年启动了民法典总则编的立法工作.历经数次审核、多次修改,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交由全国人大审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公民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对我国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长久以来,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缺位等问题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因此,监护制度的完善便成为民法典总则编纂过程中不可忽视和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下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监护制度是对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陷的弥补 ,是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我国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专设章节规定,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护的对象

监护的对象即被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对被监护人這一主体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不能客观地权衡利弊,将其作为被监护的对象,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神志不够清醒,在某些时刻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不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将其作为被监护的对象予以特殊法律保护,也是必然的.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被监护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也纳入监护体系之中.在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现实面前,将对老年人的监护纳入法律体系之内,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举措.

(二)监护的种类

目前,对于监护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仅明确规定了两种:一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为被监护人设定监护人并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二是该法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指定监护,即在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相关单位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一种方式.

上述两种方式相互弥补,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的自主意志.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补充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自己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一规定的作出,使得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共同构建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种类体系.

(三)监护关系的内容

对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

随着各种社会现象和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监护制度的滞后性和狭隘性日益凸显,难以适应当下社会实践和学术理论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其中,以下方面暴露出来的缺陷尤为突出.

(一)被监护人的范围不全面

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被监护人民事权利的行使提供合法途径.而我国现行监护体系将被监护人的范围仅限定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老年人,这意味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非因精神病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植物人、不能够理性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残障人士等)失去了获得监护的机会,也失去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的机会.

(二)监护种类适用范围不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适用于所有有被监护人资格的自然人.而意定监护目前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这对于非先天性和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而言是不够合理的,进一步扩大意定监护适用的范围,是民法中私人自治原则的要求,也是被监护人想要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

(三)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笔者看来,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享有管理权等权项,其依法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其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监护制度体系中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远多于对其权利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其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性,这一状态的存在和持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监护人难确定、多个监护人相互推诿等情形,更不利于监护人发挥积极主动性,全心全意地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尽心尽力.

民法总则论文参考资料:

民法论文选题

民法毕业论文题目

结论:民法总则编纂视角下我国监护制度现状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法总则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法总则全文 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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