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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法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从春秋鲁国立嗣看宗法制的原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宗法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1

《从春秋鲁国立嗣看宗法制的原则》: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宗法制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关于宗法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版是这样叙述的:“为了加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西周实行了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宗法制.宗法制是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它规定:周王称为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为大宗;其他儿子分封为诸侯,他们对天子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领地内却是大宗.诸侯的爵位,也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其他儿子领有封地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领地内又是大宗.卿大夫与士的关系,依此类推.等”

教材关于宗法制实施的原因、原则以及影响叙述的很清楚,让学生对宗法制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也明确了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但是,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这个原则有一个逐渐变化到最后确立的过程.这通过《史记﹒鲁周公世家》对鲁国的立嗣的记载可以一窥其貌.

立嗣,就是指定太子,作为王位的继承人.到底以谁为嗣,通常有几种原则.一种是立长子,另一种是立嫡而不立庶,也就是正室的儿子才可以做太子,其他妾室的儿子再有本事,也是不可以继位的.还有第三种,就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这三种原则在现实当中不免会有冲突,比如嫡子,也就是正室的儿子年幼,而庶子,也就是其他妾室的儿子年长,那么谁做太子?嫡子如果亡故,如果国君既有同母弟, 又有庶子,在同母弟与庶子之间,国君该如何选择?

“鲁起周公至顷公,凡三十四世.”鲁国的三十四世国君,依据《史记﹒鲁世家》所述,其立嗣可谓繁复,以上三种原则都有采用,似乎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但仔细读来,还是能理出线索一二的.

三十四世中,四世为三世之弟,六世为五世之弟,八世为七世弟,十世为九世弟,十八世为十七世弟,除此之外,都是父传子.(疑问:二十三世昭公为齐归之子,齐归为何人?).看上去这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典型表现.所以十六世(庄公)的同父异母弟叔牙曾说:“一继一及,鲁之长也.”这里的“继”就是“父死子继”,“及”就是“兄终弟及”.

可是“一继一及”,并没有涉及嫡庶的问题,如果正室、其他妾室都有了儿子,这个原则就有些糊涂了.根据《史记﹒鲁世家》,从一世(周公)直到十四世(惠公)时,基本原则还是传位于长,而嫡庶的观念是不强的.其间仅有的一次立嗣的纠纷是十世(武公)有两个儿子,老大叫括,老二叫戏.武公想立老大括,可是当时的天子周宣王喜欢老二戏,坚持让武公立戏为太子.武公作为鲁国的国君,毕竟是周天子的诸侯,所以最后还是听命于周宣王,立老二戏为太子.周宣王的大臣,名叫樊仲山父,就对周宣王说:“废长立少,不顺”,“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可见其时立嗣的基本原则是立长不立少.《史记》也没有对这十四世鲁君标明嫡庶的身份,说明嫡庶并不是鲁国从一世周公到十四世惠公立嗣的核心问题.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左传》从隐公摄政,也就是公元前722年讲起,而也就是从隐公起,《左传》和《史记》都开始叙及嫡庶的问题,嫡庶也成了鲁国立嗣的基本考虑.根据《左传﹒隐公传》,十四世惠公的继室,也就是妾,名叫声子,为惠公生了个儿子,名叫息.后来惠公又娶了正妻,名叫仲子,仲子生了个儿子,名叫允.声子是继室,故声子的儿子息就是庶子;仲子是正妻,故仲子的儿子允就是嫡子.惠公薨时,允尚年幼,无法独立执政,就立息为隐公,隐公不是君王,是摄政.可见从十四世惠公起,立嗣的根本考虑是嫡庶,而不是年幼.年幼的嫡子为太子,年长的庶子只可以摄政.

十五世(桓公),有四个儿子,分别是嫡长子同,嫡次子季友,庶长子庆父,庶次子叔牙.嫡长子同当然没有悬念地成为了十六世(庄公).庄公的儿子名叫斑,善良心软,看来是不善于宫廷斗争的.庄公病,考虑立太子的问题.庄公的庶弟叔牙,也就是庄公的同父异母弟,对庄公说:“庆父在,可为嗣,君何忧?”慶父是十五世的庶长子,和庄公是同父异母弟.这一建议被季友,十五世的嫡次子,庄公的同母弟季友坚决否定,季友说:“请以死立斑也”,季友宁可冒死罪,也不允许立庶兄弟为嗣.庄公卒,季友立斑为君.这个例子也说明了那时已经是立嫡不立庶了.

十六世文公有两个妃子,长妃哀姜生了两个儿子,分别叫恶、视;次妃敬嬴生了一个儿子俀.俀和鲁国的一个权臣襄仲私交甚深,襄仲欲立俀为太子.后来,于是,襄仲就杀了嫡子恶、视,而立庶子俀.哀姜回到齐国,在街市上失声痛哭,喊道:“天乎!襄仲为不道,杀嫡立庶!”市人皆哭.这个悲伤的故事,通过哀姜的哭诉表明当时“杀嫡立庶为不道”,故而立嫡不立庶财位当时之道.

二十二世襄公卒,其太子亦卒.鲁人立裯为二十三世昭公,裯“年十九,犹有童心.”鲁国大夫穆叔不愿意这样心智不成熟的人做国君,就说:“太子虽然故去,但还有太子的同母弟可以立,轮不到裯来继位.”穆叔又说:“今裯非嫡嗣.”

依据《史记﹒鲁周公世家》和《左传﹒隐公桓公》的内容,可以看到,在一世周公到十四世惠公时,立嗣基本采用的是立长不立少;自隐公摄政和十五世桓公起,立嗣的根本原则变成了立嫡不立庶.

可见,在西周时关于权力、财产等的继承原则,并不是固定的,基本还是采用以前商朝时的办法,有时父子相传,有时兄终弟及.只是到了春秋时期,随着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等问题上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才最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的原则,也就出现了人教版教材对宗法制的相关叙述.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一中;山东省聊城外国语学校)

宗法制论文参考资料:

法制博览期刊

法制和新闻杂志社

法制宣传论文

政府法制杂志社

法制和社会杂志社

法制教育论文

结论:从春秋鲁国立嗣看宗法制的原则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宗法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宗法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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