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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督导论文范文资料 与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教育督导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11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这篇教育督导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编者按]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长鹿心社签发第216号令颁布,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制性规范文件,也是我省教育史上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对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早在2004年,就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2011年和2013年,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不久,我省就成立了以副省长朱虹任主任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推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和教育系统内部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理解不深,认识尚不统一,造成实际工作中的督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机构不够完善,督导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能不够明确,督导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以及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出台,明确了我省教育督导的地位、职能、对象、范围、程序、方式、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对贯彻施行好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做到依法实施督导,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实现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标准,并予以公布;(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六)*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总体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省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设区的市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县(市、区)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

第九条 教育督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督学制度.

督学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或者解聘.

督学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服务.

教育督导机构组成督导小组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吸收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建立落实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二)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情况;(三)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教育事业创新发展情况;(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分配情况;(五)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六)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七)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分类督导.

学前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情况;(三)幼儿教师队伍管理情况;(四)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提升情况;(五)幼儿教学、幼儿发展水平评价情况;(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教育督导论文参考资料:

幼儿园教育督导论文

教育督导论文

艺术教育杂志

廉洁教育论文

国家级教育类期刊

教育教学论坛期刊

结论: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教育督导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教育督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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