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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生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原告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派生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6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原告》:这篇派生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原告资格的界定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我国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且限制过于严格,削弱了该制度的价值.本文将对该制度的原告资格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原告股东持股时间.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09-01

作者简介:周小椿(1992-),女,山东日照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在公司迅速发展的同时必定会带来诸多问题,例如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出现许多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经营者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司利益的案例.中国于2005年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引入《公司法》,确立此制度为那些间接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条新的法律途径.但由于该项立法太过笼统导致实践性不强进而减弱了该制度在我国本应发挥的作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该制度作了细化但并没有涉及原告资格问题,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没有涉及此问题,因此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更加紧迫与必要.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原告之范围

从我国《公司法》第151条中可以看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范围采取纯粹股东说,既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仅限于公司股东,只要没有公司股权即使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没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该范围被严格限定不能做扩大解释.股东向公司出资从而获得股权,而派生诉讼又是基于股权产生的,如果没有股权当然没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与纯粹股东说相对应的是利益相关者说,此说认为股东和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东分为记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东和无表决权的股东等等类别,是否任何类别的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值得仔细研究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对隐名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隐名股东要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我国现在还不承认隐名股东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有无表决权与是否拥有股权并没有联系,因此有无表决权并不是限制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因素.

二、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分析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无持股比例的限制,以下只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问题.《公司法》第151条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份.但硬性的规定1%的指标是不合理的.

第一,持股数量低于1%的股东未必就会提起恶意诉讼,高于1%的股东就不会提起恶业诉讼.用1%来判断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恶意还是善意,并不能保证100%准确.第二,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对分散且有很多投资者投资证券带有投机性质属于短线交易,使得单独或合计持有1%的股份是有相当难度的,这导致许多利益受到侵害的但持股比例未到达1%的股东无法成为适格原告从而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出现用脚*的情况.第三,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厌诉的传统,因此我国法律应当鼓励中小股东勇敢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应用持股比例的技术手段对股东派生诉讼设置过高的门槛.

三、原告股东持股时间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有时间上的限制,既股东应持续持有股份至少180天以上.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防止有些股东由于一时冲动而提起诉讼.规定180日持股时间并无不妥,但仅仅规定持股时间则太过笼统,会导致出现新问题后束手无策的情况.例如不法行为发生在持股之前且该股东持股时间已满180天的是否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我国法律并无名文规定,由此而导致判决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情况容易滋生恶意诉讼,当事人发现不法行为后买入股份,只要等到180日以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从而牟取利益.但也不能肯定所有不法行为发生在持股时间之前的股东都会提起恶意诉讼,因此应该分情况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不法行为发生且以下跌的股价买入股份的,若要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则应举证自己的主观善意性,若该股东明知不法行为发生但以合理价格买入股份的或者不知道不法行为发生的,持股180天后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中不法行为发生存在隐蔽性的以披露不法行为的时间为发生时间.另外我国公司法要求原告股东在诉前180天和诉讼期间都必须保持股东身份,否则将失去原告资格.笔者认为此限制过于机械,应该制定例外情况.当原告丧失股东身份是由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等故意行为造成的,而非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时,原告资格应得以维持.

原告资格的界定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因此对适格原告资格进行严谨仔细的研究与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希望以后修订公司法与制定司法解释时重视该制度的改良,以增强该制度在实践上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使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得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冬京.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09.

[2]沈贵明.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要件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5.

[3]毋彦钧.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董晚荣.股东派生诉讼研究-以公司利益平衡为视角[D].复旦大学,2009.

[5]王晓松.股东派生诉讼之当事人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派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原告为适合派生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派生小黄狗项目怎么样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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