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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诉讼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2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本文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着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冲突,加之其规则抽象模糊难以把握,依然存在着存废的争议.针对现有规则,实务中的法官和法学学者多认为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对证据区别对待和采用.本文对一些具体的取证方式进行了列举,展示观点,以期对裁量时的价值判断进行引导.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李浩,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8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规则

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起源于美国.早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在的判决中创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后来该规则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中扩展到各州的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排除.在民事诉讼领域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其他国家,发展出利益衡量和规定具体排除情形等多种方式.

在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证据需要合法性在我国理论界取得了一些共识,有学者认为这与证据的定义从“事实说”向“统一说”转变有关.在统一学说的观点下,证据不仅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统一学说占据主流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最先在我国立法上予以体现,后来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统一说” 的支持者,坚持在民事诉讼领域应该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如下理由:

1.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如果证据的取得方法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发现了真实,却仍将之作为判决的基础,会进一步加深这种侵害.

2.用“被污染”的证据进行判决有违程序正义.在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不能漠视程序正义.如果法院支持了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支持的请求,就意味着法院在破坏法律,有损法院的公正和司法纯洁.

3.可以抑制非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最终还要在庭审时举证使用.如果法律预先规定对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予适用,可以对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影响.

这种理论在司法系统内得到了回应.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才是合法的视听资料.

该批复有不少支持者,但是支持者们也不免认为这条规定太严苛了,有的认为要对 “私录”做缩小解释为非在场第三人的私录,有的认为有无利害的第三人在场并且可以证实私录真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有的认为新闻采访形式的偷拍偷录是合法手段不应排除.

然而,该《批复》与如果严格实行,就等于宣示录音录像这种证据形式名存实亡.《批复》可能是出于保护隐私的缘故,认为经过当事人同意的私录就可避免侵害隐私的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利益对立的双方此时几乎不可能取得对方的同意.而且,私自录音也不一定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即使侵害了,也有损失大小的问题,没必要把“合法”的形式收的如此窄,限制本来就手段十分有限的民事取证方式,不利于权利的实现.

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的标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但是该规定仍然因为标准严苛和模糊不清的问题被诟病.许多学者建议应以重大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需要被排除,而且应该纳入利益衡量,否则不利于权利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在判决中也往往根据各自的价值判断和衡量标准,形成了自己的排除标准.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争议

由于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严重问题,对该规则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否定意见主要有如下主张: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震慑理论”, 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后来虽然应用到到民事诉讼,但限制很多.民事诉讼中的取证行为不存在的介入,不需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而且在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取证行为,通过刑事追诉或者民事侵权诉讼就可以救济和震慑,应当采取“一码是一码”的处理原则,对不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对取得的证据予以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不相契合.实质正义与偏重形式正义的价值倾向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偏重实质正义更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而且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下,该排除规则牺牲了个案实体正义.

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别无选择,不得已才采取法律禁止的方法获取证据.若对此证据进行排除,无视可以查清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不仅无法公正处理民事纠纷,而且等同于纵容民事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

三、一些具体的取证行为的排除问题

现实生活中,取证的手段多种多样.一方当时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不加顾忌地去搜集证据.这往往基于一个侥幸心理,违法证据的裁量空间很大,极有可能就被采纳了,而且也未必被追究责任.针对这些取证行为,学者的观点和法院的判决有时并不一致.

(一)偷拍偷录

在生活中,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是广泛存在的,也最容易被认为是非法证据.在司法判决中,被偷拍偷录者,往往首先就会要求法官排除此等“非法证据”.在《证据规定》出台后,法院常常不会仅仅因为未经对方同意,直接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是据此进行裁量.在日常交流中的一般偷拍偷录,法官一般认为不涉侵权.但是如果偷录的音频中,谈话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在法庭上質证,就必然小范围公开.有法院认为广泛向社会公众公开才算是严重侵权,才需要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 此种观点侧重于关注侵权的结果.在偷拍配偶出轨的事情上,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进行的偷录,录到的是自己家中的状况,行为就属合法,获取的酒店监控记录就是非法. 这种观点关注偷拍的地点,得到了多数法院和学者的肯定.

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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