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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民族论文范文资料 与统一多民族国家宪制建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多民族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2

《统一多民族国家宪制建构》:本论文可用于多民族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多民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这其中,少数民族地方*改革可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同时,新中国通过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也实现了清末以来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的真正飞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制;政治措施;民族国家

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1.04

一、问题的提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大纲的方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但此后,新中国面临的民族治理形势仍然极为复杂,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西北地区还未完全解放,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分别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末期的发展阶段,且新中国领导人

对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缺乏足够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久,《共同纲领》中所正式确认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我国实行,西南、西北、中南等地开始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得到了*的高度重视;但《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仅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当时由于少数民族干部奇缺而派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对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状况均不够熟悉,再加上建国初期由于西方帝国主义者干扰、渗透而导致的边疆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均使得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一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配套法规很快被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1]195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体系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纲要》仍有浓厚的过渡痕迹,如民族自治地方缺乏更为细致的划分、自治权利中对于培养“热爱祖国、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的规定实际上也说明当时民族干部的缺乏,而这也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民族自治权的保障.这也说明,就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过程而言,尽管《共同纲领》中的宪政制度宣示可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合法性根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创立了宪政制度.

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颁布之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然很难称得上是真正得以奠基.虽然这部宪法意味着中国人民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做出的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选择,在具体立宪过程中也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非常严肃、细致的讨论,在颁布的1954年宪法文本中对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庄重宣示,并在具体宪法行文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细化.但诚如*在《关于宪法草案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制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注:(详见《建国以来*文稿(第四册)》[M]北京:*文献出版社,1990:503-504)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建国初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宪政安排的奠基时代,所以要想动态地再现出这一制度的抉择和实践过程,必须考察当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领导人著述,并将政治事件、政治决策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毕竟,正是这些著述、决策、实践,才真正地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无论是奴隶制所有制还是封建主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都是不相容的.正是因为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宪政制度基础

,无法仅仅限于宪政立法制度的安排,还必须包括诸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革、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等政治措施,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革,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

从1947年5月1日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前后长达近20年.这也足以说明,就基本宪政制度的确立而言,宪法性文件载明的或许仅仅是一种开始.这也意味着,如果我们要更为全面地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奠基过程,就必须将其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以外的其他政治实践联系起来,甚至是一些我们以前常常将其视为民族政策或者政治措施的内容,也由此必须纳入宪政制度构建的研究范围之内.[注:例如,民族识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前提性政策,民族干部培养则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人力保障,而民族地区的*改革则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

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的国家性质,而非以前奴隶制、农奴制等阶级剥削制度下以自治为借口的羁縻式统治性质.]所以,笔者本文将着重分析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相关的一些政治实践,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改革等,旨在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的奠基历程.

二、宪政安排与政治措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开端

建国初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落实而进行了这些

政治实践.这些实践以往常常被视为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范畴,可很大程度上,这些政治实践实际上对于我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些政治实践,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方向并得以具体落实,前述民族地区*改革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缺乏对于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确立过程中的相关政治实践的梳理,我们很难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奠基历程的完整画面.而这种宪政安排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密切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公法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民族治理本身也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法学话题;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基本政治秩序正处于确立过程的年代,确立一种基本政治秩序本身,就是最大的宪政话题.

所以,欲求呈现建国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仅仅依靠相关民族治理法律规范的简单梳理是无法完成的,对于这一宪政制度的奠基过程的分析也是无法依靠规范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所能胜任的,它更需要的是基于特定历史、政治情境下的一种广义上的宪政分析,一种将塑造政治秩序作为最重要的宪政话题的宪法研究.换个角度而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民族识别,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尤其是民族地方*改革,都不仅仅是一个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话题,而具有显明的宪政蕴含.

(一)民族识别

所谓民族识别,简而言之即民族成分的辨认.新中国成立伊始,由*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机关牵头,组织大批科研成员,从各个族体的族称、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社会历史、风俗传统等因素出发,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权衡之后,在尊重该族体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各个族体民族成分和族称的一种科学甄别活动.对于我国民族识别的具体进程和识别原则,民族学界已有一些研究[注:如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0:1;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J]云南社会科学,1984:(2)由于作者对于民族理论的熟悉度和民族识别决策、实施的参与度较高而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处就不细述,本文欲指出的是民族识别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基础性意义.

多民族论文参考资料:

民族团结论文

民族艺术期刊

世界民族杂志

民族文学杂志社

民族论文发表

民族文学杂志

结论:统一多民族国家宪制建构为关于对写作多民族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多民族城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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