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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关系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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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团购网络团购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包括经营者、组织者和消费者;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组织者与消费者及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等.探讨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网络团购;法律责任;法律关系

团购,也称集体购买,或团体采购,其特点是把在特定商品上有相同意愿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经营者大量购买商品,为实现折扣为目的进行的一种活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旧式的团购模式与新时期发达的网络环境相结合,形成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搭建的网上交易平台,网络团购从而诞生.

一、网络团购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网络团购的主体我们可以分作经营者,组织者和消费者三大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有其它参与者,比如在房屋、土地或其它大型消费品团购中很可能还会有律师、银行等多方面的参与,如此则关系非常复杂.

1.经营者

我们在网络团购中通常认为商家就是经营者,同时也是网络团购的发起者,当然很多时候经营者本身的角色也是网络团购组织者.商家为开拓销售渠道,提升产品以及服务市场的知名度,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网络团购过程中会采用在产品和服务市场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折扣的方式去吸引更多更广的消费者参与其中的手段追求更大利润.经营者在具备制定符合当时市场规律的和享有保障自主合法经营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无条件地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还要受公序良俗的约束.

2.组织者

我们认为网络团购中的组织者应该主要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团购组织,前文讲过在某种情况下经营者本身也可以成为网络团购的组织者,另外消费者自身通过网络等形式组织在一起为追求优惠对抗商家进行网络团购的行为也可以视为网络团购的组织者,本文中我们以团购网站为主要讨论对象.团购网站必须依法依程序设立,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和审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

3.消费者

从法律的角度讲,消费者是为个人或集体的需要购买或使用社会商品或者接受市场行为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是产品和市场行为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和享受者.关于未成年人能否以消费者独立完成买卖合同的订立,有很多学者认为,完全以《合同法》为据不承认网上商家与未成年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势必会挫伤网络经营者开展电子商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合法消费行为的完结意味着网络团购过程的终结,消费者在某种条件下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消费者除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买卖合同义务外,同时还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必须具有的各种权利.

经营者,组织者和消费者一起构成现代网络团购的主体,我们讲过组织者的作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经营者或消费者来承担,这也说明组织者本身所具备的特殊地位在网络团购中不可缺少,而且作为组织者重要平台载体的各种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担负的重要性格外突出.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组织者和经营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三者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我们进一步来分析.

二、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1.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没有专业的团购组织充当网络团购*作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和经营者虽然分别可以具有组织者的角色,但在法律实际意义上组织者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而存在,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今网络团购中唯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有专业团购组织或其他组织者参与的网络团购市场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受此影响,这种本身上的商品买卖关系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网络团购市场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实体商品交易市场中消费者具有的权利义务是没有区别的,有支付实际的义务和获取等价商品的权利.分开来说消费者的权利包涵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结社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监督权、民族风俗习惯和人格尊严受尊重权这九大方面.相对应之下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性、保证提供商品以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忠实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合法约定的基本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同时获取对应的权利.

2.网络团购组织者与消费者及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

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作为最重要最核心的网络团购组织者起着中间枢纽作用,尤其是当今社会互联网早已普及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早已是网络团购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我们因为网络团购所产生的种种纠纷,一般都与团购网站有直接关系,或因团购网站而起.

第一,网络团购组织者为商品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个地方,委托人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经营者,网络团购组织者除了可以受经营者委托,通过商家发布网络团购商品交易信息,促使商品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联络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寻求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买卖,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此外,网络团购组织者也可以只是为商品买卖合同双方承担居间服务,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一切讨价还价,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形下网络团购组织者所应该收取的酬金将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平均承担.

第二,网络团购组织者作为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人参与商品买卖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网络团购组织者除了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人之外,也可以作为经营者这一方的*人在其具有的*权限范围内以*人的名义直接参与买卖交易和买卖合同的签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人的*行为,应由被*人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对于*人在*权限之外发生的民事行为,当被*人在追认或默许这种行为时被*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人将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网络团购组织者直接参与买卖商品.网络团购组织者很多时候也会作为独立的主体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易中来,通过商品买卖交易中存在的差价来赚取利润.一方面组织者自身通过网络发布商品或服务广告和实际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促使其与自己完成独立交易;另一方面组织者会以消费者对买卖合同中具体商品信息或服务的约定与经营者完成单独交易,从而完成对消费者的交付.

第四,网络团购组织者以网络为途径邀请各类不特定的买卖主体,采用通过举办展销会,宣讲会等方式组织这些主体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进行直接的商品买卖洽谈,促成商品交易买卖合同的订立.此种条件下,组织者一般都会向参与洽谈的消费者或者销售者的一方甚至是双方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酬劳.对于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从而形成的合同纠纷,组织者原则上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虚假宣传发布虚假信息给参与的买卖双方造成经济或精神损失,就卖方商品或服务相关状况以及交易纠纷的处理解决向买方做出虚假错误承诺,就买方相关条件和信息向卖方做出错误虚假承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旻杰(1983-)男,汉族,湖北武汉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关系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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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分析为关于法律关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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