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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达国家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发达国家差距建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发达国家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14

《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发达国家差距建议》:这是一篇与发达国家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以下五方面差距

(一)参与国际分工的层次仍然偏低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经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商品出口额多年位居世界首位,出口商品结构也持续优化,高新技术出口额占比稳居30%左右,也培育出了华为、三一重工等全球知名品牌.但整体上看,我国出口商品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品牌价值偏低、关键零部件严重依赖进口的现状并未根本改变,整体仍然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环节,参与国际分工的层次显著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学术界主要以单位出口所创造的国内增加值这一指标来衡量一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层次.据OECD测算,当前美国、日本和德国出口1美元商品所创造的国内增加值分别高达0.85、0.853和0.744美元,而我国仅为0.68美元,和发达经济体仍有明显差距.

(二)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整体上仍低于发达经济体

加入WTO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目前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在新兴市场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农产品等敏感领域的开放水平甚至超过部分发达国家.按照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经济竞争力报告公布的数据,当前我国的整体关税水平为11.6%①,明显低于印度的12.9%、巴西的12.1%.然而,美国、英国的整体关税水平分别仅为1.6%和1.1%,远远低于我国.从具体商品种类看,我国不但对精密仪器、高端装备等竞争力较弱的商品设置一定的关税税率,也对服装、家电、五金、玩具等我国在制造环节竞争力已经较强的产品设置较高的最惠国税率.如我国服装、鞋帽的最惠国税率基本在10%以上,部分产品甚至超过20%;家电的最惠国税率在15%以上.由于这类产品我国整体处于巨额顺差,因此世界各国,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客观上有着希望我国降低这类产品的关税水平,推动实现贸易平衡的诉求.

除关税外,我国在通关、质检等贸易便利化领域也有较大的改善空间.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积极推进“单一窗口”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对外贸易的通关便利化程度大幅度提升,但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在进口便利化方面表现的更为明显.世界银行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平均出口通关时间为25.9小时,已经优于美国的27小时;但我国的平均进口通关时间为92.3小时,远高于美国的54小时.

(三)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和发达经济体存在较大差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國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出台之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新框架,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②水平持续提高.然而,和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在投资自由化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对外资企业的股比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仍然显著较欧美发达国家严重.在制造业领域,欧美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全面取消了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管理措施.如韩国在工业领域仅仅将生物制品、电力、天然气、印刷四个行业对外资有一定的股比限制或董事会成员国籍要求;美国仅将核能、矿产这两个制造业领域存在一定的股比限制或董事会成员国籍要求.而我国当前的特别管理措施中,除禁止部分矿产、核能等领域外资进入外,还明确规定汽车、飞机、船舶等制造业领域对外资有股比要求(汽车中方控股比例不低于50%,船舶必须中方控股),其数量仍然较发达国家为多.目前在中欧、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外方均对我国在汽车、船舶等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提出了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进一步放宽.而在服务业领域,我国在加油站、医疗、教育、市场调查、文化、电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或者不允许外资进入,或者必须成立合资企业,甚至要求中方必须控股.而美国、英国等绝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在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均基本上不要求股比限制.在证券、保险等领域,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资控股,但在2017年对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将在未来3—5年之后全面允许外资独资企业进入我国.

二是在大多数服务业对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有诸多显性或隐性的限制.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外资的业务范围相较内资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如在证券领域,虽然我国已经放宽了外资投资证券业的股比限制,但现行法律体系仍然规定合资证券企业只能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这几项,其经营范围明显较内资证券机构为窄.在银行领域,我国虽然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但要求外资独资银行的股东必须为商业银行,且设立了明确的总资产规模门槛,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并无这类明确规定.再如,在电信领域,我国虽然允许外资企业以非控股形式进入增值电信和基础电信领域,但对于外资电信企业能够从事的具体业务,则基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电信业对WTO的承诺减让表实施业务准入许可.目前,由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电信服务形式未能归入承诺减让表,实际上外资企业均无法从事相关业务.另一方面,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准入是“一套标准”,但由于内外资企业自身条件存在明显差异,客观上形成了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如在教育培训行业,内外资在设立职业教育机构上的资质要求并无明显差异,但在实际工作中,外资在上海市设立职业教育机构需要上海市教育部门发放业务准入许可,而内资企业只需要各区县发放业务准入许可,外资企业获得许可的难度明显高于内资企业.再如,我国曾要求所有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企业均要设立研发中心,这一政策本身并不存在歧视性,但外资企业则认为由于外资企业只能以合资方式进入我国,这实际上是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设立合资研发中心以转让技术,因此认为这属于典型的非国民待遇.

(四)部分国内现行管理体制未能和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当前,全球经贸规则的协调已经由关税等“边境”领域逐渐转向知识产权政策、环境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边境后”领域.从美韩FTA、日本—欧盟FTA和刚刚生效的CPTPP的谈判内容看,“边境后”政策的内容均要超过了“边境”政策.我国近年来大幅度推进国内规则和国际先进规则接轨,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企业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扩大出口、大力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等,其成绩十分显著.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国内的管理体制和国际通行规则未能有效接轨,形成了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如在医疗领域,虽然我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医院,但卫生部门对于医院评级和医生职级晋升的管理体制未能和国际规则有效兼容,导致中外合资医院在评级、参与医保、医生晋级等方面和传统三甲医院的待遇存在很大差别.再如,我国虽然已经对于大多数外资项目建设实施了备案制管理,但由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项目正式开工必须预先取得环境安全许可、消防安全许可等多项前置许可,而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将这些许可置于事中事后环节,这种制度差异导致外资企业仍然认为现行的备案制管理“名不副实”.又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衡量范围要远小于欧美发达国家,且并未实施可能导致巨额罚金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所可能付出的代价远较欧美发达国家为低,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最后,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进入“选资”阶段,对内外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设立利润率、研发强度、技术水平等门槛,有的甚至以地方法令形式出台.这种“选资”的理念是正确的,但应该通过修改土地竞价相关法规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某个地区的外资准入设立了公开的行业限制和技术要求,则有被认为是“非国民待遇”的风险,也不符合公平市场准入的精神.

发达国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发达国家差距建议为关于发达国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世界发达国家排名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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