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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视论文范文资料 与危险驾驶罪立法审视和修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审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6

《危险驾驶罪立法审视和修法》: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审视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近些年来,酒驾,飙车和毒驾等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和案件逐渐增多,给他人生命财产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重大危害,社会公众对此纷纷表达意见和看法.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概况,从犯罪构成层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解释,审视危险驾驶罪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实际有待解决的问题,最终提出危险驾驶罪在今后的立法策略.具体来说,毒驾入刑,提高自由刑幅度,完善行政实体法以衔接刑法,明确醉驾者与劝酒者构成共同犯罪等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毒驾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6.065

1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概况

我们反对主观解释论,也不同意所谓的立法原意,因为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它是由众多代表组成的,他们每个人在审议法律的时候想法不尽相同,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也存在差异,因此我们无法探究所谓的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想法,我们只能通过法条的具体描述作出实质性的解释,从而我们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疑难案件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进而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我们主张客观解释论.

危险驾驶罪的表述在《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草案的规定和最终决议的规定不尽相同.2010 年 8 月 23 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 22 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本罪的雏形.在立法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草案的这一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即对于醉酒驾驶入罪是否要求情节恶劣不明确.应当说,从条文的用语上看,这种意见是难以成立的,但是立法机关为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对草案的表述进行了调整.2010年12月草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第二次修改完善,首先,为了避免解释法条可能出现的双重含义,把危险驾驶罪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替换前后顺序,其次,在原来条文后面加上一款作为提示性条款,即当行为人同时犯几个罪时从重处罚.

2011年2月草案第三次进行讨论,看是否还存在不足,但这次讨论并没有对原有完善的条文进行修正.有人提出应当对醉驾加上“情节严重”的适用限制,对醉酒进一步加以规定,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增加司法成本,影响司法效率.为此,有关部门回应称,醉酒的标准已经很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而为了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情节严重”的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应当取消.最终修改的条文被最后确定,作为第一百三十之一的危险驾驶罪.通过上述修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对醉驾的定罪比飙车的定罪情节上更为宽松,飙车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实施了行为,无论情节因素,不考虑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标准,醉酒驾驶都应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行为类型,主要针对近些年出现的具有高发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一是校车安全问题和旅客运输问题,二是危险化学品的公共运输安全问题.

2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1 危险驾驶罪的责任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驾驶机动车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属于特殊主体.关于犯罪主体的类型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主张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该学者同时认为该罪主体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另一种看法主张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第一,因为危险驾驶罪就是为了约束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通过对驾驶者的行为限制达到防止危险发生的立法目的.第二,本罪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刑罚的滥用,所以必须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严格的限制,危险行为是由驾驶者直接造成的,只有直接駕驶机动车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同乘者,劝酒者不能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正犯进行定罪处刑.第三,同时存在一个问题,成立本罪是否要求取得驾驶资格,对于无证危险驾驶的人员是否应定罪量刑.笔者认为,根据法理,“举轻以明重”,有驾驶资格的人都构成犯罪,无证驾驶的行为危险性更高,那更应该认定为犯罪,而且可以作为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综上论述特殊主体是值得肯定的,在司法适用上应当以此为入罪的条件之一.

2.2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方面在法学家之间有争论,我们在此不展开论述,只是简单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而在遇到具体的案例时应当以通说为准,达致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第一,冯军教授和阮齐林教授主张过失论(具体危险犯).第二,张明楷教授反对这种观点,他主张故意论(抽象危险犯).第三,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能够清醒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种抽象危险,并且这种危险会对其活动区域的其他人带来不安全因素,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促使这种危险的发生或者对危险的发生采取容认主义的态度.如果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成立的条件必须要有实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定罪处罚,那么这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相矛盾,并与立法初衷相违背.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对危险驾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实害结果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定交通肇事罪,从而避免了前种观点中认为故意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不足.因此,上述分析论证了后一种观点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审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危险驾驶罪立法审视和修法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审视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重新审视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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