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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待论文范文资料 与隐私合理期待对于执法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期待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3

《隐私合理期待对于执法模式》: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期待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在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难以避免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侦查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会产生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冲突,本文将运用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分析应当如何走出*执法与公民人权保障的困境.以期望在*執法与隐私权保护这一保障人权的内容达到应有的平衡.

关键词 隐私合理期待 执法模式 授权模式

作者简介:胡林,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34

一、隐私权和隐私合理期待的定义与内容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保护进步相对较晚,因此很难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相对之下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王利明教授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因为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隐私权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被包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事务信息隐私权,亦或者称为静态隐私权,即公民在处理社会事务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应当受到保护,比如网络信息、个人通讯信息、个人信息等;其次是行为隐私权,亦或者称为动态隐私权,即是他人不得干涉影响公民在任何场所、场合做出何种行为的权利.此处的场合场所应当作扩大解释,凡是具有个人生活功能的个人生活场所和社会交往功能的公共场所都应视作被保护的场所①;最后是遗传信息隐私权,即公民的遗传基因信息应当被合理使用并予以保密.隐私权所能涉及的范围应当包括刑事、行政和民法领域,如果仅仅将其放在民事而忽略刑事和行政方面的保护,显然这肯定是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且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倘若在刑事、行政侵犯隐私权而不加以规制,这是对于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大,对于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所以在我国刑事、行政领域不仅谈及保护隐私权而且无不在强调限制公权力和保障扩大私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卡兹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提出了“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具体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要件:一是公民在主观上将这些需要在公共场合处理的事务或者行为视作其具有私人性质的事务或者行为,如果公民未将这些需要在公共场合处理的事务或者行为视作其具有私人性质的事务或者行为.则这些事务或者行为从根本上来说也不能称作隐私权.二是在正常的社会观念中,基于一般社会观念也将这些个人事务或者行为视作隐私.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也与我国隐私权精神所契合,虽然隐私的合理期待是英美法系的新出现的理论,具有一定新颖性、独创性,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移植也是能适应我国国情的.

二、 客观的隐私合理期待

隐私的合理期待理论的一个要件就是客观上的隐私期待,也就是对于行为人的主观隐私期待赋予法律的合理性,亦或是没有法律规定去剥夺行为人的隐私期待,即被赋予隐私的合理期待.由此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一是在没有法律规定而侵犯隐私权,二是进而引入令状授权,当然比原本的令状主义赋予更深刻的内涵,希望读者可以耐心读下去.

(一)在没有法律规定而侵犯隐私权的转化情形

笔者反对仅仅是因为政法执法人员的怀疑而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如*觉得一个黑人妇女身上可能携有毒品,*对其盘查(注意此时盘查是一种普通授权行为),但*强令其拆开某个包装亦或倒出药瓶里的药,此时就已经超出正常普通授权范围了,倘若不是*掌握线索,是不会对一个正常行走的公民要求如此复杂的执法要求,如果没有具体授权,那就是借普通授权的名义行具体授权之事,因为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一定要严格把握普通授权和具体授权的区别,首先公民的隐私权是宪法性的权利,他是一种基于人格而存在的私权,公民无义务在无具体授权的情况或者紧急例外情况下去“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去验证其所谓的“内心确信”的有罪情形.对于公民而言,不必去配合;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当利用国家公权力去侵犯公民权利是,不免陷入一个怪圈“为证明违法而违法”.

(二)关于令状(紧急)授权

因为国家公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势必会对公民的私权利产生不必要侵害,紧急授权本身就是在扩大公权力的范围,但是为了政府更好履行打击预防犯罪的职能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且一旦涉及到对于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扩张与限制,其界限应当被严格解释和适用.如*执法人员在根据普通授权对一个妇女进行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妇女身上携有爆炸物,故而此时不能让该妇女离开,但是也来不及回办公室申请拘留令,此时只能根据有立法机关确定的紧急情况将其暂时拘留.但这里所谈到的紧急授权只能作为补充性规则而存在,故而在紧急情况消失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补办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向该妇女进行展示和解释相应的法律文件.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是笔者认为这段话的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应当由立法者建立一个明确而具体的例外情形的解释体系,而不是执法者根据一个似是而非、模糊的兜底性条款去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严格的界定和限制公权力.

另外鉴于有人在评判公共利益与个体隐私权时使用到了“让渡”这一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正确看待“让渡”这个词,在词典中“让渡”解释为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的物权,或者无形物的权利全部或部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让与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笔者认为隐私权在公共利益的面前无所谓的“让渡”,只存在着有条件的享有.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让渡”是基于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对位阶较小的利益加以损益的情况,但是隐私权是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之一,也同样是宪法权利之一,如果有人说将宪法有所损益,这肯定是有语病的.因此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同等重要,保护公共利益并不当然侵犯个体利益,所以应该摒弃对于个体权利“让渡”公共利益的说法.

三、主观的隐私合理期待

期待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隐私合理期待对于执法模式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期待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期待英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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