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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耀华玻璃论文范文资料 与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同业联营活动述论(1925—1927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耀华玻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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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是中国最早采用世界先进技术——佛克法制造平板玻璃的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耀华坚持客观分析形势,既没有单独和比利时公司实施联营计划,也没有片面的和亚洲近邻联营,而是采取稳健的措施,终究实现三方合作,为自己争取了有力的市场环境,发展成为引领近代中国平板玻璃制造的领跑者.

关键词: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同业联营

中图分类号:K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5)04-0088-04

本着提倡华北实业以裕地方而富民生的思想,周学熙等人1921年底和秦皇岛玻璃公司签订了《华洋合股合同》,建立了“远东第一家采用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建造起来并引进当时世界先进技术生产玻璃的企业”[1],开启了近代中国利用机器连续大量生产平板玻璃的新时代,使中国的玻璃制造水平一跃达到世界前列,结束了舶来品独占中国市场的局面.那么,耀华面对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在实施同业联营计划中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如何应对各方提出的要求以及取得了怎样的效果是值得研究的.

一、联营建议的提出

耀华玻璃投放市场后,不但没有预期的高额利润可言,且受外来玻璃影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正常的经营竞争实际上是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催发剂.”[2]但是,耀华从诞生那一刻起,就面临着外国玻璃潮水般的冲击,有时甚至为保住市场份额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竞争的残酷程度可见一斑.正如北华捷报所言,每次贸易活动“都是一场 ,如果中国商人不是如此勇敢的赌徒,那么就不会有任何贸易”[3].只见销量不断增多,不见利润同比增长,耀华的管理者们开始反思,欲和比利时和日本等国的竞争对手进行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划分销售市场,共享利润空间.

正值此时,比利时玻璃工厂也因市场竞争导致没有利润可图而苦不堪言,亦想联合耀华共谋市场控制权以保利润.1925年10月,比利时玻璃工厂联合会开始和耀华驻比经理处接洽,商议订立合同划分中国市场事宜.公司总理杨嘉立得知此消息后致函经理处:“如无日本及海丰①加入,计划终难实行,未得确实许可,万勿定事.”[4]耀华采取如此慎重态度,是有一定道理的.

10月22日,耀华召开紧急会议,研究了比方所提建议.公司认为:一是在和比方谈判时,必须考虑日本亚沙海公司、大连昌光公司、越南海防新建公司,否则和他们的竞争会日久更烈;二是日本工厂“现时计划似欲大跌其价以期击败日本境内之竞争四等玻璃,彼等如有余货,恐将仿比人所为,减价销入中国”[5] ,而且国际汇兑亦有利于日方;三是印度支那一带市场虽不是很大,终究为海防工厂所独有是毫无疑问的,其货品甚至有可能

输入南部各市以及新加坡、东印度群岛、上海等处.所以耀华得出结论,如果和比利时工厂联营,则日本及海防工厂的竞争仍难抵御,而且这些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也优于比利时工厂.

鉴于此,耀华拟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耀华应和其他远东工厂订立合同,将比国玻璃全行逐出事外;二是远东各公司和比国出口商人立约,允许耀华及海防工厂在中国沿海各处推销其*全数,该各口岸如再有需求,可由比、日工厂继而销售;三是鉴于耀华自秦皇岛运货到中国沿海各处,既方便又廉价,且除奉天一处和日货竞争在所难免外,耀华在华北其余各市能够保守大半市场份额的优势,耀华不应和任何工厂订立合同,仅应竭力自行推销.另外,日金趋势有涨无落,比利时商家以低价在华兜售货品终难持久.经过分析,耀华初步拟定采取第三种办法,不和任何工厂订立合同实行联营,自行推销产品,开拓市场.

耀华于11月30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向秦皇岛玻璃公司作出解释,就目前各地玻璃市场情形而言,公司不赞成和比方联营,将多方打探远东各敌厂情况,以便将来遇有合适机会共同签订一份合作协定.耀华的考虑是正确的,正如其所言,从地理位置上讲,和比利时合作一定不如和日本及海防等工厂合作联营有利;如只和比国方面合作,而日本和海防等远东工厂亦可组织一合作团体,和耀华展开竞争.“进口替代工业是在洋货输入开辟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后出现的,国货替代商品一出世就面临着已经占居市场的洋货的激烈竞争.”[6]公司在给秦皇岛玻璃公司的复函中将日本玻璃和耀华玻璃在各大市场售货价格进行了比较,借以说明没有日本玻璃参和的联营合作对公司来讲更具利害关系.通过比较,耀华只在奉天一处的玻璃售价略低于日货,而在天津和上海均略微高出.所以耀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观点:“于远东工厂及比国工厂似应取同等观望,不宜偏重,如和比国制造家协订共维高价而置远东各厂不问,则其惟一结果必使各市悉为远东各厂所有也.”[7]

二、罗遮、古伯和比方的二次谈判

1925年12月22日,罗遮再次将其和古伯两人和比利时玻璃工厂联合会的谈判情况向公司作出汇报.他们曾提议设立销货总稽核一人①,总稽核的职责是汇集中国境内各处市场的玻璃订货,将其分配给耀华及加入此合同的各比利时工厂.并对各自的销售区域作出规划,秦皇岛、天津、北京及华北一带应划归耀华销售,耀华根据这一区域的玻璃需求量销货,其他加入合同的公司没有销货权.按照耀华的计算,每年约计可销售玻璃7.5万箱,耀华剩余的7.5万箱努力可以在南方的上海等处进行销售.南方区域每年可销32.5万箱,比国各工厂可在此区域内推销25万箱.另外明确规定:“加入合同之各工厂不得直接向购货者批核售价,此权应由分配售货之经理人在议决售价以后执行之,售价均须划一,并须渐次增加.”[8]这种售货办法仅对四等玻璃,即所谓中国等级的玻璃而言,其他成色较优的高等级玻璃,耀华可以任意推销,不受其限制.

如能按照以上所提条件签订联营合作协议,对于耀华来讲确如罗遮所言,“此项办法耀华盈利不少”[8],可以保证耀华所产玻璃全数销出,且只需在国内市场即可完成此项任务,销售价格亦可因“渐次增加”而得到保障.耀华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比国工厂的利益必定受到损失,这当然会引起比利时玻璃工厂联合会的不满,曾数次提出 .但经过双方深入探讨,比利时联合会最终答应将二人提议从详考核.

耀华玻璃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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