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鉴定人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鉴定人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6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该文是关于鉴定人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较强,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对审判结果的影响较大,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能否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鉴定意见及其形成过程进行解释说明,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法庭采信,这就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提高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力,司法鉴定人应注重法律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辩论能力以及出庭实践经验等综合素质的提升.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出庭作证技能专项培训,平时通过模拟法庭锻炼,遇到需要出庭的案件时充分熟悉案情,精心准备,逐步提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应对能力,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10-0133-05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率较低,容易导致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从而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1].随着法治的进步,在诉讼中对诉讼各方权利的保障成为诉讼制度和庭审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由于司法鉴定人员属于各自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较而言,鉴定人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参加庭审的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可能因专业知识所限,在正确理解鉴定意见时可能存在偏差,需要鉴定人出庭进行解释说明.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高低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能否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因此,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加强出庭作证方面的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能力.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状况及原因分析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关注的问题[3,4],有调查资料显示,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鉴定人出庭率低的最主要因素是鉴定人不愿意出庭,在鉴定人不愿意出庭的原因调查时,有21%的鉴定人认为是由于出庭作证应对能力不足,担心庭审时表述不清[5].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能够成为司法鉴定人,一般都是鉴定人所从事领域的业务骨干,其关注的研究对象多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内的课题,对于法学领域内的知识关注度较低,造成其法律知识欠缺,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法律人”身份.例如,有的鉴定人认为只要出具鉴定书就算完成司法鉴定工作了,鉴定是否发挥作用、法庭是否采用都与自己无关.其原因就是没有意识到鉴定人出庭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律义务.

2.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培训指导.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多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行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副业”.鉴定人自身的本职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司法鉴定工作,加之司法鉴定机构因经济、时间、人力资源等原因,不愿在提升鉴定人有关出庭作证能力方面过多投入,导致出庭作证培训工作敷衍了事,形同虚设.例如,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多是由医院的临床医生担任司法鉴定人,其本身所承担的临床诊疗工作已相当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出庭作证方面的培训.

3.鉴定人心理因素对出庭作证的排斥.司法鉴定人多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如医学专家、高校教师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受到周围人员的尊敬,如病人对医疗专家、学生或家长对老师等都是尊敬的态度.但在出庭时要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证询问,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因鉴定不利于自己而在质证时语气生硬或出言不逊,造成鉴定人在心理上排斥出庭作证,进而导致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证时效果不佳.

二、鉴定人强化出庭作证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分析

(一)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之一

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其主要特征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具有真实性,同时,证据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1].因此,证据对于推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多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因此,诉讼各方参与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争论异常激烈,需要鉴定人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做出鉴别、判断,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其证据效力往往要高于普通证据,同时,完成鉴定意见往往需要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双方争议的焦点就从证据转向鉴定意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平等,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参加相关证据的质证,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鉴定意见及鉴定过程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法庭解决专业性的问题,使各方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产生信任感,有利于平息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出庭做证是司法鉴定的后续工作,是鉴定人法定的义务之一,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后根据法庭要求,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并非“鉴完事了,万事大吉”.

(二)专家辅助人的出现倒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与其他几种类型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由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较强,在庭审过程中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对于参加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很难从专业角度进行与司法鉴定人进行辩论,双方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造成司法鉴定人出庭时仅是对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意见进行“陈述”或“宣读”.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对司法鉴定人出庭做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专家辅助人是指诉讼中某一方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解释和理解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或是经法庭允许出庭参与质证的专家[6].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一样,同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在某一专业领域内的知识和技能的水平较高,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目的是通过专家辅助人发现鉴定意见中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因素,揭露不利于对方的因素,最终推翻原鉴定意见,因此,参与出庭质证的专家辅助人往往在专业技能、法庭技巧方面技高一筹,甚至是行业内公认的顶尖专家,当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设置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的制度,因此,司法鉴定人要想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使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鉴定意见信服,应加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辩论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技能的培养.

鉴定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为大学硕士与本科鉴定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鉴定人方面论文范文。

相关免费毕业论文范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