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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要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必要性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5

《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这是一篇与必要性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我国现代公司的治理模式,注重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强化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努力完善股东诉讼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信义义务以及免责事由的规定略有不足,缺少相应的判断标准.而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域外一项较为完整的理论,在判断董事责任与义务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学界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该规则起源于美国,是美国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项判例法规则.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该规则进行了引入并形成了各自的运行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参考.不可否认,我国《公司法》中缺少对董事保护的理论,在加强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强化对董事免责事由的规定,商业判断规则确实具有一定的引入价值.而且商业判断规则具有一定优越性,其体现了商业的特殊性,适应我国公司发展需要,也具有事前指引作用.但我国《公司法》至今没有引入该理论,也一定存在着理由.就目前来看,我国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以及对商业判断规则理解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很难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细化的规定.而且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制度间的协调与运行,在于如何使我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利配置相协调,使董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以上问题决定了此规则的引入需要循序渐进,这是一个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而现阶段我国可以在公司法修改中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以确立商业判断规则的法律地位,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引入,在以后的发展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逐渐完善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运作程序.

[关键词]公司法;商业判断规则;勤勉义务;董事免责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8-0135-05

商业判断规则,也称业务判断规则,词源为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项判例法规则,其作为一种司法审查标准抑或是董事的免责事由,在美国公司法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及价值,被运用到很多商业案件的审理中,其体现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具有维护自主商业活动,排除司法实质审查,确立诉讼证据规则等作用[1].国外的其他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该规则,比较典型的为日本和澳大利亚.日本虽未将商业判断规则成文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日本确立了该规则,而且日本与美国不同之处在于,其商业判断规则在关注程序的同时,也会审查决策的内容.澳大利亚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其在立法上明确确立了商业判断规则,体现在《2001年公司法指令》第180条中,实现了商业判断规则成文化,有效地解决了判例中商业判断规则的不确定性,这对成文法国家来说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2].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的运行与管理立法,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我国注重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建立了股东直接诉讼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引入了英美法系的董事信义义务理论,在《公司法》第147条中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对董事是否违反信义义务,尤其是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中表述为勤勉义务,域外类似表达为注意义务,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因为无论采取哪种表述,均需赋予其本国法的内涵,区分意义不大)进行判定.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等的规定,导致勤勉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间接的影响着股东维权诉讼制度的运行,由此引发了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而商业判断规则作为美国判断董事注意义务的重要规则,成为学者们广泛关注的理论.

另一方面,就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来看,我国偏向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相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国家而言,董事享有的权利较弱,而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董事承担的责任风险却很大,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对等.我国《公司法》中又欠缺对董事免责事由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来看,仅有异议董事免责事由的规定,并不利于董事勇于做出决策.新时代下,在研究对中小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为平衡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必须完善我国公司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司快速、稳定的发展.而公司的治理需要董事,为解决董事决策的后顾之忧,我国也必须建立起董事免责制度体系,使其能够果断抓住市场机遇,促进公司的发展,享受着避风港湾.

綜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在制度上还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予以完善,对商业判断规则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此为背景,将对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展开分析,重点在于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引入该规则?如果引入,现阶段所存在的困境是什么?如何解决?

二、我国应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原因

从上文可以看出,商业判断规则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从成文法上还是判例法上,都进行了实践与发展.那么,我国是否应该引入该规则?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也应适当的引入该规则.主要的理由如下:

(一)弥补我国公司法理论上的缺失

我国《公司法》在核心理论上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属于典型的路径依赖,但近些年逐渐受英美法的影响,一方面来自香港转手的英国法的影响,另一方面来自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较为先进的美国法影响,因此借鉴了一些英美法系的先进理论[3].董事信义义务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虽然域外理论的引入可以与我国的法律相融合,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但引入的不全面,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缺陷,需要立法予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纳入了勤勉义务的概念,然而对勤勉义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该采用何种判断标准,是依据侵权规则还是采用专门的商业判断标准,在学界引起了争议[4].而且,就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说,我国较注重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而对于董事的保护条款较少,仅在《公司法》第113条异议董事的免责进行规定,对于为公司利益而勇于决策的董事却无相应的免责条款的规定.这样有失公平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发挥董事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中需要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与免责事由.

必要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必要性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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