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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生论文范文资料 与股东派生诉讼基本问题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派生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8

《股东派生诉讼基本问题分析》:此文是一篇派生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发展并完善于英美法系,相较于股东直接诉讼,它强调的是在公司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作为间接受害人,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更赋有公益性的特征,突破了传统公司诉讼的局限性.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维护.本文试以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宗旨为出发点,论述派生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及其现实意义,以期其能在我国得到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当事人;诉讼的发动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由来

任何一个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控制股东,都对其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他们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他们的每一次决策,每一次会议都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走向.在当代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基本框架下,公司的发展得好和坏直接影响的往往并不是这些管理者,而是公司的股东,他们的股权的价值可以说是和公司息息相关,然而影响公司命运的又恰恰不是这些公司实际资产的所有者,而是实际的管理者.由于他们手中握着公司的命脉,掌控着股东的财产,他们对股东也就负有一种受信义务:管理者们必须忠实于自己的公司并全心全意地为其服务,如若他们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也就相当于间接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理应受到股东的责难,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股东的利益没有受到直接侵害,真正有权要求直接损害赔偿的应该是公司,所以诉权理应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但是如若诉权归属于公司,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代表公司起诉的却往往是对公司造成实际侵害的管理者,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管理者自己对自己提起诉讼.因此,法律上就给予公司股东一份权利,让他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代表公司对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管理者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最终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资格的若干问题分析

任何一场诉讼都是围绕着原告和被告的争议展开的,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仍是如此,但如前所述,股东派生诉讼主要是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但由于这种诉讼的被告又往往是公司的管理者,诉讼的提起必然会对公司的管理者产生一定影响,使其不能再经营公司的日常工作,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损失.因此就必须限制股东的原告资格,防止其滥用诉权,因此就不免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样的股东有资格代替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至少要求满足两个方面:1.要享有同期所有权.2.要切实符合公司的利益.所谓同期所有权,主要指的是在公司利益因为管理者的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失时起直到诉讼终结之时,原告股东必须在公司持有股份,设置同期所有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一些人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恶意提起诉讼,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我国法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所享有的股东资格没有限制,但却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独自或伙同享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才有资格提起诉讼.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告资格没有限制,大抵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封闭,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转让股权的方式比较严格,不容易发生滥用诉权的现象,若再对其加以过多的限制,将会更不利于少数股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代表公司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为由所提起的诉讼,其最终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归属于公司,因此其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如撤诉或者和解等就受到了很多限制.不可置否的是,相比于原告,被告资格上的限制则少了很多,几乎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人都可以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但是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人来说,由公司的管理者,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诉讼即可,一般还轮不到派生诉讼的运用.但是如果侵权者恰恰是公司的管理层或实际控制者,出于基本的诉讼理念和公平理念,往往则需要由一定资格的股东作原告,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就有发动的余地,所以可以说股东派生诉讼主要作用的对象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股东派生诉讼发动条件的分析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会使公司发展陷入“停滞”的风险,因此对其发起必须加以一定限制.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已经如前所述,除此之外,还应对诉讼发动的条件加以限制,因此就产生个重要的前置程序——先诉请求,即股东应首先对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其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弥补公司的损失.先诉请求可以给予公司一个改正错误和判断最佳利益的机会,如果其即时改正了錯误或者认为提起诉讼很有必要,自然可以作出最符合公司利益的决定.比较各国立法,总的来说提出先诉请求的对象有三种:向董事会提出、向监事会提出或者向股东大会提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先诉请求的申请,如果监事本身违反受信义务,则应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但是这种规定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监事的职能在于监督董事会等管理层的日常工作,其对具体的业务工作内容并不熟悉,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受信义务是否违反往往又涉及到具体业务内容的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由监事来对先诉请求进行审查似乎超出了其能力,和其职责不符.按照一些立法例,审查先诉请求的主体是股东(大)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么做未尝不可,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也较为复杂,由其对先诉请求审查则不太现实,因此综合考量,还是由董事会对其进行审查较为合适.

股东派生诉讼对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督促公司管理者履行受信义务,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对于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14.

[2]王军.中国公司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刘 昶(1997-),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派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股东派生诉讼基本问题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派生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衍生和派生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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